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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高级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审民事案件。你知道了受理了你的案件后,你依然要等很长时间。因为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天内将书副本送达被告,同时,被告在收到书之日起15天内提出答辩状。被告提出答辩状后,应当在5天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给你。来来,你看最长时间就接近一个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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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就等待通知你开庭时间了。确定开庭时间后,应当在开庭3天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所以,你无需担心收不到通知你开庭的时间。
为依法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办理财产保全案件,根据《中华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执行实践,制定本规定。
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
(二)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
(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
(五)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
(六)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参考资1992 年发布的《关于适用< 中华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对该制度进一步作了具体规范。 一、代表人诉讼制度对解决群体性的重要意义 群体性诉讼制度的主要功能是: 1. 解决主体众多与诉讼程序空间容量有限的矛盾, 扩大司法解决的功能; 2. 保证诉讼标的相同或者属于同一种类的能够获得相同的裁判, 避免做出矛盾的判决; 3. 增强单个受害者抗衡现代高技术企业或者行业等具有强大实力的组织的能力, 切实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4. 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料
民事诉讼案件审案件主要由管辖的是哪个
审民事案件原则上由基层管辖。中级管辖下列审民事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确定由中级管辖(1)侵权行为所发生之债的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事实和加害人之时计算。其中,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计算。的案件。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规定,基层管辖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中级管辖下列审民事案件:2)回避制度。 ①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人的近亲属; ②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③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确定由中级管辖的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管辖下列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每年有多少民事诉讼案件
三、调解:全国3年受理民事案件1955万多件
2011年06月24日 00:00 来源:新华网 手机看
新华网杭州6月23日电(记者裘立华、杨)记者合法原则,是指进行调解必须依法进行,调解的过程和达成的调解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从23日于杭州召开的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获悉,2008年至2010年,全国共受理一审、二审和再审民事案件1955.52万件,占全国同期受理案件总数的60.95%;审结11.57万件,结案率为97.75%。
你可以看这几年审议的的报告,具体数字每年都是有的。
案件中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
法律主观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中级管辖下列审民事案件::
一、哪些民事诉讼不适用民事诉讼法从原则上说,凡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诉讼,都应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但是也有例外情况:1、民族自治地方的根据宪法和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的具体情况,可以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自治区的规定,报常务委员会批准。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或者自治区的常务委员会批准,并报常务委员会备案。这主要是考虑到立法是面向全国的,难以完全照顾到民族自治地方的特殊情况,民事诉讼法的有些具体规定可能不完全适合民族自治地方的一些特殊情况,因此允许民族自治地方制定变通或者补充规定并在当地适用。但制定变通和补充规定必须要遵循宪法和民4、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在诉讼中处于平等的诉讼地位,但诉讼权利却是不相同的,当事人不要混淆这两面的概念。事诉讼法的原则,不得与之相抵触。2、在实行“”的地区(特别行政区和特别行政区),全国性法律除列于该区域基本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者外,均不在该区域实施。民事诉讼法未列入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因此不在特别行政区和特别行政区适用。二、民事诉讼法适用范围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本条是关于民事诉讼法适用范围的规定。民事诉讼法作为一部法律应当明确其适用范围,也就是说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在什么范围内适用,对什么人、什么案件适用,在什么区域、什么时间适用。按照本条的规定,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民事诉讼的主体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这里的“公民”,指具有中华国籍的自然人。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和我国市场经济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在我国参加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法也适用于这些在我国参加民事诉讼的外国人、无国籍人。
法律客观:
一、庭前会议1、庭前会议程序,德国称之为中间程序,法国称之为预审程序,美国称之为庭前会议,日本、地区称之为庭前整理程序。不同、不同地区关于此程序的规定略有异,但总体而言,在庭前会议之中,对回避人员、出庭证人的名单予以确定,对非法证据予以排除,从而确定庭审的重点,是庭前会议程序的主要内容。2、庭前会议不是法庭审理前的必经程序,是在法庭审理前根据公诉案件的复杂程度或者其他需要召集相关人员了解事实与证据情况、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整理争点,为庭审安排进行的准备活动。二、召开庭前会议的情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183条规定:“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判人员可以召开庭前会议:1、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2、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的;3、影响重大的;4、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其他情形三、民事诉讼法庭前会议的内容1、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答辩意见;2、审查处理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和提出的反诉,以及第三人提出的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3、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决定调查收集证据,委托鉴定,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进行勘验,进行证据保全;4、组织交换证据;5、归纳争议焦点;6、进行调解。民事诉讼法庭前会议是民事诉讼开庭前的准备工作,民事诉讼法庭前会议的内容包括比较多,主要是了解案件的诉讼请求意见等等,民事诉讼法庭前会议可以提高法庭的办事效率,同时也可以提高法庭审理的质量,可以减少争议,这样案件审结更加快捷,因此民事诉讼法庭前会议还是十分有意义的。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管辖的审民事案件作出了哪些规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管辖的审民事案件作出了规定如下:
第十八条 基层管辖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中级管辖下列审民事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确定由中级管辖的案件。
第二十条 高级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一条 管辖下列(11)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应诉,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关于适用《中华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2、专利案件由确定的中(一)重大涉外案件;级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管辖。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二十条的规定,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根据案情繁简、诉讼标的金额大小、在当地的影响等情况,对本辖区内一审案件的级别管辖提出意见,报批准。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确定由中级管辖的案件。
民事诉讼基本常识
(5), 案件审结后每当有当事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的, 都要对其请求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 显然, 在这种制度约束下, 代表人诉讼案件的当事人愈多, 的上述工作任务就愈重, 法官需要投入的时间、精力和的投入成本也愈大。1.民事诉讼有哪些常识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法定期间届满时,即丧失了请求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之权利的法律制度。诉讼时效有利于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也就是间接地督促义务人履行义务,以实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稳定经济秩序;有利于及时正确地处理民事。
1. 民法规定了哪些诉讼时效
(1)一般诉讼时效:一般民事的诉讼时效为二年。
(2)短期诉讼时效:下列民事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①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②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③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④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3)长期诉讼时效:因货物买卖合同、技术进出口合同引起的的诉讼时效期限为4年。
(4)最长诉讼时效:最长时效为20年,适用于一切民事。其适用前提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权利人不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民事权利在20年内受法律保护。
(5)无诉讼时效限制: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2.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2)约定履行期限的债,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
(3)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自权利人提出履行要求的次日或优惠期结束的次日起计算。
3. 诉讼时效的中止
诉讼时效中止也称诉讼时效暂停,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六个月内,由于发生了天灾、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时,诉讼时效暂停计算,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4. 诉讼时效的中断
诉讼时效因提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请求和承认必须有可靠的书面证据!
5. 诉讼时效届满后的法律后果
(1)诉讼时效属于消灭时效。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消灭了权利人享有的胜诉权,即权利人丧失了法律强制保护的权利。
(2)诉讼时效消灭胜诉权,而不消灭权。
(3)诉讼时效届满并不消灭民2、辩论原则。 辩论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辩论的内容可以是实体方面的,也可以是程序方面;辩论原则也是贯穿于审判程序的始终。事实体权利。权利人基于民事法律关系而享有的民事权利(实体权利)仍然存在,所以,义务人在诉讼时效届满后自愿向权利人履行义务的,权利人依然有权受领并受法律保护。
2.民事诉讼法的知识框架
19 年我国颁行的《民事诉讼法》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 为解决群体性,吸收借鉴美国的诉讼和日本的选定当事人诉讼的立法经验,确立了我国群体诉讼的制度———代表人诉讼制度。
[1] 二、现阶段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局限性 (一)、从诉讼成本来看 [2] 有人认为诉讼成本是“生产正义的成本”, 包括负担的“审理成本”和由当事人负担的“诉讼成本”。[3] 从审理成本方面看 (1)立案审查工作繁重。
需要对众多当事人一方的诉讼标的是否相同或者属于同一种类,诉讼请求或者抗辩方法是否相同,还要审查代表人是否适格等,极其繁杂。 (2) 受理人数不确定的案件后不仅需要进行不少于30日的公告, 而且还要对陆续前来的当事人进行审查和登记。
(3), 当事人如果不能推举出合适的诉讼代表人, 还要与全体当事人商定或者遴选诉讼代表人。 (4)必须对代表人是否忠于职责进行监督。
1、从诉讼成本方面说 (1), 在提讼之前, 意图提起代表人诉讼的当事人必须与其他当事人联络, 征求各个当事人提出诉讼的意向、其后要彼此商谈具体的诉讼请求、推举适当的诉讼代表人选, 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物色满意的律师等; (2) 在提讼后, 举凡诉讼请求变更或者放弃、承认对方的诉讼请求、进行 和解和撤诉等诉讼事项发生, 都必须在所有的当事人之间征询意见并达成共识, 才能做出相应的诉讼对策, 而涉及诉讼代表人变更的, 又必须重新确定代表人。 (3) 交通费、律师费等等诉讼费用。
代表人诉讼涉及的受害人愈多, 搜寻有关信息和达成诉讼合意就越困难, 当事人需要付出的交易成本也就越大。 过高的诉讼成本为当事人提起代表人诉讼设置了难以跨越的门槛。
(二)、从当事人适格的角度来看 传统理论强调诉讼当事人必须与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这样的当事人才是适格当事人。传统的民事诉讼主体适格理论在现代型诉讼中同样受到了冲击和挑战。
现代型诉讼的特点是: “纷争当事人一方常常是数量众多且处于弱势的受害者, 从而在人数和利益等方面具有性行业扩散性。”4[4] 作为现代型诉讼的诉讼也往往超越个人的利害关系, 其争议因具有公共性而得以化和化, 即群体性的大量出现, 已经使单独个人的私益问题, 变成了一个广泛的公益问题。
5[5] 而传统的诉权理论及当事人适格问题则关闭了公共利益保护之门。一定程度上也关闭了个人权益保护之门。
2000 年发生的日本“东芝”笔记本电脑、“三菱”汽车中,众多消费者无法通过便利有效的群体诉讼机制来实现对其受损权利的救济就是这样一个典型事例。[6] 我国代表人诉讼中有关当事人适格的规定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7[7] (1)在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中,用以最终确定人数的权利登记制度存在负面作用。由于群体诉讼多为“小额多数”之诉,在信息不发达地区或权利意识不强烈的情况下,会出现许多受损者没有机会或不愿意进行权利登记的实际情况,这样就会导致登记的赔偿总额与违法者的非法所得之间出现较大的异,从而放纵违法者。
(2)代表人的诉权需要经由其他成员的明示授予而获得,对对私人利益的侧重保护,导致群体诉讼的提起困难重重。由于群体涉及的利益主体范围广,规模大,要求代表人只有在获得其他当事人一一授予的诉讼实施权的情况下才能以“”的名义提讼,无疑是一项复杂又艰巨的工作,而且在某些群体中当事人并不是可以完全确定的情况下,要想获得所有当事人的明示授权几乎是不可能的事情。
(3)代表人需要由经过权利登记的全体当事人明示授予其诉权与生效判决对那些未经权利登记的人具有“间接”拘束力存有制度上的矛盾,容易产生“搭便车”的懈怠诉讼心理。可能最终的结果可能是大家谁都不先提讼,等着直接适用判决,个人私利得不到保障的同时,利益被破坏殆尽。
(三)、从诉讼代表人诉讼代表人产生及权限角度 1、诉讼代表人诉讼代表人产生: 我国诉讼代表人产生需要经被代表人的、商定及授权。但群体诉讼人数众多且不确定性以及分布的广泛性, 就决定了充分的授权是不可能的, 而且取得意见一致的授权更是有。
3.民事诉讼法的内容是什么
2012年9月民诉法修改主要内容包括七个方面:完善调解与诉讼相衔接的机制;进一步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完善当事人举证制度;完善简易程序;强化法律监督;完善审判监督程序;完善执行程序。
引人关注的是,新的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了公益诉讼制度。 近年来,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不断发生,一些代表和有关方面多次提出在民事诉讼法中增加公益诉讼制度。
为此,新的民诉法增加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有关组织可以向提讼。 设小额诉讼制度实行一审终审 新的民诉法首次规定设立小额诉讼制度。
民事案件中不少是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民事诉讼法规定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
完善简易程序,对于提高审判效率,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合理利用司法资源,具有重要意义。 为及时解决面广量大的民事,根据一些地方的试点探索并借鉴国外好的做法,新法就适用简易程序的部分案件设立了小额诉讼制度,“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
这些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据提供的数据,2011年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41799元,按百分之三十计算,全国大多数省区市为12000多元。
同时,增加规定:“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首次对行为保全问题作出规定 新的民诉法进一步完善了保全制度,首次对行为保全问题作出规定。
现行民诉法对行为保全问题未作规定。侵害知识产权等案件有时需要禁止当事人作出某种行为,或者要求其作出某种行为,以制止侵权发生,防止损害扩大。
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等法律作了相关规定。 新法在财产保全的基础上增加了这方面的规定: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民事适宜调解的要先调解 新的民诉法增加规定,当事人到的民事,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当前我国处于矛盾凸显期,各类民事日益增多,充分发挥调解作用,尽量将矛盾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当地,对及时化解矛盾,促进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为此,新法完善了调解与诉讼相衔接的机制,增加了先行调解的规定。 调解作为解决的有效方式,具有程序简便、方式灵活、自觉履行率高等优点。
未经调解的,到的,可以先行调解;经过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到的,也可以先行调解。为此,新法增加了上述规定。
进一步完善开庭前的准备程序 新的民诉法进一步完善了开庭前准备程序。 根据审判实践并借鉴国外好的做法,新法在开庭前准备程序中分别情形规定不同处理办法:对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转入督促程序;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
公众可查阅生效判决书裁定书 新的民诉法完善了裁判文书公开制度。 裁判文书公开,是审判公开制度的重要内容,对提高审判质量、释法服判具有重要作用。
新法增加规定: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同时,进一步明确规定判决书、裁定书都应当写明判决、裁定结果以及作出判决、裁定的理由。
赋予当事人启动鉴定程序权利 新的民诉法赋予当事人启动鉴定程序的权利。 根据审判实践和各方面意见,新法增加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申请鉴定。
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指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经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当事双方可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新法扩大了简易程序适用范围。
根据当事人有权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原则,新法增加规定,对简易的民事案件以外的其他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新法还规定,基层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和证人、送达诉讼文书、审理案件,但应当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
增加检察建议的法律监督方式 新法增加了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监督方式。 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是保证依法行使审判权,正确实施法律的重要制度,对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公共利益,具有重要作用。
现行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抗诉一种监督方式。根据近年来一些地方的试点探索,新法增加规定,有权以检察建议的方式对民事诉讼实。
4.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呢
(1)审判原则。
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行使。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由审判民事案件是指由整个行使审判权,而不是由某个审判员或者某个审判庭拥有审判权;审判并不排除及其常务委员会对、上级依法对下级的审判工作进行监督,监督与干涉是两回事。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一是要审查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二是对于当事人及其诉讼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应当主动调查收集;三是对于作为认定事实根据的证据,应当向当事人双方出示,经过当事人双方质证、辩论,由审查属实,才自案的根据。 以法律为准绳,要求在认定事实的基法律为客观尺度来分清是非,确认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不能以言代法、以权代法,也不能主观臆断,任意曲解法在用。
(3)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民事诉讼当事人享有平讼权利。
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4)调解自愿合法原则。
审理民事案件,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调解自愿,是指在调解过程中,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完全自愿,不得勉强,包括是否要调解,调解的内容都由当事人双方定,审判人员不得用任何或者变相的方法迫使必须调解或者接受对方当事人、审判人员提出的条件,:用“以判压调”,即以“若不服从审判人员的调解,作出判决对当事人更不利”相威胁。
调解合法,是指调解也应以法律为准绳,调解程序、调解方法和调解内容都不得违反法律,不得损害、集体和他人的权益,调解协议应当由审查同意。 (5)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原则。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在少数民族聚居或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的诉讼参与人,还应当提供翻译。 (6)辩论原则。
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辩论权的行使贯穿诉讼的整个过程而不仅限于法庭;辩论的形式既有口头形式,也有书面形式,如法庭辩论主用的是口头形式,原告提出状,被告提出答辩状,则属书面形式的答辩。
辩论的内容主要围绕案件的实质性问题,即围绕本案争议的诉讼标的进行辩论,包括案件的事实和适用法律问题,同时对程序性方面的问题也可以进行辩论。 (7)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2012年民事诉讼法新增加的内容,其应当贯穿民事诉讼活动的全过程,包括: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遵守诉讼秩序,自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不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行使审判权也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8)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9)检察监督原则。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2012年民事诉讼法将原来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改为对“民事诉讼”实行监督。 从而将检查监督覆盖到包括立案、审判、执行的民事诉讼全过程。
另外,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还在原来单一的抗诉监督方式基础上,增加了检察建议的监督方式。 (10)支持原则。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集体或者个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 支持可以有多种方式,如宣传法律知识、提供法律咨询、接受委托或者律师、提供物质帮助等,但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替代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直接。
外国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5.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有哪些呢
1)合议制度。
审理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关于审判人员的回避规定,适用于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和勘验人。 3)公开审判制度。
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4)两审终审制度。
招标投标争议案件经过两级审理,第二审的裁判,是发生法律效力的终审判决。审的裁判不是终审裁判,当事人有权上诉。
6.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具体是什么
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如下: 1、调解原则。
调解原则贯穿于审批程序的始终,无论在一审程序、二审程序还是在再审程序中,也无论是普通程序还是简易程序,都可以使用调解原则。当然,在执行程序中是不能调解的。
辩论原则要求:当事人没有主张的事实不能作为判决的基础和依据;应将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作为判决的事实依据;只能就当事人双方在辩论中提出的证据进行调查。 3、原则。
是指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也可以自己的民事诉讼程序权利。 辩论主义和主义要求,当事人在诉讼中处于主导地位,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对法官具有严格的约束力,法官只能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对案件进行裁判。
7.民事诉讼法常识:调解应当遵循的原则有哪些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调解方式审理民事案件时,应当遵守以下三个原则:
一、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指以调解方式解决时,必须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包括调解活动的进行和调解协议的达成,都必须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
1、程序上的自愿,是指是否以调解的方式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不能未经当事人同意自行依职权调解或当事人接受调解。具体表现为当事人向提出调解的申请或由审判人员征得当事人同意而进入调解程序;
2、实体上的自愿,是指经过调解所达成的调解协议的内容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可以是当事人协商后形成的协议,也可以是提供解决方案并经当事人同意的协议。
二、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
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是指对民事案件进行调解,应当是在事实清楚、是非分明的基础上进行。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既是对行使审判权进行调解的一种制度要求,也是调解成败的关键。
三、合法原则
1、程序上的合法,是指的调解活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包括调解的开始、调解的方式、步骤、调解的组织形式、调解协议的形成以及调解书的送达等,都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其次是实体上的合法。
2、实体上的合法,是指经调解达成的协议的内容合法。调解协议内容的合法性,应当理解为调解协议的内容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即为合法。这就是说,调解协议内容的合法性,并不是以严格适用实体法的规定为要件,这一点与判决内容的合法性的要求有所不同。
【调解程序】
一、受理:
1、当事人请求调解的及时调解。
2、发现要主动受理及时调解。
二、调查分析:
受理,要迅速查明发生的原因和争议焦点,及时判明性质,是非曲直,进行研究分析。
在调查分析的基础上做好双方当事人的工作,充分说理,耐心疏导,学习法律规定,消除隔阂,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议。
8.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有哪些
(1)合议制度。
即由3名以上的审判人员组成审判集体(合议庭),代表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在审理审民事案件时,除适用简易程序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外,其他案件都由审判员或者审判员同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第二审审理上诉案件、发回重审的案件、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都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实行合议制度可以充分发挥审判人员的集体智慧,集思广益,同时,还可以防止审判人员独断专行,保证案件公正审判。 (2)回避制度。
即审判某一民事案件时,执行审判任务的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与案件有一定利害关系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退出审理活动的制度。 实行回避制度可以保证审判人员公正审理,依法办案,避免或者徇私枉法,违法审判,从而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公开审判制度。即审理民事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审理过程应向公开;即使不公开审理,也要公开宣判的制度。
实行公开审判制度,将的审判活动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可以增加审判透明度,增强审判人员的感,保证审判质量,并起到法制宣传教育、预防、减少诉讼的作用。 (4)两审终审制。
即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实行两审终审制,当事人对一审裁判不服可以提起上诉,有利于对一审确有错误的裁判及时纠正,也有利于较快地审结案件,及时确定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维护经济生活和生活的正常秩序,还可以避免缠讼和累诉。
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终审裁判,当事人不能再行上诉。
怎么在网上看自己的民事诉讼程序到哪里了
法律分析:可以在全国民事诉讼案件网上查询,大部分案件已经公开,可以凭相关案件信息登录裁判文书网进行查询。
法律依据:《中华民事诉讼法》(一)重大涉外案件;
第三条 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四条 凡在中华共和全国民事案件诉讼查询,大部分已经公开,可以凭相关案件信息登录以下网站查询。网址如下:裁判文书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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