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密文件管理规定

秘密文件管理规定具体如下:

机关工作秘密管理制度_机关单位工作秘密事项一览表机关工作秘密管理制度_机关单位工作秘密事项一览表


机关工作秘密管理制度_机关单位工作秘密事项一览表


机关工作秘密管理制度_机关单位工作秘密事项一览表


1、涉密文件的拟制、印刷、传递、承办、借阅、保管、归档、移交和销毁,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清点、登记、签收等手续;

2、涉密文件由单位保密员统一管理,阅办涉密文件必须在办公室或者的场所进行,对密级文件必须实行专人保管,专册登记,专柜存放,个人不得私自保存涉密文件资料;

3、发出、收到和内部运转的涉密电报、文件、资料,必须登记、编号,在交接时,必须履行签字手续。外出开会发的秘密文件,要妥善保管,回单位后及时交给保密员处理;

4、传阅涉密文件、资料,由保密员直接传递,不得任意横传。因工作需要长时间使用的,要向保密员办理手续;

5、涉密文件、资料,不经上级同意,不得自行扩大阅读范围,不得自行复印、翻印或转载,不得向规定范围以外的人员泄露;

6、凡因工作需要复印、印制涉密文件资料,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复印后的涉密文件资料按涉密文件管理;

7、确因工作需要携带涉密文件资料外出的,需经主管批准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不准在公共场所停留、游览、购物、探亲访友等,返回单位后要及时交保密员保管,确保秘密安全;

8、干部调动工作时,应将自己使用的文件、资料进行清理,全部移交;

9、涉密文件资料须定期收回上交,发现丢失,及时汇报并立即追查处理。

法律依据

《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

第六条 机关、省级机关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以下简称授权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或者机关、单位申请作出定密授权。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授权机关名单在有关范围内公布。第七条 机关可以在主管业务工作范围内作出授予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秘密定密权的决定。省级机关可以在主管业务工作范围内或者本行政区域内作出授予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秘密定密权的决定。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可以在主管业务工作范围内或者本行政区域内作出授予机密级和秘密级秘密定密权的决定。

定密授权不得超出授权机关的定密权限。被授权机关、单位不得再行授权。

机关和涉及秘密的单位日常保守秘密的工作由什么管理

机关和涉及秘密的单位管理(本机关和本单位)的保密工作。

机关行使权力、管理事务的机关。包括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

秘密事项的密级一经确定,就要在秘密载体上作出明显的标志。标志方法应按《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保守秘密的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2010年,常委会将审议保密法修订草案。

扩展资料:

某一秘密事项泄露后对的安全和利益的损害程度已发生明显变化,或因工作需要,原接触范围需作很大改变的,由原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及时对该事项的密级加以变更。情况紧急时,可以由上级机关直接变更密级。变更密级的内部工作程序与确定密级的一般程序相同。

某一秘密事项公开后无损于的安全和利益,或从全局衡量公开后对更为有利的由原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及时解密;情况紧急时,可以由上级机关直接解密。

保密管理规定_机关保密管理规定

为保守公司机关秘密,维护公司发展和利益,制定了机关保密相关的管理规定,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机关保密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机关保密管理规定如下

一、总则

条 为保守公司秘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保证公司正常经营管理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秘密是关系公司权利和权益,依照特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 公司所属组织和分支机构以及全体员工都有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

第四条 公司保密工作,实行既确保秘密又便利工作的方针。

第五条 对保守,保护公司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部门或职员实行奖励。

二、保密范围和密级确定

第六条 公司秘密包括本制度第二条规定的下列秘密事项:

1、公司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2、公司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划,经营项目及经营决策;

3、公司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向书及可行性报告,重要会议记录;

4、公司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

5、公司所掌握的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

6、公司员工人事档案,薪资待遇,劳务性收入及资料;

7、其他经公司确定为应保密的事项,

一般性决定,决策,通告,行政管理资料等内部文件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七条 公司机密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个等级。

1、绝密是主要的公司秘密,一旦泄露会对公司的权益造成特别的损害。

2、机密的主要的公司秘密,一旦泄露会对公司的权益造成严惩的损害。

3、秘密是一般的公司秘密,泄露会对公司的权益造成损害。

第八条 公司秘级的确定

1、公司经营发展中,直接影响公司权益的重要决策文件资料为绝秘级:

2、公司规划,财务报表,统计资料,重要会议记录,公司经营情况为机密级:

3、公司人事档案,合同,协议,员工工资性收入,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为秘密级.

4、属公司秘密事项但不能标明密级的,通过口头通知,传达接触范围的人员.

第九条 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应当依据本制度第七条,第八条之规定标明密级,并确定保密期限,

保密期限届满,自行解密.

三、 保密措施

第十条 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摘抄,保存和销毁,由公司行政部或主管副委托专人执行;采用电脑技术存取,处理,传递的公司秘密由电脑使用者负责保密. 第十一条 对于密级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1、非经或副及特别授权人员批准,不得和摘抄.

2、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负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3、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

第十二条 属于公司秘密的设备或商业机密,由公司指定的专门部门负责,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第十三条 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公司秘密事项的,应当事先经批准。

第十四条 具有属于公司秘密内容的会议和其他活动,主办方应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1、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

2、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对参加涉及密级事项会议的人员予以指定;

3、依照保密规定使用会议设备,管理会议文件;

4、确定会议内容是否传达及传达范围.

第十五条 不准在私人书信和通讯中泄露公司秘密,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公司秘密,不准通过其他方式传递公司秘密.

第十六条 公司员工发现公司秘密已经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或相关,由其及时作出处理.

四、与处罚

第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给予并予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1、泄露公司秘密,尚未造成后果或经济损失的:

2、违反本制度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

3、已泄露公司秘密但采取补救措施的;

第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予以辞退并罚款五千元并酌情赔偿公司因此受到的经济损失直至追究其刑事:

1、故意或过去泄露公司秘密,造成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2、违反本制度规定,为他人穷取,出卖公司秘密的;

3、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

五、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规定的泄露是指下列行为之一;

1、使公司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2、使公司秘密超出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机关涉密人员保密管理制度】涉密文件保密管理制度

涉密人员保密管理制度

章 总则

条 为加强对局涉密人员的保密管理,全面规范局的保密工作,跟据《中华保守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结合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涉密人员分类和等级界定

第二条 本制度中所称的涉密人员是指在工作中产生、掌握、管理和大量接触秘密的人员。

第三条 在涉及绝密级秘密岗位工作或承担任务的人员为核心涉密人员;在涉及机密级秘密岗位上工作或承担任务的人员为重要涉密人员;在涉及秘密级秘密岗位上工作或承担任务的人员为一般涉密人员。

第四条 局根据涉密人员工作任务、工作岗位和职责范围的实际涉密情况综合界定其涉密等级。

第五条 涉密人员的涉密等级界定,由各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承担工作任务人员的实际涉密情况,提出初审名单,部门负责人审核确定后,报送局办公室和局保密工作小组审批并存档备案。

第六条 局对涉密人员实行动态管理。涉密人员所在部门根据涉密人员实际工作岗位、工作任务、职责范围的变化,及时提出调整涉密等级的初审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送局保密工作小组审批并进行调整。

第三章 涉密人员审查与保密书签订

第七条 局对承担涉密任务,进入涉密岗位的人员进行严格审查,并对审查情况书面记载备案。重点考评其现状表现、工作表现、学习及遵守保密法规制度和纪律的情况。

第八条 所有涉密人员按进厂、在岗、离岗、几个阶段签订保密书,明确自己

应当承担的保密和义务。

第四章 涉密人员保密教育和管理

第九条 局按照《保密教育制度》对涉密人员进行经常性的保密教育。

第十条 局对涉密人员遵守保密制度和纪律以及接受保密教育的情况要定期进行考核,建立健全保密监督和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五章 涉密人员流动管理

第十一条 涉密人员脱离涉密岗位实行脱密期管理制度,应清退所有涉密文件、资料及物品,并不得解除相关秘密。脱密期一般为:核心涉密人员3年;重要涉密人员2年;一般涉密人员1年。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必要时可适当延长涉密人员的脱密期。

第十二条 涉密人员退休后,在其相应的脱密期内仍由局按在职涉密人员进行管理。借调、返聘人员在涉密岗位工作的按照在职涉密人员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涉密人员申请调动的,经局同意,先将其调离涉密岗位,待脱密期满,经局相关批准,签订保密承诺书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对于尚在脱密期内需要办理调动手续的特殊情况,经局保密工作小组批准后,在其人事档案注明涉密身份和脱密期,并签订保密承诺书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第十四条 涉密人员在脱密期一般不得辞职。对于确有特殊原因而本人坚持申请辞职的非核心涉密人员,经局批准,在其人事档案注明涉密身份和脱密期,并签订保密承诺书后,方可办理辞职手续。

第十五条 涉密人员不得擅自离职。对已经离职的涉密人员局劝其返回单位。若本人要求辞职的,按涉密人员辞职规定办理手续。对不回局又拒不履行保密义务和手续的,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通过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涉密人员调动、辞职会使秘密安全受到威胁的和另有规定不得辞职的,局可不予批准。

第六章 职责划分和保障措施

第十七条 局保密工作小组对涉密人员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对涉密人员资格审

查和等级审定、调动离职等进行批准,并按照小组分工抓好督促落实工作。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一) 涉密人员资格审查;

(二) 根据部门初审意见进行涉密人员登记审定和变更;

(三) 组织和安排涉密人员签订保密书;

(四) 组织涉密人员保密教育活动;

(五) 根据涉密人员涉密等级拟制保密津贴发放明细;

(六) 涉密人员的脱密期管理;

(七) 对涉密人员调动辞职等进行保密审查。

第十八条 涉密人员违反保密法规,泄露相关秘密的,局将进行查处,并根据《保密奖惩制度》追究相关人员的涉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局保密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保密管理管理办法

法律主观:

保密管理的内容包括: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机关、单位实行保密工作制;以及机关、单位及其履行保密工作制情况应当纳入年度考评和考核内容等。

法律客观:

《中华保守秘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机关、单位采购涉及秘密的工程、货物和服务的,应当根据保密规定确定密级,并符合保密规定和标准。机关、单位应当对提供工程、货物和服务的单位提出保密管理要求,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 《中华保守秘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上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 《中华保守秘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机关、单位实行保密工作制。机关、单位负责人对本机关、本单位的保密工作负责,对本岗位的保密工作负责。机关、单位应当根据保密工作需要设立保密工作机构或者指定人员专门负责保密工作。机关、单位及其履行保密工作制情况应当纳入年度考评和考核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