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能建小型养殖场吗吗(农村耕地可以建养殖场吗)
本文目录一览:
- 1、基本农田能不能建养殖场
- 2、请问我在我家耕地上建了个小型养殖场,主要用来养羊,占地不到一亩,违法吗?
- 3、一般农田可以建养殖场吗
- 4、耕地可以建养殖场吗
- 5、农村自己的土地可以建养猪场吗?
- 6、在自家耕地上,可以建牛羊养殖厂吗?
基本农田能不能建养殖场
一般农田能建养殖场;只要不破坏耕地的可耕地层,不破坏耕作条件,不占用基本农田,土地承包人就可以自主决定将农田用于水产养殖。养殖用地属于农业用地,在其上建造养殖房不是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养殖场办理做好土地选择,完成土地手续。对于农场的建设,程序是地块的选择。首先要与有关部门,特别是规划部门进行沟通,加强沟通。
耕地能建小型养殖场吗吗(农村耕地可以建养殖场吗)
耕地能建小型养殖场吗吗(农村耕地可以建养殖场吗)
耕地能建小型养殖场吗吗(农村耕地可以建养殖场吗)
不能,基本农田不可以用来建养殖场。根据中华土地管理法规定:
第十四条。地方各级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数量不减少。
第十五条。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收土地的,必须经批准。
第十六条。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当地应当按照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补充划入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占用单位应当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负责开垦与所占基本农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
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占用基本农田的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的要求,将所占用基本农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第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扩展资料: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八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九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
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
其中,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确定。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森林法》、《中华草原法》和《中华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四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和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批准。
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或者县级以上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参考资料来源:
请问我在我家耕地上建了个小型养殖场,主要用来养羊,占地不到一亩,违法吗?
一般农田能建养殖场;只要不破坏耕地的可耕地层,不破坏耕作条件,不占用基本农田,土地承包人就可以自主决定将农田用于水产养殖。养殖用地属于农业用地,在其上建造养殖房不是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养殖场办理做好土地选择,完成土地手续。对于农场的建设,程序是地块的选择。首先要与有关部门,特别是规划部门进行沟通,加强沟通。
不能,基本农田不可以用来建养殖场。根据中华土地管理法规定:
第十四条。地方各级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数量不减少。
第十五条。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收土地的,必须经批准。
第十六条。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当地应当按照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补充划入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占用单位应当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负责开垦与所占基本农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
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占用基本农田的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的要求,将所占用基本农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第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扩展资料: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八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九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
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
其中,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确定。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森林法》、《中华草原法》和《中华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四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和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批准。
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或者县级以上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参考资料来源:
如果耕地属于非基本农田,在符合《畜牧法》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用于建设养殖场;如果耕地属于基本农田,则不可以用于建设养殖场,《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17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等,也不能用于养殖业,基本农田只能用于粮、棉、油、蔬菜等种植业生产。
问题一:一般耕地,可以建养殖场吗? 您好,一般都是可以的,如果您的当地有限制就不好说了,不过可以搭个简易棚和场地围栏,只要不建房屋就没事,希望能帮到您,祝您生活愉快!
问题二:农民可以在自己的耕地 建造养殖场吗 看当地的政策吧,我在广西,我们这农民在自己的地里建养殖场的话,只要不是基本农田就没有问题,甚至都不用审批。
问题三:在耕地上建房办养殖场合法吗 不合法,按规定基本农田是不允许搞养殖的,如果不是基本农田也不是养殖用地的话,如果想养殖需要咨询村委会和乡农委,是否可以养殖和建设养殖房屋。
问题四:农民在自己的承包的耕地上建养殖场可不可以???如果不可以怎样才能有获得建养殖场的土地??? 不可以,因为耕地的性质是不能随便改变的。到国土局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备案
问题五:在自己家的农耕地上能不能建养殖场 按现在的土地政策是不成的,如果想盖要经过县级以上认定,而且当地土地总站认可。实际上基本农田使用要报,一般农田要报省级以上部门。很高兴回答你的问题。
问题六:农村宅基地可以建养殖场吗 注意办理顺序(不然会多走很多路) 步:先打到当地的国土资源局,咨询办理养殖场对土地的使用要求。(我国的土地是有很多性质的,比如村里分配的地,你造了房子,但性质可能是耕地,没人是不管的,但建养殖场就需要商业用地等诸如此类的要求才能办理。)同时顺便对你自己的地块办理土地使用证。 为什么先明确土地顺序呢?就是因为土地性质的原因,如果许可证和注册都下来了,到土地性质不过关,不是换块地这么简单。按照程序是重新申请一遍。白白浪费前面的时间。所以先明确自家土地的性质和证件放在步。如果咨询结果明确不能使用,就直接考虑换块土地使用。 第二步;在确认土地可以使用的情况下,再向相关部门申请养殖许可证,卫生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等各种证件。同时根据要求进行前期的一些硬件建设。 第三步:证件完善,环保消防排污等检测合格,可向工商申请注册(也可以先申请注册再通过检测),这里的前后顺序,只要咨询当地机构就可以了 来自:求助得到的回
问题七:我想在耕地上建养殖场可以吗 需要什么手续支 现在自家的耕地里建设养殖场,首先需要提出申请,进行审批。
《全国土地分类》和《关于养殖占地如何处理的请示》规定:养殖用地属于农业用地,其上建造养殖用房不属于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从事养殖业不再按照建设用地或者临时用地进行审批。应当充分尊重土地承包人的生产经营自 ,只要不破坏耕地的耕作层,不破坏耕种植条件,土地承包人可以自主决定将耕地用于养殖业。
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设施、饲料储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属设施,属于性建(构)筑物,其用地比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问题八:农民在自己的承包地上建养殖场可不可以??? 你的问题中的“承包”有两种可能。一种是属于“农村土地承包制”中的“承包”,你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如果属于此种情况,根据《中华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7条规定:“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性损害;(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你可以在承包地上建养殖场(养殖业属于农业),但是前提条件是不能给土地造成性损害。
第二种是属于你转包(或者说是承包)的他人的土地使用权,这种情况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如果属于此种情况,那么就应该根据你和对方的合同办。如果合同没有明确规定,可以参照上一种情况。
问题九:农民可以在自家土地上建养殖场吗 基本农田不可以,其它农业用地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 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 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批准。
1、农民、农村经济组织可以利用农业用地建养猪场,但是应当进行申报,取得县级批准。
2、农业设施的建设与用地程序:经营者提出申请,乡镇申报,县级审核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农业设施用地分类
(一)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
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
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
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用地等。
(二)附属设施用地是指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管理和生活用房用地:指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办公生活等设施用地;
2.仓库用地:指存放农产品、农资、饲料、农机农具和农产品分拣包装等必要的场所用地;
3.硬化晾晒场、生物质肥料生产场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道路等用地。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和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上述规定的原则,对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用地做出进一步规定。
规范设施农用地审核
农业设施的建设与用地由经营者提出申请,乡镇申报,县级审核同意。申报与审核用地按以下程序和要求办理:
(一)经营者申请。设施农业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用地面积,拟建设施类型、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等;并与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补充耕地、土地复垦、交还和违约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协商一致后,双方签订用地协议。经营者持设施建设方案、用地协议向乡镇提出用地申请。
(二)乡镇申报。乡镇依据设施农用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经营者提交的设施建设方案、用地协议等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乡镇应及时将有关材料呈报县级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乡镇及时通知经营者,并说明理由。
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依法先行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农户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三)县级审核。县级组织门和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审核。门重点就设施建设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承包土地用途调整的必要性与合理性,以及经营者农业经营能力和流转合同进行审核,国土资源部门依据门审核意见,重点审用地的合理性、合规性以及用地协议,涉及补充耕地的,要审核经营者落实补充耕地情况,做到先补后占。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县级批复同意。
设施农用地审核同意后,乡镇具体监督设施建设和用地协议的实施,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土地变更调查、登记和台帐管理等相关工作,县级门做好土地承包合同变更和流转合同备案、登记等工作。
1、农民、农村经济组织可以利用农业用地建养猪场,但是应当进行申报,取得县级批准。
2、农业设施的建设与用地程序:经营者提出申请,乡镇申报,县级审核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农业设施用地分类
(一)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
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
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
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用地等。
(二)附属设施用地是指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管理和生活用房用地:指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办公生活等设施用地;
2.仓库用地:指存放农产品、农资、饲料、农机农具和农产品分拣包装等必要的场所用地;
3.硬化晾晒场、生物质肥料生产场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道路等用地。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和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上述规定的原则,对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用地做出进一步规定。
规范设施农用地审核
农业设施的建设与用地由经营者提出申请,乡镇申报,县级审核同意。申报与审核用地按以下程序和要求办理:
(一)经营者申请。设施农业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用地面积,拟建设施类型、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等;并与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补充耕地、土地复垦、交还和违约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协商一致后,双方签订用地协议。经营者持设施建设方案、用地协议向乡镇提出用地申请。
(二)乡镇申报。乡镇依据设施农用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经营者提交的设施建设方案、用地协议等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乡镇应及时将有关材料呈报县级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乡镇及时通知经营者,并说明理由。
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依法先行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农户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三)县级审核。县级组织门和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审核。门重点就设施建设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承包土地用途调整的必要性与合理性,以及经营者农业经营能力和流转合同进行审核,国土资源部门依据门审核意见,重点审用地的合理性、合规性以及用地协议,涉及补充耕地的,要审核经营者落实补充耕地情况,做到先补后占。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县级批复同意。
设施农用地审核同意后,乡镇具体监督设施建设和用地协议的实施,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土地变更调查、登记和台帐管理等相关工作,县级门做好土地承包合同变更和流转合同备案、登记等工作。
违法。要到当地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土地使用证,向当地畜牧局申请办理动物检疫合格证。
《全国土地分类》和《关于养殖占地如何处理的请示》规定:养殖用地属于农业用地,其上建造养殖用房不属于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
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从事养殖业不再按照建设用地或者临时用地进行审批。应当充分尊重土地承包人的生产经营自,只要不破坏耕地的耕作层,不破坏耕种植条件,土地承包人可以自主决定将耕地用于养殖业。
扩展资料:
畜牧养殖场近几年来,遍布全国各地的养殖户来我养殖场考察引种,均收到了可观的经济效益和效益,受到了专家们的高度赞扬。以其科学的管理,优良的品种,合理的价格,良好的信誉赢得了广大养殖朋友的信赖与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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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来源:
[img]一般农田可以建养殖场吗
一般农田能建养殖场;只要不破坏耕地的可耕地层,不破坏耕作条件,不占用基本农田,土地承包人就可以自主决定将农田用于水产养殖。养殖用地属于农业用地,在其上建造养殖房不是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养殖场办理做好土地选择,完成土地手续。对于农场的建设,程序是地块的选择。首先要与有关部门,特别是规划部门进行沟通,加强沟通。
耕地可以建养殖场吗
一般农田能建养殖场;只要不破坏耕地的可耕地层,不破坏耕作条件,不占用基本农田,土地承包人就可以自主决定将农田用于水产养殖。养殖用地属于农业用地,在其上建造养殖房不是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养殖场办理做好土地选择,完成土地手续。对于农场的建设,程序是地块的选择。首先要与有关部门,特别是规划部门进行沟通,加强沟通。
不能,基本农田不可以用来建养殖场。根据中华土地管理法规定:
第十四条。地方各级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数量不减少。
第十五条。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收土地的,必须经批准。
第十六条。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当地应当按照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补充划入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占用单位应当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负责开垦与所占基本农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
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占用基本农田的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的要求,将所占用基本农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第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扩展资料: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八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九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
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
其中,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确定。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森林法》、《中华草原法》和《中华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四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和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批准。
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或者县级以上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参考资料来源:
如果耕地属于非基本农田,在符合《畜牧法》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用于建设养殖场;如果耕地属于基本农田,则不可以用于建设养殖场,《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17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等,也不能用于养殖业,基本农田只能用于粮、棉、油、蔬菜等种植业生产。
问题一:一般耕地,可以建养殖场吗? 您好,一般都是可以的,如果您的当地有限制就不好说了,不过可以搭个简易棚和场地围栏,只要不建房屋就没事,希望能帮到您,祝您生活愉快!
问题二:农民可以在自己的耕地 建造养殖场吗 看当地的政策吧,我在广西,我们这农民在自己的地里建养殖场的话,只要不是基本农田就没有问题,甚至都不用审批。
问题三:在耕地上建房办养殖场合法吗 不合法,按规定基本农田是不允许搞养殖的,如果不是基本农田也不是养殖用地的话,如果想养殖需要咨询村委会和乡农委,是否可以养殖和建设养殖房屋。
问题四:农民在自己的承包的耕地上建养殖场可不可以???如果不可以怎样才能有获得建养殖场的土地??? 不可以,因为耕地的性质是不能随便改变的。到国土局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备案
问题五:在自己家的农耕地上能不能建养殖场 按现在的土地政策是不成的,如果想盖要经过县级以上认定,而且当地土地总站认可。实际上基本农田使用要报,一般农田要报省级以上部门。很高兴回答你的问题。
问题六:农村宅基地可以建养殖场吗 注意办理顺序(不然会多走很多路) 步:先打到当地的国土资源局,咨询办理养殖场对土地的使用要求。(我国的土地是有很多性质的,比如村里分配的地,你造了房子,但性质可能是耕地,没人是不管的,但建养殖场就需要商业用地等诸如此类的要求才能办理。)同时顺便对你自己的地块办理土地使用证。 为什么先明确土地顺序呢?就是因为土地性质的原因,如果许可证和注册都下来了,到土地性质不过关,不是换块地这么简单。按照程序是重新申请一遍。白白浪费前面的时间。所以先明确自家土地的性质和证件放在步。如果咨询结果明确不能使用,就直接考虑换块土地使用。 第二步;在确认土地可以使用的情况下,再向相关部门申请养殖许可证,卫生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等各种证件。同时根据要求进行前期的一些硬件建设。 第三步:证件完善,环保消防排污等检测合格,可向工商申请注册(也可以先申请注册再通过检测),这里的前后顺序,只要咨询当地机构就可以了 来自:求助得到的回
问题七:我想在耕地上建养殖场可以吗 需要什么手续支 现在自家的耕地里建设养殖场,首先需要提出申请,进行审批。
《全国土地分类》和《关于养殖占地如何处理的请示》规定:养殖用地属于农业用地,其上建造养殖用房不属于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从事养殖业不再按照建设用地或者临时用地进行审批。应当充分尊重土地承包人的生产经营自 ,只要不破坏耕地的耕作层,不破坏耕种植条件,土地承包人可以自主决定将耕地用于养殖业。
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设施、饲料储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属设施,属于性建(构)筑物,其用地比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问题八:农民在自己的承包地上建养殖场可不可以??? 你的问题中的“承包”有两种可能。一种是属于“农村土地承包制”中的“承包”,你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如果属于此种情况,根据《中华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7条规定:“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性损害;(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你可以在承包地上建养殖场(养殖业属于农业),但是前提条件是不能给土地造成性损害。
第二种是属于你转包(或者说是承包)的他人的土地使用权,这种情况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如果属于此种情况,那么就应该根据你和对方的合同办。如果合同没有明确规定,可以参照上一种情况。
问题九:农民可以在自家土地上建养殖场吗 基本农田不可以,其它农业用地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 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 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批准。
农村自己的土地可以建养猪场吗?
一般农田能建养殖场;只要不破坏耕地的可耕地层,不破坏耕作条件,不占用基本农田,土地承包人就可以自主决定将农田用于水产养殖。养殖用地属于农业用地,在其上建造养殖房不是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养殖场办理做好土地选择,完成土地手续。对于农场的建设,程序是地块的选择。首先要与有关部门,特别是规划部门进行沟通,加强沟通。
不能,基本农田不可以用来建养殖场。根据中华土地管理法规定:
第十四条。地方各级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数量不减少。
第十五条。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收土地的,必须经批准。
第十六条。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当地应当按照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补充划入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占用单位应当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负责开垦与所占基本农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
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占用基本农田的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的要求,将所占用基本农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第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扩展资料: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八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九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
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
其中,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确定。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森林法》、《中华草原法》和《中华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四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和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批准。
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或者县级以上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参考资料来源:
如果耕地属于非基本农田,在符合《畜牧法》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用于建设养殖场;如果耕地属于基本农田,则不可以用于建设养殖场,《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17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等,也不能用于养殖业,基本农田只能用于粮、棉、油、蔬菜等种植业生产。
问题一:一般耕地,可以建养殖场吗? 您好,一般都是可以的,如果您的当地有限制就不好说了,不过可以搭个简易棚和场地围栏,只要不建房屋就没事,希望能帮到您,祝您生活愉快!
问题二:农民可以在自己的耕地 建造养殖场吗 看当地的政策吧,我在广西,我们这农民在自己的地里建养殖场的话,只要不是基本农田就没有问题,甚至都不用审批。
问题三:在耕地上建房办养殖场合法吗 不合法,按规定基本农田是不允许搞养殖的,如果不是基本农田也不是养殖用地的话,如果想养殖需要咨询村委会和乡农委,是否可以养殖和建设养殖房屋。
问题四:农民在自己的承包的耕地上建养殖场可不可以???如果不可以怎样才能有获得建养殖场的土地??? 不可以,因为耕地的性质是不能随便改变的。到国土局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备案
问题五:在自己家的农耕地上能不能建养殖场 按现在的土地政策是不成的,如果想盖要经过县级以上认定,而且当地土地总站认可。实际上基本农田使用要报,一般农田要报省级以上部门。很高兴回答你的问题。
问题六:农村宅基地可以建养殖场吗 注意办理顺序(不然会多走很多路) 步:先打到当地的国土资源局,咨询办理养殖场对土地的使用要求。(我国的土地是有很多性质的,比如村里分配的地,你造了房子,但性质可能是耕地,没人是不管的,但建养殖场就需要商业用地等诸如此类的要求才能办理。)同时顺便对你自己的地块办理土地使用证。 为什么先明确土地顺序呢?就是因为土地性质的原因,如果许可证和注册都下来了,到土地性质不过关,不是换块地这么简单。按照程序是重新申请一遍。白白浪费前面的时间。所以先明确自家土地的性质和证件放在步。如果咨询结果明确不能使用,就直接考虑换块土地使用。 第二步;在确认土地可以使用的情况下,再向相关部门申请养殖许可证,卫生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等各种证件。同时根据要求进行前期的一些硬件建设。 第三步:证件完善,环保消防排污等检测合格,可向工商申请注册(也可以先申请注册再通过检测),这里的前后顺序,只要咨询当地机构就可以了 来自:求助得到的回
问题七:我想在耕地上建养殖场可以吗 需要什么手续支 现在自家的耕地里建设养殖场,首先需要提出申请,进行审批。
《全国土地分类》和《关于养殖占地如何处理的请示》规定:养殖用地属于农业用地,其上建造养殖用房不属于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从事养殖业不再按照建设用地或者临时用地进行审批。应当充分尊重土地承包人的生产经营自 ,只要不破坏耕地的耕作层,不破坏耕种植条件,土地承包人可以自主决定将耕地用于养殖业。
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设施、饲料储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属设施,属于性建(构)筑物,其用地比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问题八:农民在自己的承包地上建养殖场可不可以??? 你的问题中的“承包”有两种可能。一种是属于“农村土地承包制”中的“承包”,你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如果属于此种情况,根据《中华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7条规定:“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性损害;(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你可以在承包地上建养殖场(养殖业属于农业),但是前提条件是不能给土地造成性损害。
第二种是属于你转包(或者说是承包)的他人的土地使用权,这种情况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如果属于此种情况,那么就应该根据你和对方的合同办。如果合同没有明确规定,可以参照上一种情况。
问题九:农民可以在自家土地上建养殖场吗 基本农田不可以,其它农业用地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 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 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批准。
1、农民、农村经济组织可以利用农业用地建养猪场,但是应当进行申报,取得县级批准。
2、农业设施的建设与用地程序:经营者提出申请,乡镇申报,县级审核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农业设施用地分类
(一)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
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
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
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用地等。
(二)附属设施用地是指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管理和生活用房用地:指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办公生活等设施用地;
2.仓库用地:指存放农产品、农资、饲料、农机农具和农产品分拣包装等必要的场所用地;
3.硬化晾晒场、生物质肥料生产场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道路等用地。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和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上述规定的原则,对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用地做出进一步规定。
规范设施农用地审核
农业设施的建设与用地由经营者提出申请,乡镇申报,县级审核同意。申报与审核用地按以下程序和要求办理:
(一)经营者申请。设施农业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用地面积,拟建设施类型、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等;并与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补充耕地、土地复垦、交还和违约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协商一致后,双方签订用地协议。经营者持设施建设方案、用地协议向乡镇提出用地申请。
(二)乡镇申报。乡镇依据设施农用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经营者提交的设施建设方案、用地协议等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乡镇应及时将有关材料呈报县级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乡镇及时通知经营者,并说明理由。
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依法先行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农户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三)县级审核。县级组织门和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审核。门重点就设施建设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承包土地用途调整的必要性与合理性,以及经营者农业经营能力和流转合同进行审核,国土资源部门依据门审核意见,重点审用地的合理性、合规性以及用地协议,涉及补充耕地的,要审核经营者落实补充耕地情况,做到先补后占。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县级批复同意。
设施农用地审核同意后,乡镇具体监督设施建设和用地协议的实施,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土地变更调查、登记和台帐管理等相关工作,县级门做好土地承包合同变更和流转合同备案、登记等工作。
1、农民、农村经济组织可以利用农业用地建养猪场,但是应当进行申报,取得县级批准。
2、农业设施的建设与用地程序:经营者提出申请,乡镇申报,县级审核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农业设施用地分类
(一)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
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
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
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用地等。
(二)附属设施用地是指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管理和生活用房用地:指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办公生活等设施用地;
2.仓库用地:指存放农产品、农资、饲料、农机农具和农产品分拣包装等必要的场所用地;
3.硬化晾晒场、生物质肥料生产场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道路等用地。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和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上述规定的原则,对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用地做出进一步规定。
规范设施农用地审核
农业设施的建设与用地由经营者提出申请,乡镇申报,县级审核同意。申报与审核用地按以下程序和要求办理:
(一)经营者申请。设施农业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用地面积,拟建设施类型、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等;并与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补充耕地、土地复垦、交还和违约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协商一致后,双方签订用地协议。经营者持设施建设方案、用地协议向乡镇提出用地申请。
(二)乡镇申报。乡镇依据设施农用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经营者提交的设施建设方案、用地协议等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乡镇应及时将有关材料呈报县级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乡镇及时通知经营者,并说明理由。
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依法先行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农户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三)县级审核。县级组织门和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审核。门重点就设施建设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承包土地用途调整的必要性与合理性,以及经营者农业经营能力和流转合同进行审核,国土资源部门依据门审核意见,重点审用地的合理性、合规性以及用地协议,涉及补充耕地的,要审核经营者落实补充耕地情况,做到先补后占。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县级批复同意。
设施农用地审核同意后,乡镇具体监督设施建设和用地协议的实施,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土地变更调查、登记和台帐管理等相关工作,县级门做好土地承包合同变更和流转合同备案、登记等工作。
在自家耕地上,可以建牛羊养殖厂吗?
一般农田能建养殖场;只要不破坏耕地的可耕地层,不破坏耕作条件,不占用基本农田,土地承包人就可以自主决定将农田用于水产养殖。养殖用地属于农业用地,在其上建造养殖房不是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养殖场办理做好土地选择,完成土地手续。对于农场的建设,程序是地块的选择。首先要与有关部门,特别是规划部门进行沟通,加强沟通。
不能,基本农田不可以用来建养殖场。根据中华土地管理法规定:
第十四条。地方各级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数量不减少。
第十五条。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收土地的,必须经批准。
第十六条。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当地应当按照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补充划入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占用单位应当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负责开垦与所占基本农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
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占用基本农田的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的要求,将所占用基本农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第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扩展资料: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八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九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
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
其中,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确定。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森林法》、《中华草原法》和《中华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四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和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批准。
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或者县级以上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参考资料来源:
如果耕地属于非基本农田,在符合《畜牧法》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用于建设养殖场;如果耕地属于基本农田,则不可以用于建设养殖场,《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17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等,也不能用于养殖业,基本农田只能用于粮、棉、油、蔬菜等种植业生产。
问题一:一般耕地,可以建养殖场吗? 您好,一般都是可以的,如果您的当地有限制就不好说了,不过可以搭个简易棚和场地围栏,只要不建房屋就没事,希望能帮到您,祝您生活愉快!
问题二:农民可以在自己的耕地 建造养殖场吗 看当地的政策吧,我在广西,我们这农民在自己的地里建养殖场的话,只要不是基本农田就没有问题,甚至都不用审批。
问题三:在耕地上建房办养殖场合法吗 不合法,按规定基本农田是不允许搞养殖的,如果不是基本农田也不是养殖用地的话,如果想养殖需要咨询村委会和乡农委,是否可以养殖和建设养殖房屋。
问题四:农民在自己的承包的耕地上建养殖场可不可以???如果不可以怎样才能有获得建养殖场的土地??? 不可以,因为耕地的性质是不能随便改变的。到国土局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备案
问题五:在自己家的农耕地上能不能建养殖场 按现在的土地政策是不成的,如果想盖要经过县级以上认定,而且当地土地总站认可。实际上基本农田使用要报,一般农田要报省级以上部门。很高兴回答你的问题。
问题六:农村宅基地可以建养殖场吗 注意办理顺序(不然会多走很多路) 步:先打到当地的国土资源局,咨询办理养殖场对土地的使用要求。(我国的土地是有很多性质的,比如村里分配的地,你造了房子,但性质可能是耕地,没人是不管的,但建养殖场就需要商业用地等诸如此类的要求才能办理。)同时顺便对你自己的地块办理土地使用证。 为什么先明确土地顺序呢?就是因为土地性质的原因,如果许可证和注册都下来了,到土地性质不过关,不是换块地这么简单。按照程序是重新申请一遍。白白浪费前面的时间。所以先明确自家土地的性质和证件放在步。如果咨询结果明确不能使用,就直接考虑换块土地使用。 第二步;在确认土地可以使用的情况下,再向相关部门申请养殖许可证,卫生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等各种证件。同时根据要求进行前期的一些硬件建设。 第三步:证件完善,环保消防排污等检测合格,可向工商申请注册(也可以先申请注册再通过检测),这里的前后顺序,只要咨询当地机构就可以了 来自:求助得到的回
问题七:我想在耕地上建养殖场可以吗 需要什么手续支 现在自家的耕地里建设养殖场,首先需要提出申请,进行审批。
《全国土地分类》和《关于养殖占地如何处理的请示》规定:养殖用地属于农业用地,其上建造养殖用房不属于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从事养殖业不再按照建设用地或者临时用地进行审批。应当充分尊重土地承包人的生产经营自 ,只要不破坏耕地的耕作层,不破坏耕种植条件,土地承包人可以自主决定将耕地用于养殖业。
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设施、饲料储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属设施,属于性建(构)筑物,其用地比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问题八:农民在自己的承包地上建养殖场可不可以??? 你的问题中的“承包”有两种可能。一种是属于“农村土地承包制”中的“承包”,你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如果属于此种情况,根据《中华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7条规定:“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性损害;(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你可以在承包地上建养殖场(养殖业属于农业),但是前提条件是不能给土地造成性损害。
第二种是属于你转包(或者说是承包)的他人的土地使用权,这种情况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如果属于此种情况,那么就应该根据你和对方的合同办。如果合同没有明确规定,可以参照上一种情况。
问题九:农民可以在自家土地上建养殖场吗 基本农田不可以,其它农业用地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 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 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批准。
1、农民、农村经济组织可以利用农业用地建养猪场,但是应当进行申报,取得县级批准。
2、农业设施的建设与用地程序:经营者提出申请,乡镇申报,县级审核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农业设施用地分类
(一)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
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
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
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用地等。
(二)附属设施用地是指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管理和生活用房用地:指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办公生活等设施用地;
2.仓库用地:指存放农产品、农资、饲料、农机农具和农产品分拣包装等必要的场所用地;
3.硬化晾晒场、生物质肥料生产场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道路等用地。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和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上述规定的原则,对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用地做出进一步规定。
规范设施农用地审核
农业设施的建设与用地由经营者提出申请,乡镇申报,县级审核同意。申报与审核用地按以下程序和要求办理:
(一)经营者申请。设施农业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用地面积,拟建设施类型、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等;并与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补充耕地、土地复垦、交还和违约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协商一致后,双方签订用地协议。经营者持设施建设方案、用地协议向乡镇提出用地申请。
(二)乡镇申报。乡镇依据设施农用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经营者提交的设施建设方案、用地协议等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乡镇应及时将有关材料呈报县级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乡镇及时通知经营者,并说明理由。
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依法先行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农户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三)县级审核。县级组织门和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审核。门重点就设施建设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承包土地用途调整的必要性与合理性,以及经营者农业经营能力和流转合同进行审核,国土资源部门依据门审核意见,重点审用地的合理性、合规性以及用地协议,涉及补充耕地的,要审核经营者落实补充耕地情况,做到先补后占。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县级批复同意。
设施农用地审核同意后,乡镇具体监督设施建设和用地协议的实施,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土地变更调查、登记和台帐管理等相关工作,县级门做好土地承包合同变更和流转合同备案、登记等工作。
1、农民、农村经济组织可以利用农业用地建养猪场,但是应当进行申报,取得县级批准。
2、农业设施的建设与用地程序:经营者提出申请,乡镇申报,县级审核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农业设施用地分类
(一)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
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
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
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用地等。
(二)附属设施用地是指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管理和生活用房用地:指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办公生活等设施用地;
2.仓库用地:指存放农产品、农资、饲料、农机农具和农产品分拣包装等必要的场所用地;
3.硬化晾晒场、生物质肥料生产场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道路等用地。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和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上述规定的原则,对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用地做出进一步规定。
规范设施农用地审核
农业设施的建设与用地由经营者提出申请,乡镇申报,县级审核同意。申报与审核用地按以下程序和要求办理:
(一)经营者申请。设施农业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用地面积,拟建设施类型、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等;并与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补充耕地、土地复垦、交还和违约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协商一致后,双方签订用地协议。经营者持设施建设方案、用地协议向乡镇提出用地申请。
(二)乡镇申报。乡镇依据设施农用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经营者提交的设施建设方案、用地协议等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乡镇应及时将有关材料呈报县级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乡镇及时通知经营者,并说明理由。
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依法先行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农户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三)县级审核。县级组织门和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审核。门重点就设施建设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承包土地用途调整的必要性与合理性,以及经营者农业经营能力和流转合同进行审核,国土资源部门依据门审核意见,重点审用地的合理性、合规性以及用地协议,涉及补充耕地的,要审核经营者落实补充耕地情况,做到先补后占。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县级批复同意。
设施农用地审核同意后,乡镇具体监督设施建设和用地协议的实施,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土地变更调查、登记和台帐管理等相关工作,县级门做好土地承包合同变更和流转合同备案、登记等工作。
违法。要到当地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土地使用证,向当地畜牧局申请办理动物检疫合格证。
《全国土地分类》和《关于养殖占地如何处理的请示》规定:养殖用地属于农业用地,其上建造养殖用房不属于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
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从事养殖业不再按照建设用地或者临时用地进行审批。应当充分尊重土地承包人的生产经营自,只要不破坏耕地的耕作层,不破坏耕种植条件,土地承包人可以自主决定将耕地用于养殖业。
扩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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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来源:
当然可以建,因为是自己的耕地所以有权利支配土地的使用方式,但是要保证不影响到其他村民耕地和不能造成空气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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