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与构筑物(建筑物构筑物脱落坠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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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与构筑物(建筑物构筑物脱落坠落)
建筑物与构筑物(建筑物构筑物脱落坠落)
建筑物与构筑物(建筑物构筑物脱落坠落)
1、构筑物的设计: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因建设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施工单位应当采取保护措施。
2、如果施工单位没有采取保护措施,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令第393号,已经2003年11月12日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3、)第64条第1款第5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构成犯罪的,对直接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4、扩展资料第八十五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
5、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人的,有权向其他人追偿。
6、第八十六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
7、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人的,有权向其他人追偿。
8、第八十八条 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
9、第八十九条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
10、第九十条2、无过错原则 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
11、参考资料来源:。
本文到这结束,希望上面文章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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