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

法律分析】: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为:

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第三款 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第三款解释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第三款 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第三款解释


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第三款 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第三款解释


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第三款 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第三款解释


1、行政强制措施时行政机关在行政管过程中依职权主动实施的行政行为。而行政强制执行时有关机对于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申请作出的司法强制行为。

2、目的不同,行政强制措施时为了达到一定目的暂时实施的一种措施,以防止危害扩大或弊危险发生等。而行政强制执行时为了实现义务得到履行的目的而采取的一种措施。

【法律依据】:《中华行政强制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虚或族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团州履行义务的行为。

【温馨提示】

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法律主观:

行政 法规 的强制性规定有《 行政处罚法 》、《 行政强制法 》。 1、《行政处罚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 行政处罚 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同时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 强制执行 。因此《行政处罚法》具有强制性。 2、《行政强制法》规定, 行政强制措施 ,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 证据 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 强制执行 ,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因此,《行政强制法》具有强制性。 《行政处罚法》第三条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行政强制法》第二条

法律客观:

《中华行政处罚法》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具体指的是什么

1、行政强制执行和解指的是行政机关在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下,和当事人达成和解。

2、法律依据:

(1)《行政强制法》第42条第1款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

(2)《中华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有

法律主观:

你好,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回答如下目录声明:百科词条人人可编辑,创建和修改均免费详情2编辑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执行是指特定行政机关采取强制手段保障法律、法规和行政决定得到贯彻落实的一种执法行为。其特点表现为:一是行政性,发生于行政管理过程中,由特定行政机关实施;二是强制性,基于行政机关的权力作用,强行抑制相对人的意志,迫使相对人服从;三是执行性,旨在确保实现法律、法规或行政决定所要求达到的行政管理的目的和状态。这是行政强制执行本质的特征。[1]中文名行政强制执行外文名Administrativeenforcement出处《中华行政强制法》方式代履行执行罚直接强制词语解释根据《中华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2]特征1.行政强制执行以行政主体和为执行主体。2.行政强制执行以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为执行内容。3.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迫使相对人履行义务或用代执行等方式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之状态,终确保行政法上秩序的实现。4.行政强制执行不允许进行执行和解。行政强制执行是法律赋予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职责,行政机关如放弃强制执行而与被执行人和解,就等于放弃了自己的职权与职责,即为失职。这是法律所不能允许的。归属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强制执行既存在由行政机关实施的情况,也存在由司法机关实施的情况,即行政机关和都可以成为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它们之间的行政强制执行权限的分配,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概括为"以申请强制执行为原则,以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为例外"。这一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是在总结各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形成的。但在现实中,许多行政机关违背这一法定原则,滥用强制执行权,往往给相对人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如成都市双流县综管办成都机场高速路两侧广告牌案。

法律客观:

《中华行政强制法》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中华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二)划拨存款、汇款;(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五)代履行;(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行政处罚执行能办拒执罪

法律主观:

行政处罚可以强制执行。根据《中华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是行政强制执行行为。行政处罚也是行政决定。《中华行政强制法》第二条

法律客观:

《中华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强制执行。《中华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申请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法律主观: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属于行政强制措施。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第二款,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因此,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也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客观:

《中华行政强制法》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中华行政强制法》第九条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