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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气综合排放标准 废气达标排放标准


1、法律分析:废气排放标准如下:1、PM10,50每150μg每m3,日均,一级或二级;2、PM2.5,35每75μg每m3,日均,一级或二级;3、HCL,50每μg每m3,60μg每m3;4、SO2,80μg每m3,100μg每m3;5、NOx,μg每m3,350μg每m3;6、汞0.1mg每m3;6、铅1.0mg每m3;7、二_英0.1ngTEQ每m。

2、法律依据:《中华环境保》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

3、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

4、有关行业、专业等各类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要求。

5、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

6、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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