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关于发布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公告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6版本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6版本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6版本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6版本


中华

公 告

第450号

现批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为标准,编号为GB50016-2006,自2006年1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1.2、3.2.1、3.2.2、3.2.7、3.2.8、3.3.1、3.3.2、3.3.7、3.3.8、3.3.10、3.3.11、3.3.13、3.3.14、3.3.15、3.3.16、3.3.18、3.4.1、3.4.2、3.4.3、3.4.4、3.4.9、3.4.11、3.5.1、3.5.2、3.6.2、3.6.6、3.6.8、3.6.10、3.6.11、3.7.1、3.7.2、3.7.3、3.7.4、3.7.5、3.7.6、3.8.1、3.8.2、3.8.3、3.8.7、4.1.2、4.1.3、4.1.4、4.2.1、4.2.2、4.2.3、4.2.5、4.3.1、4.3.2、4.3.3、4.3.5、4.3.6、4.4.1、4.4.2、4.4.3、4.4.4、4.4.5、4.4.6、5.1.1、5.1.2、5.1.3、5.1.6、5.1.7、5.1.8、5.1.9、5.1.10、5.1.11、5.1.12、5.1.13、5.1.15、5.2.1、5.3.1、5.3.2、5.3.3、5.3.4、5.3.5、5.3.6、5.3.8、5.3.9、5.3.11、5.3.12、5.3.13、5.3.14、5.3.16、5.3.17、5.4.2、5.4.3、5.4.4、5.4.5、5.4.6、6.0.1、6.0.4、6.0.6、6.0.7(3、4)、6.0.8、6.0.9、6.0.10、7.1.1、7.1.2、7.1.3、7.1.5、7.1.6、7.2.1、7.2.2、7.2.3、7.2.4、7.2.5、7.2.7、7.2.9、7.2.10、7.2.11、7.3.5、7.4.1(1、4、5、6)、7.4.2(1、2、3、4)、7.4.3、7.4.4、7.4.10、7.4.12、7.5.2、7.5.3、7.6.2、8.1.2、8.1.3、8.2.1、8.2.2、8.2.3、8.2.4、8.2.5、8.2.6、8.3.1、8.4.1、8.5.1、8.5.3、8.5.4、8.5.5、8.5.6、8.6.1、8.6.2、8.6.3、8.6.4、8.6.5、8.6.9、9.1.2、9.1.3、9.1.5、9.2.2(1、2、3)、9.3.1、9.3.3、9.4.1、9.4.3(3)、9.4.5、10.1.2、10.1.3、10.1.4、10.2.2、10.2.3、10.3.2、10.3.5、10.3.6(1)、10.3.8、10.3.9、10.3.10、10.3.12、10.3.17、11.1.1(1、2)、11.1.3、11.1.4、11.1.6(1)、11.2.1、11.2.4、11.3.1、11.3.2、11.3.4、11.3.5、11.4.1、11.4.2、11.4.4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

二○○六年七月十二日

不知道你要哪部分,这个规范里内容很多,其实各地方都有各自的设计规范,因为地质等条件的不同,规范在细则方面也有所不同。

关于发布标准的公告 中华 公 告 第450号 现批准为标准

住宅建设量大面广,关系到广大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和切身利益,为进一步保证住宅设计质量,促进城镇住宅建设健康发展,落实好建设节能省地型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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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是2006年修订的,GB50016-2006。《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是2002年。

建筑装修设计防火规范有哪些

就目前就一个现行的消防防火版本,其它失效。下面是现行标准:

1、《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2、《GB50045—9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3、GB50166-2007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4、《GB50261-96(2006)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5、《GB50263-2007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6、《GB50354-2005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

7、《GB50370-2005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8、《GBT50116-199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06 / GB50016-2014

GB 50016-2006 和GB50016-2014是建筑防火规范不同时期的两个版本。

GB 50016-2006 是由2006年12月1日开始实施;GB50016-2014是替代GB 50016-2006 的新版消防规范于2015年5月1日开始实施。

新版国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出台,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 新规范合并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版本)),新规范与上述两规范的的相比,主要变化有以下几点:

1.调整了两项标准间不协调的要求,将住宅建筑的分类统一按照建筑高度划分;

2.增加了灭火救援设施和木结构建筑两章,完善了有关灭火救援的要求,系统规范了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要求; 3.补充了建筑外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

4.将消防设施的设置成章并完善有关内容;取消消防给水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设计的要求,分别由相应的标准作出规定;

5.适当提高了高层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技术要求;

6.补充了利用有顶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的防火要求;调整、补充了建材、家具、灯饰商店和展览厅的设计人员密度;

7.补充了地下仓库、物流建筑、大型可燃气体储罐(区)、液氨储罐、液化天然气储罐的防火要求,调整了液氧储罐等的防火间距;

8.完善了防止建筑火灾竖向或水平蔓延的相关要求。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介绍?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为了防止和减少建筑火灾危害,保护在建筑设计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以下是中达咨询对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进行相关解读: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主要包括:(1)总则(2)术语、符号(3)厂房和仓库(4)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5)民用建筑(6)建筑构造(7)灭火救援设施(8)消防设施的设置(9)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10)电气(11)木结构建筑(12)城市交通隧道12部分内容,其中总则的基本内容如下:

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建筑火灾危害,保护在建筑设计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物:

9层及9层以下的住宅居住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居住建筑);

2 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0m的公共其它民用建筑;

3 建筑高度大于24.0m的单层公共建筑;

4 地下、半地下建筑(包括建筑附属的地下室、半地下室);

5 单层、多层和高层厂房;

6 单层、多层和高层仓库;

7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

8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

9 可燃材料堆场;

10 城市交通隧道。

注:1 建筑高度的计算:当为坡屋面时,应为建筑物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檐口的高度;当为平屋面(包括有女儿墙的平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屋面面层的高度;当同一座建筑物有多种屋面形式时,建筑高度应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上述情况存在多种计算方法时,应取其中值。局部突出屋顶的瞭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可不计入建筑高度内。

2 建筑物层数的计算: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坪面设计地面的高度高度小于等于1.5m者,建筑底部为设置的高度不超过2.2m的自行、储藏室、自行、、敞开空间,以及建筑物屋顶上突出的局部设备用房和(、或)设施、出屋面的楼梯间等,均可不计入建筑层数内。住宅顶部为两层一套的跃层,可按1层计;,其它部位的跃层以及顶部为多于2层一套的跃层,应计入层数。

1.0.3 本规范不适用于厂房(仓库)、花炮厂房(仓库)的建筑防火设计。

防空工程、石油和天然气工程、石油化工建筑企业、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等的建筑防火设计,当有专门的现行标准时,宜从其规定。

1.0.4 建筑防火设计,应遵循的有关方针政策,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并应在总结实践经验和科学实验的基础上,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和新材料。

1.0.5 建筑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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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中对灭火设施的一般规定是什么?

第8.1.1条 在进行城镇、居住区、企事业单位规划和建筑设计时,必须同时设计消防给水系统。消防用水可由给水管网、天然水源或消防水池供给。利用天然水源时,应确保枯水期水位时消防用水的可靠性,且应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

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体积不超过3000m3的戊类厂房或居住区人数不超过500人,且建筑物不超过二层的居住小区,可不设消防给水。

第8.1.2条 消防给水宜与生产、生活给水管道系统合并,如合并不经济或技术上不可能,可采用的消防给水管道系统。

高层工业建筑室内消防给水,宜采用的消防给水管道。

第8.1.3条 室外消防给水可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或低压给水系统,如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管道的压力应保证用水总量达到且水枪在任何建筑物的处时,水枪的充实水柱仍不小于10m;如采用低压给水系统,管道的压力应保证灭火时最不利点消火栓的水压不小于10m水柱(从地面算起)。

注:①在计算水压时,应采用喷嘴口径19mm的水枪和直径65mm、长度120m的麻质水带,每支水枪的计算流量不应小于5 L/s。

②高层工业建筑的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压力,应满足室内最不利点消防设备水压的要求。

③消火栓给水管道设计流速不宜超过2.5m/s。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6介绍?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6》是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和部四川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编写规范。以下是中达咨询对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6进行相关解读: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6》基本概况: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6》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关于印发〈2007 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批)〉的通知》(建标[2007]125 号文)和《关于调整〈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修订项目的函》(建标[2009]94 号),由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四川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 年版)的基础上,经整合修订而成。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6》本规范在修订过程中,遵循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深刻吸取近年来我国重特大火灾教训,认真总结国内外建筑防火设计实践经验和消防科技成果,深入调研工程建设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规范执行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认真研究借鉴发达经验,开展了大量课题研究、技术研讨和必要的试验,广泛征求了有关设计、生产、建设、消防监督、研究和教学等单位意见,经审查定稿。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6》本规范共分 12 章和 3 个附录,主要内容有:生产和储存的火灾危险性分类、高层公共建筑的分类要求,建筑单位厂房、建筑企业仓库、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等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建筑耐火等级分级及其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平面布置防火分区与防火分隔、建筑防火构造、防火间距和消防设施设置的基本要求,工业建筑防爆的基本措施与要求;工业与民用建筑的疏散距离、疏散宽度、疏散楼梯设置形式、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以及安全出口和疏散门设置的基本要求;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成组布置和储量的基本要求;木结构建筑和城市交通隧道工程防火设计的基本要求,以及各类建筑为满足灭火救援要求需设置救援场地、消防车道、消防电梯等设施的基本要求,建筑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和预防电气火灾的线路等方面的防火要求和消防用电设备的电源与配电线路等基本要求。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6》法律依据:

中华住房和城乡公告

第517号

住房城乡关于发布标准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为标准,编号为GB50016-2014,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2.2、3.2.3、3.2.4、3.2.7、3.2.9、3.2.15、3.3.1、3.3.2、3.3.4、3.3.5、3.3.6(2)、3.3.8、3.3.9、3.4.1、3.4.2、3.4.4、3.4.9、3.5.1、3.5.2、3.6.2、3.6.6、3.6.8、3.6.11、3.6.12、3.7.2、3.7.3、3.7.6、3.8.2、3.8.3、3.8.7、4.1.2、4.1.3、4.2.1、4.2.2、4.2.3、4.2.5(3、4、5、6)、4.3.1、4.3.2、4.3.3、4.3.8、4.4.1、4.4.2、4.4.5、5.1.3、5.1.4、5.2.2、5.2.6、5.3.1、5.3.2、5.3.4、5.3.5、5.4.2、5.4.3、5.4.4(1、2、3、4)、5.4.5、5.4.6、5.4.9(1、4、5、6)、5.4.10(1、2)、5.4.11、5.4.12、5.4.13(2、3、4、5、6)、5.4.15(1、2)、5.4.17(1、2、3、4、5)、5.5.8、5.5.12、5.5.13、5.5.15、5.5.16(1)、5.5.17、5.5.18、5.5.21(1、2、3、4)、5.5.23、5.5.24、5.5.25、5.5.26、5.5.29、5.5.30、5.5.31、6.1.1、6.1.2、6.1.5、6.1.7、6.2.2、6.2.4、6.2.5、6.2.6、6.2.7、6.2.9(1、2、3)、6.3.5、6.4.1(2、3、4、5、6)、6.4.2、6.4.3(1、3、4、5、6)、6.4.4、6.4.5、6.4.10、6.4.11、6.6.2、6.7.2、6.7.4、6.7.5、6.7.6、7.1.2、7.1.3、7.1.8(1、2、3)、7.2.1、7.2.2(1、2、3)、7.2.3、7.2.4、7.3.1、7.3.2、7.3.5(2、3、4)、7.3.6、8.1.2、8.1.3、8.1.6、8.1.7(1、3、4)、8.1.8、8.2.1、8.3.1、8.3.2、8.3.3、8.3.4、8.3.5、8.3.7、8.3.8、8.3.9、8.3.10、8.4.1、8.4.3、8.5.1、8.5.2、8.5.3、8.5.4、9.1.2、9.1.3、9.1.4、9.2.2、9.2.3、9.3.2、9.3.5、9.3.8、9.3.9、9.3.11、9.3.16、10.1.1、10.1.2、10.1.5、10.1.6、10.1.8、10.1.10(1、2)、10.2.1、10.2.4、10.3.1、10.3.2、10.3.3、11.0.3、11.0.4、11.0.7(2、3、4)、11.0.9、11.0.10、12.1.3、12.1.4、12.3.1、12.5.1、12.5.4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同时废止。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出版社出版发行。

住房城乡

2014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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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6版什么时候开始执行

2006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T50016-2006的实施日期是2006年12月1日,不过此版本业已废止,代之以2014版,新版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版实施日期是201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