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生产法培训内容有哪些?

新安全生产法培训内容有企业安全管理人员职责: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规程和生产安全应急救援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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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培训 安全生产法培训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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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安全生产法培训内容解析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作技能。

了解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作规程和安全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安全生产法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什么方可上岗作业

安全生产法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资料扩展:

特种作业人员所从事的工作,在安全程度上与单位内的其他工作有较大别。特种作业人员在工作中接触的危险因素较多,危险性较大,很容易发生生产安全,发生不仅对作业人员本人,而且会对他人和周围设备、设施造成较大危害。

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培训教育,实行严格的管理,减少他们的失误,对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较多生产经营单位为限度地追求经济利益,不重视安全设施建设的问题较为。在建设项目的设计和施工阶段忽视生产的安全要求,没有配备应有的安全设施,从而导致项目建成后,存在着的设计性安全隐患。

消除这些隐患往往需要付出巨大的代价,有些甚至不可挽回,从而造成的资金浪费并可能造成生产安全。在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阶段就做好生产安全的预防工作,对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建设项目投入生产和使用后安全进行的物质基础,其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建设项目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内容

条为加强和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范伤亡,减轻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法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什么证书方可上岗作

安全生产法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中华特种作业作证方可上岗作。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中华特种作业作证。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作技能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实行教考分离制度,安全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制定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使用教材。培训机构按照局制定的培训大纲和使用教材组织开展培训。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其委托的有资质的单位根据局制定的考核标准组织开展考核。

特种作业作证: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对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所持证件为特种作业作证。

特种作业作证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制作,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签发。特种作业作证在全国通用。特种作业作证不得伪造、涂改、转借或转让。特种作业作证有效期为6年,每3年复审一次,满6年需要重新考核换证。

新《安全生产法》中,生产经营单位对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教育培训有哪些规定

对于派遣劳动者的教育培训有要求和处罚,具体如下:

1、要求:

《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作规程和安全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2、处罚:

《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扩展资料:

新安全生产法对发生安全的处罚规定:

《安全生产法》

百零九条 发生生产安全,对负有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参考资料:

2021年新安全生产法培训内容是什么?

2021年新安全生产法培训内容是:

1、完善了安全生产方针和安全生产工作机制;

2、完善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制度规定;

3、完善了建设项目“三同时”规定,强化了建设单位的安全;

4、完善了安全生产工艺设备淘汰目录的规定;

5、完善了危险作业安全管理的规定。

新安全生产法介绍:

组织机构和职责、安全生产投入、制度规程、教育培训、生产设备设施、作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应急救援、管理等十大内容进行了深入解读。

新安全法的精神层层传导,落实现场的每个人,通过培训宣传,进一步提升意识,强化风险管控能力,掌握足够的专业知识,去适应自己的岗位,去更好地开展培训教育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

《安全生产法》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有哪些规定?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扩展资料: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作规程和生产安全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 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和保障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