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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 甘肃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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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章总则条为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推动华夏文明传承创新,根据《中华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2、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活动,适用本条例。

3、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

4、包括:(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三)传统技艺、医和历法;(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五)传统体育和游艺;(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5、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中属于文物的实物和场所,适用文物保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6、第四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应当尊重传统,维护民族团结,注重真实性、完整性、传承性和公益性;遵循主导、参与、保护为主、抢救、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原则。

7、第五条县级以上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的,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发展规划,并将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8、县级以上应当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抢救、研究、宣传、教育、展演展示和资料实物的征集收购等。

9、省对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应在项目、资金、基础设施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给予扶持。

10、第六条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

11、发展和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教育、民族、宗教、旅游、卫生、体育、出版广电、文物、档案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

12、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当会同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

13、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当地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

14、第七条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宣传,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提高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

15、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志愿者队伍,公众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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