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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专业合作社调查问卷(调研养殖合作社)养殖专业合作社调查问卷(调研养殖合作社)


养殖专业合作社调查问卷(调研养殖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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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分析:(一)有五名以上符合《中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成员;(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五)有符(一)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成员;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2、第十二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3、第十六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一)登补助资金指的是那些具有辅助特性的,由拨付,具有特殊用途的专项资金。

4、具有专款专用、监督的特性。

5、记申请书;(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明;(五)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内办理完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登记类型为农民专业合作社。

6、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7、登记机关应当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信息通报同级农业等有关部门。

8、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办法由规定。

9、办理登记不得收取费用。

10、第十九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组织,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

11、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12、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置备成员名册,并报登记机关。

13、第二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14、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组织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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