纸张行业人员配备情况怎么写?增加财务人员申请报告范文
纸张行业人员配备情况怎么写的
该人员配备情况可按照如下内容写:
纸张行业人员配备情况怎么写?增加财务人员申请报告范文
纸张行业人员配备情况怎么写?增加财务人员申请报告范文
纸张行业人员配备情况怎么写?增加财务人员申请报告范文
1、首先写明纸张行业内所配备的部门,包含切纸部、印刷部、裱纸部、粘盒部、包装部等部门。
2、其次写明每个部门所配备的机器数量,以及每台机器对应的作人员,还有是由几人进行作。
3、后写明不同的班次对应应配备的人员数量,现在还的人员数量,留下备注栏,方便后续写明情况。
增加财务人员申请报告
增加财务人员申请报告范文
篇一:关于请求配备财务人员的报告
尊敬的:
随着公司的不断发展,财务的各项核算、管理更要精细,对财务的工作要求更高。
会计核算方法是基础;会计分析方法是会计核算方法的继续和发展;会计检查方法是会计核算方法和会计分析方法的保证。
配备和增设财务人员也是适应企业内部控制的原则,实施与改进会计工作的技术手段,形成一个高效运行的会计工作体系,为在实际会计工作中把各种会计核算方法付诸实际创造条件。
1.有利于企业各项会计规范的建立
2.有利于会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保证会计工作的科学性
3.有利于贯彻落实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提高经济效益
4.会计工作组织是会计信息化的必然要求,车间数据链的建设。
现将财务每月的具体工作内容及所需时间安排
1.出纳交账,清点凭证单据 0.5天
2.凭证分类,编制会计凭证和会计分录4天
3.凭证的粘贴 2天
4.低值、原材料分类入账核算 1天
5.产品验收入库分类及成本核算1天
6.产品销售成本核算0.5天
7.会计科目的归集和汇总,试算平衡 0.5天
8.编制各科目汇总表,账簿装订1天
9.财务报表、国地税纳税申报 1天
10.财政、统计月报0.5天
11.总生产成本的核算2天
12.车间物耗、费用结算(包括到车间核查) 6天
13.车间、后勤、搬运工资核算 6天
14.其他有关结算 1---2天
15.交办的事项 1---2天
(以上16项工作共计需要28―30天才能完成)。
其实这只是会计基础工作,对于我个人来说,会计分析方法和会计检查方法几乎就没有时间和精力去做了,因此肯请根据企业发展和我个人的工作实际情况,增加一名财务人员。
特此申请
20xx年2月16日
篇二:关于增加的请示
尊敬的总公司:
奥兴职业技术培训学校按编制配备了行政编制人员6人(其中主任一人,下属教务一人,办公室一人,招生一人,财务一人,及出纳一名)。在7个分公司中,我公司的'人员配备,无论是总数还是人员总数都是少的。随着培训工作的逐步细化和发展,在新形势学生培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职校的培训工作;学生问题;学生报考处理;考点准备、执行及后续等任务相当繁重。因此,我职校人员少任务重的矛盾十分突出,已经难以适应职校工作发展的需要。为了切实加强职校的工作,进一步发挥职校的桥梁、纽带作用,恳请区编委能考虑职校的实际困难,增加一名。
妥否,请批示。
武汉奥兴职业培训学校
20xx年10月27日
篇三:关于申请增加的报告
截止目 前,我局内设 9 个职能科室,6 个局属事业单位,两个规划分局。局机关现有 27 名。 通过近五年的工作实践,并参照其他省会城市规划局人员编制情况,我们认为现有人员与编制已不适应我市的城市规划运行机制:
一、机关内无具有本局工作身份的财务、人事、秘书。现有 2 名财务,1 名人事,2 名秘书均属借调工作, 其身份与工作岗位不相符合。
二、按照 x 机编发〔2003〕30 号文“关于在 x 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x 桥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置规划分局的批复”意见,我局于 2003 年 7 月组建了“x 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分局”和“x 和浩特 x 桥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分局”, 并进驻两个开发区履行规划管理和审批职能。 由于批复中未核定人员编制,两个分局现借调 12 名,不具备承担行政许可的资格。
三、为了规范人事管理、明晰权责,杜绝人岗分离,编制与职责不统一等弊端,提高工作效率,特申请:
1、增加财务编制 2 名,人事教育编制 1 名,务秘书、行政秘书编制各 1 名,合计增加编制 5 名。
2、两个规划分局各增加编制 6 名,两个分局合计增加编制 12 名。 共需增加人员编制 17 名,请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根据我局的实际情况予以增加人员编制。
特此报告
附件:x 机编发〔2003〕30 号文
20xx 年 3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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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报告怎么写?
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明确建筑施工企业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标准,根据《中华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
条第二条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建筑施工企业设置的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在建筑施工企业及其项目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
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在企业主要负责人的下开展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具有以下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三)组织或参与企业生产安全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及演练;
(四)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与交流;
(五)协调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六)制订企业安全生产检查并组织实施;
(七)监督在建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
(八)参与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
(九)通报在建项目违规违章查处情况;
(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评优评先表彰工作;
(十一)建立企业在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十二)考核评价分包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及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十三)参加生产安全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十四)企业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检查过程中具有以下职责:
(一)查阅在建项目安全生产有关资料、核实有关情况;
(二)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落实情况;
(三)监督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责情况;
(四)监督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的配备及使用情况;
(五)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章违规行为或安全隐患,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作出处理决定;
(六)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设施、设备、器材,有权当场作出查封的处理决定;
(七)对施工现场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越级报告或直接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八)企业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下列要求,并应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
(一)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特级资质不少于6人;一级资质不少于4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3人。
(二)建筑施工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一级资质不少于3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2人。
(三)建筑施工劳务分包资质序列企业:不少于2人。
(四)建筑施工企业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应依据实际生产情况配备不少于2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实行建设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度。建设工程项目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将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报告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第十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组建安全生产小组。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安全生产小组由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项目、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成。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组织制定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三)编制项目生产安全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四)保证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五)组织编制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六)开展项目安全教育培训;
(七)组织实施项目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
(八)建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九)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
第十二条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有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二)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
(三)对作业人员违规违章行为有权予以纠正或查处;
(四)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整改;
(五)对于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六)依法报告生产安全情况。
第十三条总承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配备:
1、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2、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2人;
3、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按照工程合同价配备:
1、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2、5000万~1亿元的工程不少于2人;
3、1亿元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分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专业承包单位应当配置至少1人,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和施工危险程度增加。
(二)
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在5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人-200人的,应当配备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人及以上的,应
当配备3名及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
第十五条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或致害因素多、施工作业难度大的工程项目,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数量应当根据施工实际情况,在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配备标准上增加。
第十六条施工作业班组可以设置安全,对本班组的作业场所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定期对安全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七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审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第十八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许可证或者核准开工报告时,应当审查该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第十九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责情况。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原《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和<危险性较大工程
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的通知》(建质[2004]213号)中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废止。
公司部门设置和员工构成情况该怎么写?
一、公司人员基本情况
截止201X年X月X日,XX公司共有职工X人。公司职工平均年龄为X岁,其中30岁以下职工X人,占职工总数X%;31-40岁职工X人,占职工总数X%;41-50岁职工X人,占职工总数X%;51岁以上职工X人,占职工总数X%。
从文化程度上看,研究生以上学历X人,占职工总数X%;本科学历X人,占职工总数X%;大专学历X人,占职工总数X%;
高中及中专学历X人,占职工总数X%;初中及以下学历X人,占职工总数X%。
从岗位分布上看,高层管理X人;生产一线共有职工X人;供应销售共有职工X人;行政财务等后勤辅助部门共有职工X人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报告怎么写
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明确建筑施工企业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标准,根据《中华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条第二条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建筑施工企业设置的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在建筑施工企业及其项目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在企业主要负责人的下开展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具有以下职责:(一)宣传和贯彻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二)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三)组织或参与企业生产安全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及演练;(四)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与交流;(五)协调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六)制订企业安全生产检查并组织实施;(七)监督在建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八)参与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九)通报在建项目违规违章查处情况;(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评优评先表彰工作;(十一)建立企业在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十二)考核评价分包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及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十三)参加生产安全的调查和处理工作;(十四)企业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第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检查过程中具有以下职责:(一)查阅在建项目安全生产有关资料、核实有关情况;(二)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落实情况;(三)监督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责情况;(四)监督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的配备及使用情况;(五)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章违规行为或安全隐患,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作出处理决定;(六)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设施、设备、器材,有权当场作出查封的处理决定;(七)对施工现场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越级报告或直接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八)企业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第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下列要求,并应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一)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特级资质不少于6人;一级资质不少于4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3人。(二)建筑施工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一级资质不少于3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2人。(三)建筑施工劳务分包资质序列企业:不少于2人。(四)建筑施工企业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应依据实际生产情况配备不少于2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实行建设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度。建设工程项目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将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报告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第十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组建安全生产小组。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安全生产小组由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项目、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成。第十一条安全生产小组的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二)组织制定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三)编制项目生产安全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四)保证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五)组织编制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六)开展项目安全教育培训;(七)组织实施项目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八)建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九)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第十二条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有以下主要职责:(一)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二)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三)对作业人员违规违章行为有权予以纠正或查处;(四)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整改;(五)对于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六)依法报告生产安全情况。第十三条总承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一)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配备:1、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2、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2人;3、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按照工程合同价配备:1、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2、5000万~1亿元的工程不少于2人;3、1亿元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十四条分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一)专业承包单位应当配置至少1人,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和施工危险程度增加。(二)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在5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人-200人的,应当配备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人及以上的,应当配备3名及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第十五条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或致害因素多、施工作业难度大的工程项目,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数量应当根据施工实际情况,在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配备标准上增加。第十六条施工作业班组可以设置安全,对本班组的作业场所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定期对安全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第十七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审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第十八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许可证或者核准开工报告时,应当审查该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第十九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责情况。第二十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原《关于印发和的通知》(建质[2004]213号)中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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