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保护管理办法

法律主观:

保密管理办法 招标保密管理办法保密管理办法 招标保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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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内保护制度的建立企业的商业秘密必然要为企业的一部分雇员知悉,因此,如何在企业与雇员之间建立保护商业秘密的制度,比企业与企业之间相互保护商业秘密更为重要。企业内部对商业秘密保护,主要是建立保密规章制度和与雇员签订保密协议。1、与雇员签订保密协议,积极培养雇员商业秘密意识通过有关的保密合同或协议中的保密条款,可以约定有关单位或人员成为承担保密义务的主体,如果泄露,就违反了合同,将受到法律。在劳动合同之外,另行签订保密协议,以约定企业与雇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方式更为直接有效,与雇员签订保密协议还应当包括竞业禁止的内容和条款。对员工的保密要求,首先告诉员工负有怎样的保密义务及相应的法律。使每一个职员都应意识到商业秘密对企业的重要性,承担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要性。2、尽可能限制商业秘密的知悉范围尽量控制知悉商业秘密员工的人数,如因工作要接触的,也尽可能将商业秘密进行分散,化整为零,使得个人手上掌握的商业秘密只是不能发挥作用的局部,只有将每个人手上的商业秘密都集中起来,才能成为完整的、具有实用性的商业秘密,而且限制员工打听与自己工作无关的业务技术情况。将含有商业秘密的生产过程安排在特定的保密区内进行,采取措施阻断外来视线,将机器的保密部分用箱体封闭。对属于商业秘密的原材料,用密闭容器盛装,不标名称,用颜色或符号代表。确定专人适用含有商业秘密的计算机,全面记录计算机的使用情况;对有关数据和文件进行加密,防止电子行为。3、建立保密规章制度有无严格的保密措施是界定商业秘密是否成立的重要标准,这些措施的实施首先得益于主体内部的保密规章制度。规章制度根据要求保密的对象可分为对物的保密制度和对人的保密制度。对物的保密范围包括厂区或生产区域的保密、生产设备、过程的保密、对原材料、模具的保密、对文件的保密、对计算机的保密以及对废弃物的保密等。相应制度有对物的隔离制度,保安和设定保密区域制度。对外来人员的审查、登记制度等。对人的保密主要限制知悉的人群范围,限制知悉商业秘密的雇员披露或使用。对人的保密制度包括:文件和档案管理制度:各部门依据单位的文件与档案管理要求分别确定保密的密级,确定保密期限,加盖保密章,实行专人、专库、专柜保管,规定借

法律客观:

我国现阶段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措施主要有:(1)制定内部的保密规章制度,比如订立企业内部对资料、文件、图纸的管理方法以及职工守则;(2)与相关人员订立保密合同。如在聘用合同中明确规定在一定时期内不得调动、泄露商业秘密的、走时将资料、图纸等交还等;(3)加强对某些特殊领域的管理工作。如对涉及本企业商业秘密的关键部门、车间、资料室,严格限定人员出入、加强内室保密措施、禁止参观等。以上措施权利人实施其一者,可认定其已采取了保密措施。另外,企业与其他企业之间的商业秘密的保密措施主要以合同约定为主。1、将商业秘密纳入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商业秘密的属性问题往往决定一国的商业秘密保护的基本理论,是明确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依据、保护方式和保护程度的关键性问题,同时也是确认其构成条件的核心依据。因而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都具有重要意义。进入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以来,人们开始将商业秘密当作知识产权来对待,商业秘密的知识产权属性逐渐为人们所认同,并出现在正式文件中,如1992年中美知识产权备忘录即将商业秘密归入知识产权范围。世贸组织知识产权协议的部分明确规定了商业秘密是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一种财产权,明确了商业秘密的知识产权属性。随着经济文化的发展,目前我国知识产权理论界和司法界也已倾向于财产权理论,将商业秘密纳入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2、商业秘密保护的立法模式目前,各国主要通过合同法、侵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刑法中的有关规定对商业秘密实施间接保护,但以民事保护为主,刑事只是作为一种补充性保护手段。如美国1939年侵权行为法重述以侵权法保护商业秘密;日本、韩国则将商业秘密纳入不正当竞争法的轨道予以保护;墨西哥、巴西则是通过工业产权法来保护商业秘密。也有的采用专门立法的形式保护商业秘密。如瑞典制定了《商业秘密法》。

【机关涉密人员保密管理制度】涉密文件保密管理制度

涉密人员保密管理制度

章 总则

条 为加强对局涉密人员的保密管理,全面规范局的保密工作,跟据《中华保守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结合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涉密人员分类和等级界定

第二条 本制度中所称的涉密人员是指在工作中产生、掌握、管理和大量接触秘密的人员。

第三条 在涉及绝密级秘密岗位工作或承担任务的人员为核心涉密人员;在涉及机密级秘密岗位上工作或承担任务的人员为重要涉密人员;在涉及秘密级秘密岗位上工作或承担任务的人员为一般涉密人员。

第四条 局根据涉密人员工作任务、工作岗位和职责范围的实际涉密情况综合界定其涉密等级。

第五条 涉密人员的涉密等级界定,由各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承担工作任务人员的实际涉密情况,提出初审名单,部门负责人审核确定后,报送局办公室和局保密工作小组审批并存档备案。

第六条 局对涉密人员实行动态管理。涉密人员所在部门根据涉密人员实际工作岗位、工作任务、职责范围的变化,及时提出调整涉密等级的初审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送局保密工作小组审批并进行调整。

第三章 涉密人员审查与保密书签订

第七条 局对承担涉密任务,进入涉密岗位的人员进行严格审查,并对审查情况书面记载备案。重点考评其现状表现、工作表现、学习及遵守保密法规制度和纪律的情况。

第八条 所有涉密人员按进厂、在岗、离岗、几个阶段签订保密书,明确自己

应当承担的保密和义务。

第四章 涉密人员保密教育和管理

第九条 局按照《保密教育制度》对涉密人员进行经常性的保密教育。

第十条 局对涉密人员遵守保密制度和纪律以及接受保密教育的情况要定期进行考核,建立健全保密监督和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五章 涉密人员流动管理

第十一条 涉密人员脱离涉密岗位实行脱密期管理制度,应清退所有涉密文件、资料及物品,并不得解除相关秘密。脱密期一般为:核心涉密人员3年;重要涉密人员2年;一般涉密人员1年。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必要时可适当延长涉密人员的脱密期。

第十二条 涉密人员退休后,在其相应的脱密期内仍由局按在职涉密人员进行管理。借调、返聘人员在涉密岗位工作的按照在职涉密人员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涉密人员申请调动的,经局同意,先将其调离涉密岗位,待脱密期满,经局相关批准,签订保密承诺书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对于尚在脱密期内需要办理调动手续的特殊情况,经局保密工作小组批准后,在其人事档案注明涉密身份和脱密期,并签订保密承诺书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第十四条 涉密人员在脱密期一般不得辞职。对于确有特殊原因而本人坚持申请辞职的非核心涉密人员,经局批准,在其人事档案注明涉密身份和脱密期,并签订保密承诺书后,方可办理辞职手续。

第十五条 涉密人员不得擅自离职。对已经离职的涉密人员局劝其返回单位。若本人要求辞职的,按涉密人员辞职规定办理手续。对不回局又拒不履行保密义务和手续的,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通过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涉密人员调动、辞职会使秘密安全受到威胁的和另有规定不得辞职的,局可不予批准。

第六章 职责划分和保障措施

第十七条 局保密工作小组对涉密人员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对涉密人员资格审

查和等级审定、调动离职等进行批准,并按照小组分工抓好督促落实工作。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一) 涉密人员资格审查;

(二) 根据部门初审意见进行涉密人员登记审定和变更;

(三) 组织和安排涉密人员签订保密书;

(四) 组织涉密人员保密教育活动;

(五) 根据涉密人员涉密等级拟制保密津贴发放明细;

(六) 涉密人员的脱密期管理;

(七) 对涉密人员调动辞职等进行保密审查。

第十八条 涉密人员违反保密法规,泄露相关秘密的,局将进行查处,并根据《保密奖惩制度》追究相关人员的涉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局保密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邮政储蓄银行保密工作管理办法

邮政储蓄银行保密工作管理办法如下:

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可以采取下列监督检查措施:

1、进人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或者涉嫌发生违反本法活动的其他场 所实施现场检查。

2、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3、 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凭证。

4、 经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查封与违反本法活动有关的场 所,扣押用于违反本法活动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物品,对信件以外的涉嫌 夹带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邮件、快件开拆检查。

包括不限于泄露会干扰邮储银行正常工作秩序和业务运行的;泄露会危及邮储银行资金安全或使资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泄露会使邮储银行金融新产品或业务。

根据邮政储蓄银行保密工作管理实施细则,保密工作坚持的原则是:

1、保护生命原则。它是保密工作基本、也是重要的原则。

2、完全平等与别平等原则。

3、小伤害原则。

4、保护隐私原则。在尽可能与法律要求和服务对象意愿保持一致的情况下,保护服务对象的隐私。

5、真诚原则。应当向服务对象和公众报露所有可以披露的信息,尤其是那些与服务对象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

保密管理管理办法

法律主观:

保密管理的内容包括: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机关、单位实行保密工作制;以及机关、单位及其履行保密工作制情况应当纳入年度考评和考核内容等。

法律客观:

《中华保守秘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机关、单位采购涉及秘密的工程、货物和服务的,应当根据保密规定确定密级,并符合保密规定和标准。机关、单位应当对提供工程、货物和服务的单位提出保密管理要求,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 《中华保守秘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上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 《中华保守秘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机关、单位实行保密工作制。机关、单位负责人对本机关、本单位的保密工作负责,对本岗位的保密工作负责。机关、单位应当根据保密工作需要设立保密工作机构或者指定人员专门负责保密工作。机关、单位及其履行保密工作制情况应当纳入年度考评和考核内容。

按照公司保密管理办法规定涉密电脑信息系统按照什么的原则进行管理?

一般情况下,公司都有相应的保密管理办法。但具体实行和作要依据实际情况。

1.比如可以让员工签订保密协议。针对涉密岗位和人员签订严格的保密协议,明确哪些内容、哪些行为属于保密,如果发生泄密的话,会有哪些后果等。

2.比如可以在员工电脑上安装防泄密软件。比如域之盾、安企神、中科安企等之类的软件都可以实现防泄密功能。针对电脑上200多项文件程序进行加密,包括各类日常办公、文字编辑、设计、图纸加密等的透明加密解密;

加密权限管理。允许员工的手动加解密、允许员工端制作外发包、设置外发包打开次数、支持员工端离线办公等。

3.还可以对上网行为进行管控。包括电脑主机、即时通讯工具管控、文件作管控等。

保密措施_计算机保密管理规定

为加强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工作按的有关规定执行,制定了《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下面我给大家分享关于计算机保密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帮助。

计算机保密管理规定如下

章总则

条为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处理的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保守 秘密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采集、存储、处理、传递、输出秘密信息的计算机系统。

第三条主管全国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工作。

各级保密部门和、机关保密工作机构主管本地区、本部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 保密工作。

第二章涉密系统

第四条规划和建设计算机信息系统,应当同步规划落实相应的保密设施。

第五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研制、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保密要求。

第六条计算机信息系统应当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配置合格的保密专用设备,防 泄密、防窃密。所采取的保密措施应与所处理信息的密级要求相一致。

第七条计算机信息系统联网应当采取系统访问控制、数据保护和系统监 控管理等技术措施。

第八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访问应当按照权限控制,不得进行越权作。未采取技 术措施的数据库不得联网。

第三章涉密信息

第九条涉密信息和数据必须按照保密规定进行采集、存储、处理、传递、使用和 销毁。

第十条计算机信息系统存储、处理、传递、输出的涉密信息要有相应的密级标识, 密级标识不能与正文分离。

第十一条秘密信息不得在与网络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 传递。

第四章涉密媒体

第十二条存储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媒体,应按所存储信息的密级标明密级, 并按相应密级的文件进行管理。

存储在计算机信息系统内的秘密信息应当采取保护措施。

第十三条存储过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媒体不能降低密级使用。不再使用的媒体 应及时销毁。

第十四条存储过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媒体的维修应保证所存储的秘密信息 不被泄露。

第十五条计算机信息系统打印输出的涉密文件,应当按相应密级的文件进行管理。

第五章涉密场所

第十六条涉密信息处理场所应当按照的有关规定,与境外机构驻地、人员住 所保持相应的安全距离。

第十七条涉密信息处理场所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和有关规定设立控制区,未经管理 机关批准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第十八条涉密信息处理场所应当定期或者根据需要进行保密技术检查。

第十九条计算机信息系统应采取相应的防电磁信息泄漏的保密措施。

第二十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其它物理安全要求应符合有关保密标准。

第六章系统管理

第二十一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管理应实行负责制,由使用计算机信息系 统的单位的主管负责本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工作,并指定有关机构和人员 具体承办。

各单位的保密工作机构协助本单位的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工作进行指导、 协调、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二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应根据系统所处理的信息涉密等级和重要 性制订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各级保密部门应依照有关法规和标准对本地区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 保密技术检查。

第二十四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系统管理人员应经过严格审查,定期进行 考核,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保密工作机构应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进行上岗前的保 密培训,并定期进行保密教育和检查。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计算机信息系统泄密后,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向上级报告。

第七章奖惩

第二十七条对在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应给予奖 励。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由保密部门和保密机构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整改,经 保密部门、机构审查、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泄露秘密,依据《中华保守秘密法》 及其实施办法进行处理,并追究单位的。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工作按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保密法实施细则

为了保守秘密,维护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秘密是关系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秘密受法律保护。保守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一切机关、武装力量、政、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秘密的义务。

任何危害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机关和涉及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管理本机关和本单位的保密工作。

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 机关、单位应当实行保密工作制,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保密防护措施,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加强保密检查。

拓展资料:下列涉及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在、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秘密:

(一)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

(四)国民经济和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法律依据:《中华保守秘密法实施办法》于1990年4月25日以令第1号发布。该《办法》第45分总则,确定密级、变更密级和解密,保密制度,奖惩,附则5章41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手机保密管理规定是什么

为进一步规范手机使用的保密管理,办公厅、办公厅印发了《手机使用保密管理规定》,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手机使用保密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手机使用保密管理条例

一、手机使用的保密管理,坚持突出重点,综合防范的原则,做到严格管理与方便使用相结合,健全制度与加强自律相结合,积极预防与依法查处相结合。

二、政机关应建立手机使用保密管理制度,对涉密人员进行 教育 ,使其了解手机使用泄密隐患,增强手机使用保密意识,掌握手机使用保密常识。

三、涉密人员使用手机应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自觉履行保密义务,严禁在使用手机时谈论秘密事项,严禁发送涉及秘密事项的信息。

四、不得将手机带入召开涉及秘密会议的场所,因特殊原因带入会场的手机应取出电池,大型涉密会议应使用保密会议移动通信。

五、不得将手机带入谈论涉及秘密事项的场所,因特殊原因带入的手机应取出电池或采取屏蔽 措施 。

六、涉密单位的和重要涉密岗位的不得使用他人赠予的手机。

七、使用其他带有发射装置而又无保密措施的通信工具也应按照上述要求执行。

八、各级干部和广大涉密人员要高度重视对手机使用的保密管理工作,提高防范意识,自觉执行使用手机的保密要求。

九、各级保密委员会(小组)和保密部门要加强对手机使用保密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查处,确保和秘密的安全。

手机使用保密管理相关讯息

加强手机使用保密管理,必须增强忧患意识。信息化大潮正以前所未有之势席卷整个,给工作带来重大挑战,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手机使用的保密管理。有关资料显示,截至今年5月底,我国手机用户已达到12.56亿,其中使用手机上网用户数量为8.57亿,占总数将近70%。手机使用已经深入到生活的方方面面,也不可避免地给保密管理带来严峻挑战。手机特别是智能手机,集录音机、照相机、、、掌上电脑于一体,具有视频通话、宽带上网、位置服务、大容量数据存储及处理等多种功能,在方便生活和工作的同时,也存在通信内容被截获、存储信息被窃取利用、用户位置被定位跟踪以及被控制成为窃照工具等多种隐患,为窃密活动提供了可乘之机。斯诺登披露的信息反映,美国等西方的情报机构大肆开展网络活动,对大量通信手机包括许多人使用的手机进行,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警醒。当前,一些机关、单位手机使用管理不到位、制度不落实,一些涉密人员手机使用保密意识不强、保密知识技能缺乏的现象在相当程度上存在,违规使用手机引发的泄密时有发生,给秘密安全带来威胁。《规定》的出台,正是有效应对这一威胁的重要举措。各级政机关、涉密单位及广大涉密人员一定要站在维护安全和利益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手机使用保密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高度负责的精神把《规定》学习好、宣传好、落实好,真正在思想上重视起来,在行动上落实下来,坚决杜绝手机使用泄密隐患。

加强手机使用保密管理,必须切实管好涉密人员和场所。涉密人员和场所是手机使用保密管理的两大要素,管好了人员和场所,就抓住了关键。涉密人员是移动的涉密载体,知悉秘密,进出涉密场所,流动性强,管理难度大。《规定》详细列举了涉密人员使用手机应遵守的保密要求,特别是禁止,并明确规定各级干部要带头执行。对这些要求,各级干部和涉密人员都要时刻牢记,严格执行。涉密场所是保密的特定空间,严格涉密场所手机使用保密管理,可以有效地防止窃密、泄密的发生。《规定》对涉密场所手机使用提出了具体要求,并依照涉密程度的不同,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不同的手机使用保密管理措施。机关、单位务必要对照这些要求,规范本机关、本单位涉密场所手机使用保密管理,做好涉密会议、活动保密,该禁止带入的必须禁止带入,该禁止使用的必须禁止使用,该禁用有关功能的必须禁用有关功能,确保管出成效、管出常态。

加强手机使用保密管理,必须狠抓落实。保密部门、相关职能部门以及机关、单位在手机使用保密管理中各自担负着重要职责,必须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共同把《规定》落实好。保密部门要牵头组织。《规定》明确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有依法组织开展手机保密宣传教育、保密检查、保密技术防护和泄密案件查处等职责,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要真正担起,发挥指导协调作用,调动各方力量落实《规定》。尤为重要的是,要将《规定》纳入保密教育培训内容,增强手机使用保密意识,同时加强监督检查,将手机使用保密管理情况纳入保密检查内容,及时发现问题、纠正问题,以查促教、以查促管。对存在泄密隐患的机关、单位和违规使用手机的涉密人员,要限期整改或作出书面检查;逾期不改的,要进行通报批评;造成后果的,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政纪,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相关职能部门要协同配合,管好自己的“一亩三分地”,做到通力协作、齐抓共管。各级政机关和涉密单位是手机使用保密管理的主体,要履行好主体,结合实际制定手机使用保密管理的具体办法,进一步细化完善涉密人员和涉密场所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制度,开展宣传教育,完善技术防护措施,切实将《规定》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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