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 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释义视频
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将缺陷调查结果通知生产者并报告质检总局。章总则条为了规范儿童玩具召回活动,预防和消除儿童玩具缺陷可能导致的损害,保障儿童健康和安全,根据《中华产品质量法》、《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中华境内生产、销售的儿童玩具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儿童玩具,是指设计或预定供14岁以下儿童玩耍,经过加工制作并用于销售的产品;但生产者明示不供儿童玩耍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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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定所称缺陷,是指因设计、生产、指示等方面的原因使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儿童玩具中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危及儿童健康和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本规定所称召回,是指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对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由生产者或者由其组织销售者通过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退货、换货、修理等方式,有效预防和消除缺陷可能导致的损害的活动。第四条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在职责范围内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儿童玩具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组织实施儿童玩具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加强儿童玩具安全知识和法规制度宣传教育。第六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儿童玩具质量安全负责,并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对儿童玩具进行缺【自2004年诞生个产品召回制度——《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以来,众多企业每年都要从市场和消费者手中召回大量的各种各样存在缺陷的产品。此举有利于保障消费者的合法利益。】陷调查、风险评估以及实施召回。第二章信息系统与信息管理第七条质检总局应当组织建立儿童玩具缺陷和召回信息管理系统,包括儿童玩具缺陷信息收集系统以及与有关部门共同建立的儿童玩具伤害监测系统等。第八条质检总局可以通过儿童玩具缺陷和召回信息管理系统统一收集、处理、发布与儿童玩具缺陷、伤害、召回和消费预警等有关信息。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投诉或儿童玩具缺陷和伤害等有关信息。第十条生产者应当将其从业基本信息以及消费者投诉或、产品伤害、产品伤害、产品在国外召回情况等信息向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质检总局有关规定组织管理前款规定的信息备案工作。第十一条各级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收集、处理儿童玩具缺陷和伤害投诉、、备案等信息,并将有关信息逐级上报。第十二条生产者应当加强儿童玩具设计、原料采购、生产销售和产品标识以及消费者投诉、产品伤害、产品伤害、产品在国外召回情况等信息管理,建立健全相关信息档案。第十三条销售者应当加强儿童玩具进货、销售等信息管理,妥善保存消费者投诉、产品伤害、产品伤害等信息档案。第三章缺陷调查与风险评估第十四条生产者获知其提供的儿童玩具可能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启动缺陷调查,确认是否存在缺陷。第十五条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获知儿童玩具可能存在缺陷的,可以启动缺陷调查,并通知生产者。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者生产的儿童玩具进行缺陷调查,并报告质检总局。
质检总局可以对损害结果或影响较大的儿童玩具进行缺陷调查,并通知生产者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第十六条生产者、销售者等经营者应当配合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的缺陷调查,提供调查所需要的有关资料。第十七条生产者应当及时将缺陷调查结果报告发出调查通知的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质检总局应当及时将缺陷调查结果通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生产者。第十八条生产者缺陷调查结果与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缺陷调查结果不一致的,生产者可以向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说明情况,提出异议。
风险评估的规则按照质检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天启通充电器质量好不好?
第十二条销售、租赁、维修汽车产品的经营者(以下统称经营者)应当建立并保存其经营的汽车产品型号、规格、车辆识别代码、数量、流向、购买者信息、租赁、维修等信息。不行。
2020年3月3日消息,日前,天长市天良电子厂按照《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主动向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了召回,将自即日起,召回2019年5月至2019年7月期间制造的部分天启通牌48V12Ah充电器,涉及数量为12000只。
本次召回范围内的天启通牌48V12Ah充电器,由于在生产过程中喷码标识不合格,可能存在影响消费者判断的安全隐患。对于召回范围内的天启通牌48V12Ah充电器,天长市天良电子厂将积极落实企业主体(一)生产者基本信息;,开展缺陷产品召回、安全技术改进工作,提升产品安全水平,并免费为客户更换一件全新的符合要求的天启通牌48V12Ah充电器以消除安全隐患。
2019年质监局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采取听证等方式对异议进行处理,并做出确认缺陷调查结果的决定。第十九条经调查确认儿童玩具存在缺陷的,应当根据儿童玩具缺陷对儿童健康和安全产生损害的可能性、程度、范围等,对缺陷进行风险评估,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实施召回。质检总局公布新《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生产者被责令召回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缺陷汽车产品,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召回。章总则
条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境内生产、销售的汽车和汽车挂车(以下统称汽车产品)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汽车产品生产者(以下简称生产者)是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主体。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应当依照本办法实施召回。
第四条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负责全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履行职责。
第五条质检总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省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省级质检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境内生产和进口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的部分工作。
质检总局缺陷产品召回技术机构(以下简称召回技术机构)按照质检总局的规定承担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管理、缺陷调查、召回管理中的具体技术工作。
第二章信息管理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投诉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等有关问题。
第七条质检总局负责组织建立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管理系统,收集汇总、分析处理有关缺陷汽车产品信息,备案生产者信息,发布缺陷汽车产品信息和召回相关信息。
质检总局负责与有关部门共同建立汽车产品的生产、销售、进口、登记检验、维修、、消费者投诉、召回等信息的共享机制。
第八条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发现本行政区域内缺陷汽车产品信息的,应当将信息逐级上报。
第九条生产者应当建立健全汽车产品可追溯信息管理制度,确保能够及时确定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范围并通知车主。
第十条生产者应当保存以下汽车产品设计、制造、标识、检验等方面的信息:
(一)汽车产品设计、制造、标识、检验的相关文件和质量控制信息;
(二)涉及安全的汽车产品零部件生产者及零部件的设计、制造、检验信息;
(三)汽车产品生产批次及技术变更信息;
(四)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生产者应当向质检总局备案以下信息:
(二)汽车产品技术参数和汽车产品初次销售的;
(三)因汽车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故障而发生修理、更换、退货的信息;
(四)汽车产品在境外实施召回的信息;
(六)其他需要备案的信息。
生产者依法备案的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更新。
第十三条经营者、汽车产品零部件生产者应当向质检总局报告所获知的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相关信息,并通报生产者。
第三章缺陷调查
生产者经调查分析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缺陷汽车产品,并实施召回;生产者经调查分析认为汽车产品不存在缺陷的,应当在报送的调查分析结果中说明分析过程、方法、风险评估意见以及分析结论等。
第十五条质检总局负责组织对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管理系统收集的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投诉信息以及通过其他方式获取的缺陷汽车产品相关信息进行分析,发现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通知生产者开展相关调查分析。
生产者应当按照质检总局通知要求,立即开展调查分析,并如实向质检总局报告调查分析结果。
第十六条召回技术机构负责组织对生产者报送的调查分析结果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告质检总局。
第十七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质检总局应当组织开展缺陷调查:
(一)生产者未按照通知要求开展调查分析的;
(二)经评估生产者的调查分析结果不能证明汽车产品不存在缺陷的;
(三)汽车产品可能存在造成后果的缺陷的;
(四)经实验检测,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汽车产品可能存在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行业标准情形的;
(五)其他需要组织开展缺陷调查的情形。
第十八条质检总局、受委托的省级质检部门开展缺陷调查,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者、经营者、零部件生产者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调查;
(二)查阅、相关资料和记录,收集相关证据;
(三)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情况;
(四)其他依法可以采取的措施。
第十九条与汽车产品缺陷有关的零部件生产者应当配合缺陷调查,提供调查需要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质检总局、受委托的省级质检部门开展缺陷调查,应当对缺陷调得的相关信息、资料、实物、实验检测结果和相关证据等进行分析,形成缺陷调查报告。
省级质检部门应当及时将缺陷调查报告报送质检总局。
第二十一条质检总局可以组织对汽车产品进行风险评估,必要时向发布风险预警信息。
第二十二条质检总局根据缺陷调查报告认为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向生产者发出缺陷汽车产品召回通知书,通知生产者实施召回。
生产者认为其汽车产品不存在缺陷的,可以自收到缺陷汽车产品召回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质检总局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生产者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的,质检总局应当组织与生产者无利害关系的专家对生产者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论证;必要时质检总局可以组织对汽车产品进行技术检测或者鉴定;生产者申请听证的或者质检总局根据工作需要认为有必要组织听证的,可以组织听证。
第二十三条生产者既不按照缺陷汽车产品召回通知书要求实施召回,又不在15个工作日内向质检总局提出异议的,或者经组织论证、技术检测、鉴定,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质检总局应当责令生产者召回缺陷汽车产品。
第四章召回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生产者实施召回,应当按照质检总局的规定制定召回,并自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或者被责令召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质检总局备案;同时以有效方式通报经营者。
生产者制定召回,应当内容全面,客观准确,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召回措施的有效性负责。
生产者应当按照已备案的召回实施召回;生产者修改已备案的召回,应当重新向质检总局备案,并提交说明材料。
第二十五条经营者获知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租赁、使用缺陷汽车产品,并协助生产者实施召回。
第二十六条生产者应当自召回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报刊、网站、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发布缺陷汽车产品信息和实施召回的相关信息,30个工作日内以挂号信等有效方式,告知车主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避免损害发生的应急处置方法和生产者消除缺陷的措施等事项。
第二十七条车主应当积极配合生产者实施召回,消除缺陷。
第二十八条质检总局应当向公布已经确认的缺陷汽车产品信息、生产者召回以及生产者实施召回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二十九条生产者应当保存已实施召回的汽车产品召回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10年。
第三十条生产者应当自召回实施之日起每3个月向质检总局提交一次召回阶段性报告。质检总局有特殊要求的,生产者应当按要求提交。
生产者应当在完成召回后15个工作日内,向质检总局提交召回总结报告。
第三十二条生产者完成召回后,仍有未召回的缺陷汽车产品的,应当继续实施召回。
第三十三条对未消除缺陷的汽车产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不得销售或者交付使用。
第三十四条质检总局对生产者召回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或者委托省级质检部门进行监督,组织与生产者无利害关系的专家对消除缺陷的效果进行评估。
受委托对召回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的省级质检部门,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质检总局。
质检总局通过召回实施情况监督和评估发现生产者的召回范围不准确、召回措施无法有效消除缺陷或者未能取得预期效果的,应当要求生产者再次实施召回或者采取其他相应补救措施。
第五章法律
(一)未按规定更新备案信息的;
(二)未按规定提交调查分析结果的;
(三)未按规定保存汽车产品召回记录的;
(四)未按规定发布缺陷汽车产品信息和召回信息的。
第三十六条零部件生产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缺陷调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具有管辖权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附则
本办法所称生产者是指在境内依法设立的生产汽车产品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企业。
从境外进口汽车产品到境内销售的企业视为前款所称的生产者。
第四十一条汽车产品出厂时未随车装备的轮胎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由质检总局另行规定。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1月1日起施行。 ;
依照《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存在缺陷,对于缺陷来说是怎么界定的?
生产者应当通过热线电话、网络平台等方式接受公众咨询。应该就是不符合标准,或者在使用过程中有安全隐患,可能会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威胁的消费品。
依照《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存在缺陷,对于缺陷来说具体界定的方法就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以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这也可以看出有关法规一般将缺陷定义为缺乏合理的安全性。
指的是消费品在设计,生产,警示等环节中,同一批次产品普遍存在不符合标准中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缺陷是指这批产品都有某方面的问题,已经影响到了消费者的正常使用。现在很多产品的质量都良莠不齐,厂家召回残缺品也是对消费者的负责。
如果产品不能满足该产品的实用性,那么就是这个产品的缺陷。我们在购买产品的时候,一定要注意观察。
缺陷品指的是不符合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消费品,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消费品以及未经合法程序生产的消费品。
什么情况下公司产品实施撤回和召回?
12月22日,质检总局正式公布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该管理办法将于1月1日起正式实施。具体内容:法律主观:
(一)召回产品在处理前应进行标识和隔离。,(二)召回产品应作为不合格品,按《不符合产品控制程序》规定处理。应建立《不合格品处理单》,并注明为召回产品处理。,(三)当召回产品的处置方法为报废时,可由批发商在公司的监督下进行《关于人身伤亡的产品的欧洲公约》认为,“考虑了包括介绍产品在内的所有情况后,若产品未给人们提供有权期待的安全”则该产品存在缺陷。。,其中召回不合格的产品,首先肯定要先认定该产品究竟是哪里不合格,具体会给消费者造成什么样的损害,在召回的同时也要给消费者解释清楚,不能没有原因的就是说要召回产品,这样消费者肯定是不会买账的,同时对产品召回之后还需要做好善后工作,该赔偿的就要作出相应的赔偿才行。,首先,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反映消费品可能存在缺陷的信息。,省级以下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收到信息后,需及时将可能涉及消费品缺陷的信息上报省级质检部门。,省级质检部门在本辖区内负责组织收集、分析、处理消费品缺陷、消费品投诉等信息。一旦发现本辖区内的生产者生产的消费品可能存在缺陷的,将立即通知生产者开展调查分析,并自通知生产者开展调查分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通知生产者情况通过信息系统报告质检总局。,省级质检部门分析发现消费品可能存在缺陷而生产者不在本辖区的,就会将消费品可能存在缺陷的信息通报生产者所在地省级质检部门。,与此同时,召回技术机构负责收集、分析、处理与消费品有关的、可能造成后果的或者影响范围较大的缺陷信息,向生产者所在地省级质检部门通报消费品可能存在缺陷的信息。,生产者在接到质检部门通知要求,立即开展调查分析,按规定时间向通知其开展调查分析的省级质检部门报告调查分析结果。,同时,生产者将备案的召回通报相关经营者,自召回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报刊、网站、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发布信息,告知消费者消费品存在的缺陷、避免损害发生的应急处置方法和生产者消除缺陷的措施等事项。并通过热线电话、网络平台等方式接受公众咨询。,生产者所在地省级质检部门也将及时向公布生产者已经确认并备案的缺陷消费品信息以及生产者实施召回的相关信息。质检总局责令召回以及受质检总局缺陷调查影响实施召回的,由质检总局负责向公布相关信息。,,对实施召回的消费品,生产者将及时采取修正或者补充标识、修理、更换、退货等措施消除缺陷或降低、消除安全风险,并承担消除缺陷的费用。并且,按照质检总局的规定向所在地省级质检部门提交召回阶段性报告和召回总结报告。,如果,生产者未按照省级质检部门通知开展调查分析的,或者生产者认为不存在缺陷,但其调查分析结果不能证明消费品不存在缺陷的,生产者所在地省级质检部门将会开展缺陷调查,并自启动缺陷调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启动情况通过信息系统报告质检总局。,质检总局认为消费品可能存在会造成后果的缺陷或者影响范围较大的,可以直接组织开展缺陷调查,并通报生产者所在地省级质检部门;也可以通知生产者所在地省级质检部门开展缺陷调查。,产品召回是指生产商将已经送到批发商、零售商或终用户手上的产品收回。产品召回的典型原因是所售出的产品被发现存在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和一般的三包产品退换货是两个概念。三包产品退货换货是针对个体消费者,而且不能说明产品本身有任何问题;而产品召回制度则是针对厂家原因造成的批量性问题而出现的处理办法。其中,对于质量缺陷的认定和厂家的认定是关键的核心。在发达,产品召回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自愿认证,强制召回”,一种是“强制认证,自愿召回”。目前,还没有全面实行产品强制召回制度。
川崎摩托召回EX400G和ER400D型摩托车
[汽车之家 资讯]? 日前,川崎摩托(上海)有限公司根据《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向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报告了召回。
『川崎EX400G(Ninja40(五)技术服务通报、公告等信息;0)』
『川崎ER400D(Z400)』
召回批次:
自2020年12月28日起,召回2020年5月7日至2020年11月24日之间生产的部分进口EX400G和ER400D型摩托车,共计10057辆。
召回原因:
本次召回范围内的车辆由于部分批次的发动机凸轮轴链条张紧器遗漏了热处理工艺,导致张紧器硬度不足。长期使用后可能造成凸轮轴链条张紧器损坏,发动机气门正时可能由于凸轮轴驱动时的偏移而随之偏移,运行噪音第三十五条生产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变大,的情况下会导致车辆行驶中发动机熄火,可能造成车辆失控,存在安全隐患。
解决办法:
川崎摩托(上海)有限公司将为召回范围内的车辆免费更换发动机凸轮轴链条张紧器,以消除安全隐患。
川崎摩托(上海)有限公司将委托授权经销商以挂号信、电话等形式通知相关用户。用户可拨打售后服务热线:400-920-1068,了解此次召回的详细信息。此外,也可登录网站、
健全召回体系守好安全底线
健全第四十条本办法所称汽车产品是指中华标准《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规定的汽车和挂车。召回体系守好安全底线
质量体现着人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产品质量水平直接影响着群众生命健康、财产安全和生活品质。我国已累计召回汽车9578.7万辆、消费品9023.8万件。市场监管总局始终把更好满足群众的需要,作为质量强国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生产者还应当保存车主名称、有效证件号码、通信地址、联系电话、购买日期、车辆识别代码等汽车产品初次销售的。坚持统筹发展与安全,健全产品召回管理体制机制,加强召回技术支撑,强化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努力维护消费者权益和公共安全。
守好安全底线 高质量推进召回工作
我国共实施汽车召回204次,涉及车辆448.8万辆。电子电器和传动系统是主要缺陷产生部件。共实施新能源汽车召回47次,涉及车辆121.2万辆。远程升级(OTA)逐渐成为车辆安全改进的重要方式,实施OTA召回17次,涉及车辆88.7万辆。
汽车产品召回的次数与数量
我国共实施消费品召回690次,涉及产品996.6万件,缺陷调查仍是推动消费品企业实施召回的主要方式;召回产品主要集中在家用日用品、电子电器、儿童用品及食品相关产品;标准符合性问题是主要原因。
消费品召回的次数与数量
市场监管总局与生态环境部密切合作,推动机排放召回工作步入正轨。收集排放危害相关线索1662条,督促生产者实施排放召回11次,涉及车辆4634辆。我国实施排放召回车辆已达146.3万辆。
健全产品召回工作体系
、印发的《质量强国建设纲要》中明确指出“健全产品召回管理体制机制,加强召回技术支撑,强化缺陷产品召回管理。”
市场监管总局完善全国统一管理、分级实施的召回管理机制,加强对地方消费品召回工作的指导监督,健全召回工作体系。围绕新能源、智能网联汽车,聚焦消费品召回重点目录相关产品,提升缺陷技术分析和应急处置能力,加大缺陷调查力度,突出召回工作重点。
在汽车后市场阶段,针对车辆应用的前沿技术探索汽车安全沙盒监管制度,创新监管方式,发布《关于试行汽车安全沙盒监管制度的通告》和《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启动汽车安全沙盒监管试点申报的通知》,在坚守安全底线的前提下,充分激发企业创新活力;在消费品领域,完善网上销售消费品召回监管,电商平台加强在线销售产品安全管理,开展网络平台经营企业产品安全与召回承诺,健全产品追溯体系,强化召回信息提示,推进网上销售消费品召回共治合作。
优化召回与质量提升联动机制
围绕、加快建设质量强国决策部署和“十四五”市场监管现代化目标任务,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坚持以“实施一个召回、提升一个产业”为中心,持续深化召回工作,推动相关行业整体质量水平改进和提升。针对企业内部质量安全管理问题,提升缺陷分析和识别能力,加强产品安全测试,促进汽车、消费品产业链质量升级,营造更安全、更放心、更高品质的消费环境。
我国目前在哪些领域产品召回制度
我国的《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产品召回标准即确定产品是否存在缺陷的问题。缺陷是产品被召回的基础。
英国的1978年《消费者保》认为,“如果产品的安全性没有达到人们通常有权期望的程度,那么产品就存在着缺陷。”
美国的《统一产品法》认为:“如果并且只有在下列情形下,可以证明产品存在缺陷:(1)产品制造上存在不合理的不安全性;(2)产品设计上存在不合理的不安全性;(3)未给予适当或指示,致使产品存在不合理的不安全性;(4)产品不符合产品销售者的明示担保,致使产品存在不合理的不安全性。”
召回制度
我国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第十四条生产者获知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分析,并将调查分析结果报告质检总局。护制度主要是《中华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民法中的民事赔偿制度和1988年通过行政手段实行的产品“三包”制度。
虽然我国的上述法律法规为消费者提供了武器,但涉及缺陷产品召回方面的内容是泛泛而言,而且太笼统,缺乏可作性。例如:《中华产品质量法》第26条明确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中华消费者权益保》第18条明确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虽然我国的这些法规和制度与产品召回制度一样都是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利益,但两者却有明显的不同。按照我国的法规和制度,一种产品只有在造成伤害后,才会进行处理。国内对诸如有质量问题或者不合格的缺陷产品的处理,主要还是采取由受损的消费者对该产品以违约或侵权为由,通过司法程序向销售者或制造者提出索赔。对于批量生产出现的缺陷产品,导致大量消费者人身、财产受损害,行政机关如何进行管理、惩戒,并促进企业进行改进、弥补产品缺陷等的管理仍显乏力。而缺陷产品召回制实行以后,只要发现有批量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并有可能对消费者造成伤害,企业就有义务将产品召回补救或者销毁。显而易见,产品召回制度有着“防患于未然”的功能,较之于被动保护的《消费者权益保》等,有着明显的优越性。美国至少有十几项法案与“产品召回制度”有关,对产品召回的细节做了严格的规定。而我国尚没有一部全国性的法案对此做出规定,只有上海市于2002年10月通过了《上海市消费者保护条例》。该条例第三章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中止停止出售该商品或者提供该项服务;商品已出售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告知消费者,并召回该商品进行修理更换或者销毁,同时应当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行业协会报告。”该条例还规定:“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要求经营者立即中止出售存在缺陷、对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可能造成危害的商品或服务,并对已售出的商品采取召回措施。”这是一次极其有益的尝试,填补了国内这方面立法的空白。
2003年,质检总局决定对第二季度监督抽查中存在质量问题的插头插座予以强制收回。按照要求,凡购买了相关不合格插头插座的消费者可以向商场或生产厂家提出退货。这是我国首次以的名义强制收回某项产品,标志着我国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涉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产品,特别是对劣质产品加大了市场监管力度。 的监督是十分必要的,但这种监督因受人力、物力及其他条件的限制,其监督的范围毕竟要受到一定的影响。
历经四年、十次研讨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终于在2004年的3月15日消费者权益日浮出水面, 由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海关总署共同制定的该规定,是我国以缺陷汽车为试点首次实施的产品召回制度,这标志着汽车消费市场进一步迈向规范和成熟。
但是,这一规定还存在着许多问题,有待完善,如;执法主体不明,配套法规太少,罚则不够重。另外,在一些汽车产业成熟的,汽车召回制度往往是以的形式出现,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和较强的约束力,如美国的《交通及机安全法》、日本的《公路运输车辆法》。而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作为机关部门的规章制度,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无法对其它部门产生法律效力,也使得相关认证制度缺乏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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