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毕业生就业补贴怎么申请

江苏毕业生就业补贴怎么申请一、申请资格确认

江苏省学费补偿系统(江苏学费减免发放时间)江苏省学费补偿系统(江苏学费减免发放时间)


江苏省学费补偿系统(江苏学费减免发放时间)


1、就业之日起18个月内,登录江苏省学生资助网,填写并打印《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资格申请审批表》,本人签字确认。

2、持以下材料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确认学费补偿资格(有关复印件须按顺序附在申请表背后,原件备验):

(1)劳动(聘用)合同(任命或选派文件)复印件;

(2)本人最终学历书复印件;

(3)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原件;

(4)本人居民复印件;

(5)就业单位保险登记证正本复印件;

(6)就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7)毕业生在读期间学费收据或《高等学校毕业生实际缴纳学费证明》原件;

(8)在企(事)业单位就业的'毕业生还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3、积极配合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电话或上门核查,审核通过后妥善保存《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受理通知书》,资格申请表原件由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集中保存。

二.补贴条件:

1.劳动者到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组织等就业,或到乡镇(街道)、村居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就业时属于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

2.劳动者已按规定缴纳6个月以上保险费。

3.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人员.

4.补贴标准:按每人5000元标准给予补贴。

5.补贴期限:一次性。

6.应提交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或书;劳动合同(属服务基层项目提供服务协议或用人单位出具的书面证明)。

7.应核验信息:社保缴费记录;工作单位是否符合基层就业条件(补贴对象从事劳务派遣工作的,其参保单位和用工单位应同时符合基层就业条件)。

8.申请程序:补贴对象(或用人单位)应于稳定就业满6个月之日起1年内,向就业地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本项补贴与高校毕业生基层岗位补贴、公共就业服务岗位补贴不得叠加享受。

法律依据: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八条·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的人员范围为就业困难人员,重点是大龄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

对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当地工资标准执行。

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

第十条·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人员范围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县可扩大至离校2年内未就业中职毕业生。

总之,对吸纳上述人员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给予一定标准的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单位,可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

江苏大学生就业补贴

一、补贴条件:

1.劳动者到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组织等就业,或到乡镇(街道)、村居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就业时属于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

2.劳动者已按规定缴纳6个月以上保险费。

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应届毕业生到粤东西北地区就业且符合上述相关条件的,也可申请本项补贴。

二、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编内人员除外)。

三、申请资格确认

1、就业之日起18个月内,登录江苏省学生资助网,填写并打印《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资格申请审批表》,本人签字确认。

2、持以下材料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确认学费补偿资格(有关复印件须按顺序附在申请表背后,原件备验)∶

(1)劳动(聘用)合同(任命或选派文件)复印件;(2)本人最终学历书复印件;

(3)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原件;(4)本人居民复印件;

(5)就业单位保险登记证正本复印件;(6)就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7)毕业生在读期间学费收据或《高等学校毕业生实际缴纳学费证明》原件;

(8)在企(事)业单位就业的'毕业生还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3、积极配合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电话或上门核查,审核通过后妥善保存《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受理通知书》,资格申请表原件由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集中保存。

法律依据:

《中华就业促进法》

第十七条鼓励企业增加就业岗位,扶持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就业,对下列企业、人员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一)吸纳符合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达到规定要求的企业;

(二)失业人员创办的中小企业;

(三)安置残疾人员达到规定比例或者集中使用残疾人的企业;

(四)从事个体经营的符合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

(五)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

(六)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的其他企业、人员。

第十八条对本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人员,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十九条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金融政策,增加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改进金融服务,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并对自主创业人员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