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有什么标准

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有下列标准: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如果单位使用进口的劳动防护用品,则其防护性能不得低于我国相关标准。

劳保防护用品领用标准 劳保防护用品发放制度劳保防护用品领用标准 劳保防护用品发放制度


劳保防护用品领用标准 劳保防护用品发放制度


【法律依据】

《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修改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的通知》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进口的劳动防护用品,其防护性能不得低于我国相关标准。

第八条

劳动者在作业过程中,应当按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按照识别、评价、选择的程序,结合劳动者作业方式和工作条件,并考虑其个人特点及劳动强度,选择防护功能和效果适用的劳动防护用品。

对劳保用品的管理规定及发放标准

劳保用品的使用发放的规定是:

1. 劳动保护用品由公司统一制定发放标准,各部门如有特殊情况须及时上报增加劳保用品发放明细,经部门、审核后方可增加发放。

2. 公司每季度统一按各部门人数标准发放劳保用品,由有关负责人统一从总公司领取后发放到个人。

3. 员工发放的劳动防护用品不是待遇,是根据不同工种及不同的劳动条件按照安全生产与酒店服务的需要,按照标准规定发放。

4. 各部门以主要从事的工种为标准,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5. 各部门有关负责人按月份统一从公司领用劳动保护用品后按本部门的实际需要分发劳动保护用品。

6. 凡领取劳动保护用品的职工,因病事、离职等超过一个月以上者,部门有关负责人应在其劳动保护用品个人明细账上将使用期限相应延长。

7. 对于低值易耗品如:线手套、橡胶手套等由部门管理负责人按实际作需要发放。

8. 如在规定劳动保护用品使用期内丢失或损坏劳动保护用品,按统一在总公司有偿购买。

劳保用品发放标准

发放劳动保护用品应执行公司劳保用品发放标准。不得擅自扩大、缩小发放范围或折合发放。发放给职工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是经或省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单位和取得省劳动行政部门认可的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单位销售的安全合格产品。严禁采购、发放、使用冒伪劣产品。质安部会同人事管理部门核实当期人员、工种后,由质安部编制劳保用品发放清单,开具劳保用品领料单,在领用台账上登记,员工凭领料单到劳保库领取。

法律依据:

《中华劳动法》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保险和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职工劳保用品标准

职工劳保用品的发放标准:1、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劳保用品是根据不同工种依照出勤情况进行发放的;2、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购买符合标准的合格产品等。

【法律依据】

《中华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佩戴个人剂量计。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劳保用品发放标准和管理办法

劳保用品发放标准和管理办法如下:

1、不得擅自扩大、缩小发放范围或折合发放。发放给职工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是经或省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单位和取得省劳动行政部门认可的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单位销售的安全合格产品;

2、严禁采购、发放、使用冒伪劣产品。质安部会同人事管理部门核实当期人员、工种后,由质安部编制劳保用品发放清单,开具劳保用品领料单,在领用台账上登记,员工凭领料单到劳保库领取。

劳保用品种类:

1、头部护具类:安全帽;

2、呼吸护具类:防尘口罩过滤式防毒面具自给式空气呼吸器长管面具;

3、眼(面)护具类:焊接眼面防冲击眼护具

4、防护服类:阻燃防护服防酸工作服防静电工作服

5、防护鞋类:保护足趾安全鞋防静电鞋、导电鞋防刺穿鞋胶面防砸安全靴电绝缘鞋耐酸碱皮鞋耐酸碱胶靴耐酸碱塑料模压靴;

6、防坠落护具类:安全带安全网密目式安全立网。

综上所述,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伤害或职业危害所配备的防护装备。

【法律依据】:

《中华劳动法》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保险和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劳保用品发放标准

职工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

1、劳动防护用品经费人均控制数按每个工种每人每年计算,人均控制在80—140元,其中地质勘探、森工林区、矿山井下不超过180元;

防寒用品不超过80元。超过部分在税后留利或基金中列支,不摊入成本。人均控制数由省级各企业主管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根据物价变动情况,每2年或3年核定一次,并将入生产成本的劳动防护用品经费一并报送省劳动厅备案。

2、对合同制职工、临时工、民工应按照同工种、同劳动条件、同标准供给劳动防护用品,离开生产岗位时,由所在单位收回或作价处理给本人。

3、企、事业单位中经常跟班作业的基层干部、安技员按同工种、同劳动条件、同标准的原则发给劳动防护用品;

法律依据:

《中华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