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权益保障法二十三条(妇女权益保障法二十三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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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权益保障法二十三条(妇女权益保障法二十三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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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权益保障法二十三条(妇女权益保障法二十三条规定)
妇女权益保障法二十三条(妇女权益保障法二十三条规定)
1、法律主观:“第二十一条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
2、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作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3、禁止招收未满十六周岁的女工。
4、第二十三条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5、在分配住房和享受待遇方面男女平等。
6、第二十四条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妇女。
7、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
8、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9、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10、第二十七条发展保险、经济和医疗卫生事业,为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妇女获得物质资助创造条件。
11、相关法律知识:条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12、第二条妇女在的、经济的、文化的、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13、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逐步完善对妇女的保障制度。
14、禁止、虐待、残害妇女。
15、第三条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的共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保障妇女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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