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XXX(XXX):本委受理XXX有限公司诉你劳动争议一案,因无法直接送达,依照《XXX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答辩通知书、仲裁庭组员和开庭通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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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争议的法律法规

法律主观:

关于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全文内容包括哪些的问题, 《关于审理 劳动争议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2010年7月12日由审判委员会第148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4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劳动法》、《中华劳动合同法》、《中华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中华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特作如下解释。 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保险手续,且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 保险待遇 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应予受理。 第二条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应予受理。 第三条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向提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应予受理。 第四条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 第五条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以挂靠等方式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营业执照出借方列为当事人。 第六条当事人不服 劳动人事争议 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依法向提讼,审查认为仲裁裁决遗漏了必须共同参加仲裁的当事人的,应当依法追加遗漏的人为诉讼当事人。 被追加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的,应当一并处理。 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 养老保险待遇 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提讼的,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第八条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 法定退休年龄 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提讼的,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第九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第十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应予支持。 第十一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反悔提讼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 第十二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或仲裁裁决,当事人直接提讼的,应予受理,但申请仲裁的案件存在下列事由的除外: (一)移送管辖的; (二)正在送达或送达延误的; (三)等待另案诉讼结果、评残结论的; (四)正在等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的; (五)启动鉴定程序或者委托其他部门调查取证的; (六)其他正当事由。 当事人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为由提讼的,应当提交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受理通知书或者其他已接受仲裁申请的凭证或证明。 第十三条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 第十四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当事人不服该仲裁裁决向提讼的,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 第十五条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提讼,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申请 撤销仲裁裁决 的,中级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被驳回或者劳动者撤诉的,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依照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中级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中级作出的驳回申请或者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为终审裁定。 第十七条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和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向申请支付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督促程序规定的,应予受理。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支付令被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就劳动争议事项直接向的,应当告知其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支付令被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依据调解协议直接向提讼的,应予受理。 第十八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终局裁决,劳动者向申请执行,用人单位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申请撤销的,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用人单位撤回撤销终局裁决申请或者其申请被驳回的,应当裁定恢复执行。仲裁裁决被撤销的,应当 裁定终结执行 。 用人单位向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不予支持。

法律客观:

《中华劳动法》

第七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中华劳动法》

第七十八条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一、劳动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条规定,本规则适用下列争议的仲裁: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保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二)实施法的机关与聘任制之间、参照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事业单位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团体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文职人员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第三条 仲裁委员会处理争议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的原则,先行调解,及时裁决。

第四条 仲裁委员会下设实体化的办事机构,称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以下简称仲裁院)。

第五条 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争议,或者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优先立案,优先审理。

二、劳动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内容解读

《办案规则》从提高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效能出发,依法细化了适用终局裁决的范围,将竞业限制期限内给予的经济补偿金、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第二倍工资、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等争议案件纳入终局裁决适用范围,并明确了适用终局裁决的金额为单项计算的金额;规范了仲裁调解程序,明确了仲裁调解的原则、期限和方式,特别是加强仲裁程序与调解组织调解程序的衔接,明确了仲裁机构对调解组织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的审查确认程序及法律效力等;规范了简易处理程序,对简单小额劳动争议案件实行快速处理,在答辩期、送达方式、审理方式、文书制作等方面简化程序;规范和简化了集体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程序,缩短争议处理周期。同时,《办案规则》还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了申请仲裁时效、管辖、回避、举证期限、申请和受理、开庭和裁决、送达等办案程序。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是什么

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是什么

1、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如下:

(1)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的争议,或者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优先立案,优先审理;

(2)仲裁委员会处理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应当按照三方原则组成仲裁庭处理;

(3)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4)发生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劳动者可以推举三至五名代表人参加仲裁活动。

2、法律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五条

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争议,或者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优先立案,优先审理。

第六条

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未办理营业执照、被吊销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到期继续经营、被责令关闭、被撤销以及用人单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

二、仲裁需要什么资料

1、仲裁申请书;

2、合同正本或副本;

3、仲裁协议;

4、明;

5、授权委托书;

6、证据材料;

7、申请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

8、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