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行政机关是我国政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国家法律法规、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我国地方行政机关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层次:

我国地方行政机关体系我国地方行政机关体系


一、省级地方行政机关

省级地方行政机关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各项事业和工作实施统一领导,对上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

二、市级地方行政机关

市级地方行政机关包括市、地级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是省级地方行政机关的派出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各项事业和工作实施统一领导,对上级地方行政机关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

三、县级地方行政机关

县级地方行政机关包括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是市级地方行政机关的派出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各项事业和工作实施统一领导,对上级地方行政机关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

四、乡级地方行政机关

乡级地方行政机关包括乡、镇人民政府,是县级地方行政机关的派出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各项事业和工作实施统一领导,对上级地方行政机关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

此外,我国还设立了以下几个特殊的地方行政机关:

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是直属于中央人民政府的特别行政区政府,享有高度自治权。 大城市: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等大城市设立了市人民政府,作为省级地方行政机关的派出机关,享有一定的自主权。 经济特区:深圳市、珠海市、汕头市、厦门市等经济特区设立了市人民政府,作为国家赋予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的区域性行政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