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是_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包括
简述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税额,它没有的计税依据。纳税人违反“三税”有关规定,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等非税款项不作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但纳税人违反“三税”有关规定,被查补“三税”和被处以罚款时,也要对其未缴的城建税进行补税和罚款。出口产品退还、消费税,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建税;进口产品需征收、消费税,但不征收城建税,即城建税出口不退,进口不征。这主要是因为进口货物没有享受城市公用事业和市政设施的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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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有( )。
法律主观:
计税依据是根据《中华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城市维护建设税,简称:城建税,是我国为了加强城市的维护建设,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对有经营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个税种。它是1984年工商税制全面改革中设置的一个新税种。
法律客观:
《城市建设维护税法》
第二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税额。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的具体确定办法,由依据本法和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报全国常务委员会备案。
《城市建设维护税法》
第四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
(一)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二)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三)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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