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与反担保(反担保协议)
小源今天给分享担保与反担保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反担保协议进行解释,希望能解决你的问题,请看下面的文章阅读吧!
担保与反担保(反担保协议)
担保与反担保(反担保协议)
1、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文本订立合同。
2、一、反担保合同的担保对象是谁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质押担保的范围;质物移交的时间性; 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质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3、1、是担保人对被担保人(债务人)的追偿权。
4、为了换取担保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等担保方式,担保人可以要求债务人为担保人的担保提供担保。
5、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6、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7、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8、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的合同。
9、第六百八十四条 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
10、第六百八十九条 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11、本担保的担保对象是主合同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换言之,所担保的是债务人对债权人之债务的履行、债权人的债权的实现。
12、反担保的担保对象则是担保人对被担保人(债务人)的追偿权。
13、该追偿权在担保合同依法成立时既已设定并在担保人承担担保后实际发生,其性质为担保人基于担保合同关系及代债务人为债务清偿之事实而产生的一种新债权。
14、担保人向债务人追偿损失的债权在主体、发生原因及范围等方面,均有别于主合同债权人的债权。
15、2、反担保合同的当事人不同于担保合同。
16、(1)担保合同的当事人因担保方式及担保人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17、在由债务人自己充当担保人的抵押、质押、定金担保中,担保合同的当事人与主合同当事人发生竞合,均为债权人与债务人。
18、而在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充当担保人的保证、抵押、质押担保中,债权人、债务人(被担保人)、担保人三者之间的关系分别由主合同、委托合同、担保合同三种既有紧密联系又相区别的合同来维系。
19、其中担保合同的当事人为债权人与担保人,而债务人尽管与债权入之间有主合同关系、与担保人之间有委托合同关系,并且也要受到担保合同的效力作用,但却不是担保合同的当事人。
20、在有关当事人未另外订立担保合同、委托合同,而只在主合同中订明有关内容并由各当事人签章的情况中,该合同实质上是主合同、委托合同与担保合同三种合同关系的合并,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三者之间的三种法律关系,仍是既相联系又相区别而存在的。
21、(2)同理,反担保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亦是债权人与担保人,但该两方当事人的担当者却与本担保合同大有不同。
22、反担保合同中债权人是在本担保中为债务人提供担保并对债务人享有追偿权的担保人,即本担保人;反担保合同中的担保人(即反担保人),既可以由债务人自己充当,亦可以由债务人以外的人充当。
23、主合同及担保合同中的债权人不再是反担保合同的当事人,也不是利害关系人,反担保设定与否,方式与内容如何,均与其无关。
24、反担保人只对享有追偿权的本担保人负其义务,即使本担保中的担保人无力承担担保,如保证人无全部代偿能力等,主合同债权人亦无权要求反担保人对此承担,例如,乙向丙借款10万元,甲为乙向丙提供担保,丁又为乙向甲提供反担保,那么在甲无能力全部承担担保时,丙无权要求丁承担担保3、反担保的从属性与补充性有特殊的表现(1)反担保也是担保,因而也具有担保所固有的从属性与补充性,然此二性在反担保中具有特殊的表现。
本文到这结束,希望上面文章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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