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规定,旅行社可以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其他地接社履行,但必须要符合哪些条件?

【】:ABCD根据《中华旅游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地接社履行的,应当与地接社订立书面委托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向地接社提供与旅游者订立的包价旅游合同的副本,并向地接社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地接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和委托合同提供服务。

旅行社业务委托的相关规定_旅行社委托别的旅行社旅行社业务委托的相关规定_旅行社委托别的旅行社


旅行社业务委托的相关规定_旅行社委托别的旅行社


旅行社私自转团是否需要承担

法律主观:

如不降低旅行服务标准,在旅游者同意的情况下可以拼团、转团。所谓“拼团”、“转团”,是一家旅行社将其接待旅游者的义务委托给另一家旅行社实施,这在旅行社的业务经营活动中是非常普遍的事情,也是旅行社经营的一种行业惯例。但为了避免在业务委托中发生不规范的做法,本条例明确规定旅游业务委托需具备三个条件:一是旅行社应当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二是旅行社应当就委托行为征得旅游者的同意;三是旅行社应与接收委托的旅行社签订委托合同,确定接待旅游者的各项服务安排及其标准。也就是说,当旅游者在一家旅行社报名时,旅行社接待人员应当事先告知,并在合同中注明将拼入旅行社的名称以及相关信息。

法律客观:

与其他服务性行业一样,旅游经营者应向旅游消费者提供安全、优质的服务。但是在目前的旅游业,恶性竞争、层层转包现象大量存在,旅游服务实际与合同约定内容不符、服务缩水,侵害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于我国旅游业的健康发展也是一种损害。旅游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旅游者、旅游企业法人、其他旅游组织之间设立、变更、中止旅游民事关系的协议。旅游合同的作用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经营服务行为,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一般情况下,旅游者与旅行社等旅游经营者签订旅游合同后,无论是否从中牟利,旅行社都不得擅自将旅游者转让给其他旅行社,因为旅游消费者选择旅行社,大都相信该旅行社业已建立的信誉,即消费者在这里有一种信赖利益。如果旅行社将旅游业务擅自转让给其他旅行社,将使旅游者的权益处于一定的危险之中。所以未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不得转让旅游业务。但旅游业有其本身难以克服的弱点,即交通、签证等环节不是旅行社本身所能控制,如果情形发生变化,旅游者又坚持继续旅游,旅行社可以在征得旅游者同意后联系其他旅行社,由其他旅行社安排旅游者的行程。这是原来的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的合同仍然存在,只是原合同义务由其他旅行社代替自己履行。原来的旅行社有义务选定有合格资质的旅行社,以保证旅游合同中约定的服务水准。如果旅游者在旅游合同履行期间发生意外伤害、财产损失或转包旅行社服务质量等,应由原来的旅行社承担合同。至于其他旅行社未按原来的旅行社要求的质量提供服务则应依它们之间的协议来解决,原来的旅行社不得以其他旅行社的原因拒绝向旅游者承担。旅游合同违约的形式,依据消费者权益保的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旅行社因自身过错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的,应承担按约定实际履行、退还价款及利息、支付违约金、双倍返还定金及赔偿损失等。赔偿损失是指违约方依据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的赔偿对方当事人损失的。作为民事的一种,赔偿损失的特点表现在补偿性上,一般不具有惩罚性。

旅行社经营业务范围

《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1、招徕外国旅游者来、华侨与、、同胞归国及回内地旅游,并接受旅游者委托,为旅游者代办入境手续;

2、招徕我国旅游者在国内旅游,为其交通、游览、住宿、饮食、购物、娱乐事务及提供导游、行李等相关服务;

3、经批准,组织居民到外国和、、地区旅游,为其安排领队、委托接待及行李等相关服务,并接受旅游者委托,为旅游者代办出境及签证手续;

4、经批准,组织居民到规定的与我国接壤的边境地区旅游,为其安排领队、委托接待及行李等相关服务,并接受旅游者委托,为旅游者代办出境及签证手续。

第五条规定:“国内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1、招徕我国旅游者在国内旅游,为其交通、游览、住宿、饮食、购物、娱乐事务及提供导游等相关服务;

2、为我国旅游者、代订国内交通客票、提供行李服务

旅行社的委托代办业务主要有哪些

旅行社还可以接受委托,提供下列旅游服务:

(一)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代订交通客票、代订住宿和代办出境、入境、签证手续等;

(二)接受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的委托,为其旅、考察、会议、展览等公务活动,代办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务;

(三)接受企业委托,为其各类商务活动、奖励旅游等,代办交通、住宿、餐饮、会务、观光游览、休闲度等事务;

(四)其他旅游服务。

前款所列出境、签证手续等服务,应当由具备出境旅游业务经营权的旅行社代办。

根据中华旅游法规定,旅行社的委托存在什么问题

你好 具体条款如下 百零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

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私自承揽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1)

章总则条为实施《旅行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现根据《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旅行社业为许可经营行业。经营旅行社业务,应当报经有权审批的旅政管理部门批准,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

未经旅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并取得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旅游业务。第三条《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外国旅行社在中华境内设立的常驻机构”是指经审批、外国旅行社在中华境内设立的常驻旅游办事机构。该办事机构只能从事旅游咨询、联络、宣传等非经营性活动,不得经营招徕、接待等旅游业务,包括不得从事订房、订餐和订交通客票等经营性业务。第四条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招徕外国旅游者来、华侨与、、同胞归国及回内地旅游,为其交通、游览、住宿、饮食、购物、娱乐事务及提供导游、行李等相关服务,并接受旅游者委托,为旅游者代办入境手续;

(二)招徕我国旅游者在国内旅游,为其交通、游览、住宿、饮食、购物、娱乐事务及提供导游、行李等相关服务;

(三)经批准,组织中华境内居民到外国和、、地区旅游,为其安排领队、委托接待及行李等相关服务,并接受旅游者委托,为旅游者代办出境及签证手续;

(四)经批准,组织中华境内居民到规定的与我国接壤的边境地区旅游,为其安排领队、委托接待及行李等相关服务,并接受旅游者委托,为旅游者代办出境及签证手续;

(五)其他经规定的旅游业务。

未经批准,任何旅行社不得经营中华境内居民出国旅游业务、港澳台旅游业务和边境旅游业务。第五条国内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招徕我国旅游者在国内旅游,为其交通、游览、住宿、饮食、购物、娱乐事务及提供导游等相关服务;

(二)为我国旅游者、代订国内交通客票、提供行李服务;

(三)其他经规定的与国内旅游有关的业务。第六条各级旅政管理部门按照统一、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旅行社进行监督和管理:

按照《条例》规定,设立旅行社由审批,设立国内旅行社由省级旅政管理部门审批。

旅政管理部门对各类旅行社及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实行属地管理。第七条旅行社申请办理旅游签证,应当按照旅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具体办法办理。第八条旅政管理部门依照标准对旅行社逐步实行信誉档案制度和资质等级评定制度,具体办法由另行制定第二章旅行社的设立条件第九条设立旅行社,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交纳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质量保证金)。

交纳质量保证金,按照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设立旅行社,应当具有下述任职资格的经营管理人员:

(一)持有颁发的《旅行社资格证书》的1名;

(二)持有颁发的《旅行社资格证书》的部门至少3名;

(三)取得会计师以上职称的专职财会人员。第十一条设立国内旅行社,应当具有下述任职资格的经营管理人员:

(一)持有颁发的《旅行社资格证书》的1名;

(二)持有颁发的《旅行社资格证书》的部门至少2名;

(三)取得助理会计师以上职称的专职财会人员。第十二条旅行社资格的规定,由另行制定。第十三条设立旅行社,应当具备下述规定的营业场所和经营设施:

(一)足够的营业用房;

(二)传真机、直线电话、电子计算机等办公设备;

(三)具备与旅政管理部门联网的条件;

(四)业务用汽车等。第十四条设立国内旅行社,应当具备下述规定的营业场所和经营设施:

(一)足够的营业用房;

(二)传真机、直线电话、电子计算机等办公设备;

(三)具备与旅政管理部门联网的条件。第十五条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按照本章前述各条的规定,将出资证明、交纳质量保证金承诺书、和部门的资格证书、营业场所和经营设施等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接受申请的旅政管理部门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