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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释义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重要配套规范性文件,由国土资源部起草,于2015年6月29日审议,2016年1月1日公布并实施。

2、实施细则明确提出,包括道路、绿地以及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可一并申请登记为业主共有。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不动产登记信息;实行不动产登记资料依法查询制度。

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不动产登记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5、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应当与其所依附的土地、海域一并登记,保持权利主体一致。

6、第三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依照《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商办理或者接受指定办理跨县级行政区域不动产登记的,应当在登记完毕后将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人以及不动产坐落、界址、面积、用途、权利类型等登记结果告知不动产所跨区域的其他不动产登记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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