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流程
竣工验收程序是什么?
一、竣工验收的组织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工作,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流程
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流程
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流程
二、验收人员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竣工验收小组。验收组组长由建设单位法人代表或其委托的负责人担任。验收组副级长应至少有一名工程技术人员担任。验收组成员由建设的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建设单位项目现场管理人员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与项目无直接关系的技术负责人或质量负责人组成,建设单位也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验收小组。验收小组成员中土建及水电安装专业人员应配备齐全。
三、竣工验收标准竣工验收标准为及上海市的强制性标准,现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工验收规范、经审查通过的设计文件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四、竣工验收程序及内容
1、由竣工验收小组组长主持竣工验收。
2、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勘察单位分别书面汇报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状况、合同履约及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3、验收组分为三部分分别进行检查验收。
(1)检查工程实体质量。
(2)检查工程建设参与各方提供的竣工资料。
(3)对建筑工程的使用功能进行抽查、试验。例厕所、阳台泼水试验,浴缸、水盘、水池盛水试验,通水、通电试验,排污主管通球试验及绝缘电阻、接地电阻、漏电跳闸测试等。
(4)对竣工验收情况进行汇总讨论,并听取质量监督机构对该工程质量监督情况。
(5)形成竣工验收意见,填写《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验收小组人员分别签字、建设单位盖章。
(6)当在验收过程中发现问题,达不到竣工验收标准时,验收小组应责成单位立即整改,并宣布本次验收无效,重新确定时间组织竣工验收。
(7)当在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一般需整改质量问题,验收小组可形成初步验收意见,填写有关表格,有关人员签字,但建设单位不加盖公章。验收小组责成有关单位整改,可委托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复查,整改完毕符合要求后,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8)当竣工验收小组各方不能形成一致竣工验收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办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当协商不成时,应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协调裁决。
五、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完毕以后,由建设单位负责,在15天范围内向备案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甘肃省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章总则条为了加强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新建、改建、扩建和迁建的建设项目和按基建管理的技术改造项目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符合验收标准的,必须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第三条小型项目一般在试生产或试使用三个月内、大中型项目一般在半年内进行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建设的办公楼、教学楼、住宅等一般民用建筑,建成交付使用即组织验收。在上述期限内验收确有困难的,经验收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期限。第二章竣工验收的依据第四条验收的依据是经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扩大初步设计、施工图纸、设备技术说明书、现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以及主管部门有关审批、修改、调整文件等,重大设计变更应有上级机关批准的文件和修改的设计变更文件。第五条从国外引进新技术或进口设备的项目以及中外合资、合作项目,还应按照签订的合同和国外提供的技术文件等资料进行验收。第三章竣工验收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第六条进行竣工验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生产性项目和辅助公用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成,能满足生产需要,符合工程竣工技术规范及质量要求;
(二)主要工艺设备及其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形成生产能力,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所规定产品;
(三)环境保护、职业安全卫生和消防设施等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
(四)生产设备工作能适应投产需要;
(五)必要的生活设施能适应投产的需要;
(六)非生产项目按设计文件建成,符合工程竣工验收规范及质量要求。第七条大中型项目中能够形成生产能力、发挥效益的单项工程,达到上述标准的可以分期验收、分期投产。第八条有的项目已形成部分生产能力,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期近不能按原设计规模续建的,应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从实际情况出发,可缩小规模。对已经完成的工程和设备,尽快组织验收,移交固定资产,并核定新增加的生产能力。第九条有的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基本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只是零星土建、少数和非主要设备未按设计文件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又不影响投产和正常使用,亦可组织竣工验收,办理交付手续。在验收时,对剩余工程和设备,应按设计留足投资,限期完成。有的项目投产初期一时不能达到设计能力所规定的质量,不应因此拖延办理验收和移交固定资产手续。第四章竣工验收前的准备工作第十条整理技术经济资料和文件。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应将有关批准文件和技术经济资料进行系统整理,由建设单位分类立卷,在竣工验收时以完整的工程档案移交生产使用单位和档案部门保管,以适应生产管理的需要。整理的范围和要求按、计委国档发(1988)4号文《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执行。第十一条编制竣工图。竣工图是起初记录项目地下、地上建(构)筑物和各种沟道、管路等实际情况的技术文件,是对工程进行验收和生产使用中、维护管理以及今后改建、扩建的依据。所有项目在竣工验收前都要按照《竣工图编制要求》编制竣工图。竣工图要保证质量、做到规格统一、图面整洁、字迹清楚。符合归档要求。建设项目的竣工图不能少于两套。第十二条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竣工财务决算是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主要内容。在全部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要按照《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要求》,认真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并切实做好各项财务、物资以及债权债务的清理工作。各种材料、设备、机具和备品备件要逐项清点核实,列出清单。竣工财务决算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并送建设银行审查签证。通过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检查概(预)算实际执行情况,找出投资节约或超支的原因,分析投资效果。第十三条组织自检和专项检查。检查项目是否按设计建成,是否满足生产或使用要求以及工程设计施工质量等,并在全面自检的基础上,组织专项检查。专项检查由建设单位组织,分别对设计、施工、环境保护、职业安全卫生、消防等设施的工程质量和技术档案质量进行检查评定。专项检查确认达到验收标准后方可组织初步验收,(专项检查也可和初步验收同时进行)。检查中认为不符合验收标准的部分,要明确需完善的具体内容,在正式验收前予以完善。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介绍?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即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为切实加强建设工程投资管理,规范运作,促进项目按时交工验收、竣工达产达效,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基本内容包括:(1)总则(2)交工验收(3)竣工验收(4)项目后评估(5)奖励与考核(6)附则六部分内容。
其中《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竣工验收内容如下:
第十五条 竣工验收条件 交工验收合格项目投入使用后,项目在规定的期限内达产达效或达到项目立项要求,且项目工程结算全部完成的,可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 竣工验收的组织 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由规划部组织进行竣工验收。重大项目成立竣工验收小组,验收小组由公司主管主持,规划部组织,财务部、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和相关外委设计单位、技改指挥部、机动设备部、采购部、监察审计部、生产管理部、安全环保部、信息自动化中心、公司办公室、保卫部等部门及使用单位参与,验收小组的成员组成及职责在项目竣工验收时另行明确。
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原则上以交工验收代替竣工验收,但所有项目的交工验收资料及总结材料必须在项目交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移交规划部,由规划部组织设计、财务等部门进行工程项目总结,并提出工程分析报告(包括奖励考核意见)。
第十七条 竣工验收的期限 重大项目的竣工验收在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后一年内完成。
第十八条 竣工验收小组的职责 (一)编制竣工验收工作、工作报告; (二)检查各部门提交的竣工验收技术资料; (三)受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四)处理上级部门(验收委员会)及公司交办的各项事宜; (五)对有关单位的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六)向省级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
第十九条 竣工验收的一般工作程序 (一)收集、整理、检查各种验收资料; (二)编写综合性资料; (三)提出项目验收申请; (四)处理验收过程的有关事务; (五)项目的总体评价(包括考核); (六)完成原始资料建档、存档工作(重要资料须交1份给使用单位存档)。
第二十条 办理竣工验收前,各相关部门须完成的工作: (一)设计咨询公司负责完成项目设计情况概述及评价; (二)规划部负责完成项目概述及投资效益分析; (三)监理公司负责完成监理工作报告; (四)施工主管部门负责提供土建、建筑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资料、市技术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各类特殊设备的使用许可证、施工单位的质量自检记录、分项工程的汇总表(按合同分)、建筑工程竣工证书、试车资料,编写项目施工概述等; (五)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环境评估、劳动卫生、消防验收分别由职能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相关批文; (六)采购部负责提供设备监制资料; (七)由施工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生产部、信息与自动化中心、机动部、采购部及使用单位提供试生产规格资料,生产准备、试生产、作业资料,生产工艺流程、机械、电气、自动化控制设备的质量评定资料,编写设备考核、试生产、设备试车报告等; (八)监察审计部负责完成项目审计报告; (九)财务部负责完成项目财务决算报告; (十)公司办公室负责办理档案资料的清理工作,并办理项目档案验收。
第二十一条 重大项目竣工验收的工程结算,由财务部、监察审计部委托相关审计部门对其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意见。
第二十二条 上级部门主持的项目的竣工验收,须在限期内整改的内容,由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
第二十三条 设立竣工验收专项管理费用(一般为项目总投资的0.5-1.0‰),专款专用,主要用于竣工验收工作中的资料准备、加班等费用,由项目验收小组掌握控制。在竣工验收中所发生的业务、费用,据实列入工程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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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
法律主观:
建设工程竣工环保验收的规定: 1、建设工程在竣工验收之前,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设计及使用等有关单位进行初验; 2、建设工程全部完成,经过各单项工程的验收,符合设计要求,并具备竣工图表、竣工决算、工程总结等必要文件资料,由工程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向负责验收的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法律客观: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六条
需要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的,建设单位应当确保调试期间污染物排放符合和地方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排污许可等相关管理规定。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的,或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但未取得的,建设单位不得对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调试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验收监测应当在确保主体工程调试工况稳定、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的情况下进行,并如实记录监测时的实际工况。和地方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行业验收技术规范对工况和生产负荷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条公路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是全面考核公路建设成果,检验设计和施工质量的重要环节。做好竣工验收工作,对于确保工程质量,促进工程及时投产,发挥投资效果总结经验,提高建设质量和管理水平都有着重要的作用。第二条验收工作要从全局出发,紧密配合,互相协作。要以严肃认真和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已完工程做出恰当的评价和总结。对有争议的问题,应充分协商,合理解决。第三条验收范围。凡新建、改建的公路工程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修建完成,具备投产条件的,应及时组织验收,办理交接手续。第四条验收的依据一般为:上级批准的任务书、设计文件和概算,上级机关对工程建设的要求,公路建设的有关技术标准的设计、施工规范等。第五条公路工程验收程序分初验(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小型项目或改建的简易工程,一般可合并为一次竣工验收。第六条验收工作所需的费用,在工程的施工管理费内列支。
初验(交工验收)第七条施工单位所承担的工程,按设计文件要求已经建成并具备整理好的原始记录、工程变更设计记录、工程变更设计记录、材料试验记录等文件资料时,在交工前应进行初验(交工验收,下同)。
分段完成的路段或单项大桥工程,具有使用价值,可分段交工,经初验后交付使用,全部完成后统一进行竣工验收。已交付使用的工程,竣工验收可从简进行。第八条施工单位在交工前,应向工程所在地的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交工报告;受文单位按到交工报告后,一般应在一个月之内组织初验。第九条初验是为竣工验收做好准备,重点是对工程质量的详细检查。一般由省、市、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主持,接管养护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派代表参加。
由主持竣工验收的特大型项目,初验由主持。第十条初验应按下列规定全面认真地检查:
⒈路线中采用的小平曲线半径、超高、加宽、纵坡、坡长和小视距等应逐一检查,其它路段的平曲线半径、纵坡、视距可检查总数的20%~30%。
⒉路其高填深挖(填挖高度超过6米)主水文地质不良地段,对其宽度、边坡、稳定性、压实度、边沟、排水设施等,应逐一检查,其它路段每公昊检查1~2处。
⒊路面宽度、路拱每公昊检查1~2处。每一种路面类型或同一类型的路面结构和厚度,每1~3公里应作一个断面检查。必要时还应用恋沉仪测定强度。
⒋大型桥梁及大型构造物,对其各部尺寸、标高,上下部结构和基础的施工质量以及引道和导流、防护工程等,均应认真检查和量测。同时,还应审查隐蔽工程的原始记录、照片,如发现问题应进行挖验。中型桥梁应逐检查或检查其总数的80%以上。
小桥、涵洞及挡土墙等构造物,应检查其总数的50%以上>
⒌检查安全设施、道班房及其它附属设施的布置合理性和施工质量。
⒍检查施工管理、定额管理、机械管理、技术革新、安全生产等情况。第十一条初验时,应根据工程情况和检查内容分组进行。检查结果经整理后,由主持单位保存,留待竣工验收时审查。第十二条初验中,如发现有必须返工或应做未做和工程,经验收组研究确定后,由施工单位在竣工验收前修竣。第十三条初验后,应由主持单位提出初验报告,按投资隶属关系,报送或省、市、自治区核备,并留作竣工验收时参考。
初验报告一般包括如下内容:
⒈初验工作的组织情况;
⒉工程概况及竣工工程数量;
⒊各单项工程检查情况和工程情况;
⒋检查时发现的重大问题及处理意见;
⒌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的提交竣工验收时讨论的问题。第十四条经过初验交付使用的工程,其养护费用由接管养护单位负责。
竣工验收第十五条施工单位所承担的工程全部完成后,经初验符合设计要求,并具备竣工图表、竣工决算、工程总结等必要的文件资料,应按第十六条的规定及时报请上级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办理移交手续。第十六条竣工验收的组织权限。
初步设计文件由建委或批准的工程项目,原则上由建委或组织竣工验收;必要时也可委托有关省、市、自治区组织验收。
特大型项目,由建委或报请批准,组成验收委员会进行验收。
初步设计文件由省、市、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由省、市、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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