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人有什么权利

法律主观: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建设工程的发包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建设工程的发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建设工程的发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建设工程的发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建设工程的发包人)


一、发包人的过错情形 一般情况下,工程发生质量问题,主要是由施工单位承担,但是仔细研究《 合同法 》及《 建筑法 》等相关规定,笔者注意到,在下列情形下,发包人也应当承当相应的过错: ,提供的设计存在缺陷,或者擅自要求施工单位变更设计; 第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配件、设备等不符合强制标准; 第三,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等; 第四,直接指定分包。 二、发包人承担的违约 根据《合同法》第283条、284条以及《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 司法解释》第12条等规定,发包人应当承担不履行、不适当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违约,也就是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提供、窝工等损失。 另外,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13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 三、发包人就质量承担后,承包人是否还应当承担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及《建设工程管理条例》的规定,我们可以从下面几个方面来判断施工方是否存在过错: ,承包人明知建设单位提供的工程设计有问题或者在建设施工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错,而没有及时提供意见和建议,并继续进行施工的; 第二,对建设单位提供的建筑材料、配件、设备和商品混泥土等未进行检验,或进行检验不合格仍予以使用的; 第三,对建设单位提出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要求,承包人不予拒绝,而进行施工的。 只要承包人有上述过错情形,那么在发包人承担的同时,承包人也应当承当相应的过错。 四、因发包方违约,承包人 解除合同 时能否主张可得利益 就该观点,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巨大的争议,就连院内部都意见不同意。但倾向性观点认为,对于因发包人单方解除给施工方造成的可得利益损失应当予以支持。根据学界通说,可得利益损失包括三原则,即可预见原则、减损原则和损益相当原则。 可预见原则的判断可以从发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就应当预见到 合同解除 时可能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出发,该损失实际包括了承包方在解除合同后撤场后产生的一系列损失,包括机械设备租赁费、进出场费、人工费等直接损失,也包括合同履行完毕后,承包人可以获得利润损失。 减损规则判断,要求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应当对施工现场可能发生的材料、人工、设备等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防止现场材料流失、停工、窝工的发生,机械设备的损害;由于施工合同的解除,承包人几乎不可能获益,因此,损益相抵原则几乎没有适用的余地。对于承包人来说,可得利益损失主要为经营性利润损失,具体可由专门的鉴定机构进行 司法鉴定 。

法律客观:

依据《合同法》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发包人应承担以下:一、做好施工前的一切准备工作,确保建设承包单位准时进入施工现场。《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要求停工、窝工损失赔偿。二、向承包人提供符合质量的材料、设备,因提供的材料质量存在瑕疵和提供的设备不符合要求而延误工期,造成质量的,应承担(《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三条)。三、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检查。《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行进度、质量进行检查。四、组织验收。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及时组织验收。《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说明书、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进行验收。”五、支付价款,接收工程。《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十项指出“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建设工程。”六、交付使用。发包方对承包方完成的建设工程项目,经验收合格,支付价款后应及时交付使用,发挥建设工程效益。《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三项指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者,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的主要义务包括()。

【】:A、B、C、D

发包人的主要义务包括:(1)不得违法发包。《民法典》规定,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2)提供必要施工条件。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3)及时检查隐蔽工程。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4)及时验收工程。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5)支付工程价款。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

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发包人的进行分析时,主要分析其(  )。

【】:D

【考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分析的内容。

【解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分析发包人的。这里主要分析发包人(业主)的合作。其通常有如下几方面:

(1)业主雇用工程师并委托其在授权范围内履行业主的部分合同;

(2)业主和工程师有对平行的各承包人和供应商之间的界限作出划分,对这方面的争执作出裁决,对他们的工作进行协调,并承担管理和协调失误造成的损失;

(3)及时作出承包人履行合同所必需的决策,如下达指令、履行各种批准手续、作出认可、答复请示,完成各种检查和验收手续等;

(4)提供施工条件,如及时提供设计资料、图纸、施工场地、道路等;

(5)按合同规定及时支付,及时接收已完工程等。

因此,正确选项是D。

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人有什么义务

法律主观:

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人的义务与: 1、不得违法发包; 2、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向承包人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等完成工作的必要条件; 3、及时验收。

法律客观:

《 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发包人的主要义务有()。

【】:A、C、D

2021版教材P110 /2020版教材P11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发包人的主要义务包含:1.不得违法发包2.提供必要施工条件3.及时检查隐蔽工程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4.及时验收工程5.支付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发包人的义务包括(  )

【】:A, B, D

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中发包人的义务有:①办理土地征用、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并在开工后继续解决以上事项的遗留问题;②将施工所需水、电、通信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双方约定地点,并保证施工期间需要;③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双方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交通干道,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④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及毗邻区域的工程地质和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负责;⑤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⑥办理施工许可证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以及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通信等公共设施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请批准手续及其他施工所需的证件(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⑦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并进行现场交验;⑧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⑨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有关费用;⑩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⑩建立、健全并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⑩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需要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