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经营管理条例(保健食品经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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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经营管理条例(保健食品经营管理办法)
保健食品经营管理条例(保健食品经营管理办法)
1、十五条市场举办者应当与进场经营者签订食品卫生保证协议书,约定违反本规范的,加强对进场经营者的教育、培训和管理。
2、(一)与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名称一致。
3、三、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3大类 :(二)对于横版标签应标注在标签主要展示版面的三分之一范围内位置标出;对于竖版标签应标注在标签主要展示版面的右三分之一范围内位置。
4、(三)进口保健食品除标注中文名称外,还应与外文名称对应。
5、二、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或者进口产品经营企业地址保健食品标签和说明书标注的生产企业或进口产品的经营企业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质量的名称、地址。
6、标注的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应当与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企业名称、地址一致。
7、(一)委托生产的保健食品,应当分别标注委托企业、受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及生产许可证证号。
8、(二)标注的生产企业注册地和生产(办公地)不在同一地址的,应分别标注。
9、三、生产日期、有效期(一)应按年、月、日的顺序标示日期,如果不按此顺序标示,应注明日期标示顺序。
10、(二)年代号一般应标示4位数字,小包装食品也可以标示2位数字。
11、月、日应表示2位数字。
12、(三)可用空格、斜线、连字符、句点等符号分隔,或不用分隔符。
13、四、净含量和规格净含量和规格标注按照标准规定的标注要求予以标注。
14、五、保健食品标识及批准文号保健食品标志与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应并排或上下排列,清晰易识别。
15、法律依据:《中华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16、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17、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18、第五十一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19、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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