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三) 《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二)》
立法技术规范
立法技术规范是全国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总结立法工作实践经验,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针对立法工作中经常遇到的、带有共性和普遍性的有关法律结构、文字等立法技术层面的问题制定的立法规范。
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三) 《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二)》
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三) 《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二)》
立法技术是指在整个立法过程中产生和利用的经验、知识和作技巧,包括立法体制确立和运行技术、立法程序形成和进行技术、立法表达技术等。
立法表达技术如下:
1、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名称;
2、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内部结构、外部形式、概念和语言表达、文体的选择技术等;
3、法律规范的结构和分类技术;
4、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技术,这主要指法律编纂和汇编技术。
立法表达技术要求如下:
1、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表达。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要求,也就是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首先,法的名称的表达要规范和统一也就是说,不同的制定法律的机关所制定的法律文件,因为其法律效力层次不同必须有不同的名称来表达;
2、法律规范的表达。法律规范的表达要做到完整、概括和明确;
3、立法语言的运用。立法语言的运用要做到准确、严谨和简明。
(1)所谓准确,就是说要用明确肯定的语言表达明晰的概念;
(2)所谓严谨,是指用逻辑严密的语言表达法律规范的内容;
(3)所谓简明,是指用尽可能简练明白的语言表达法律的内容。
法律依据
《立法技术规范(试行)》
条 立法技术规范包括法律的结构、形式、文体、修改和废止的方法等方面的规则,是起草、修改法律需要掌握的具体作标准。准确地运用立法技术规范,对保证立法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统一性,提高立法质量具有重要意义。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立法工作成绩卓著,特色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在法律体系中主要的、起支架作用的法律已基本制定出来。按照特色法律体系的要求,除了法律门类齐全外,还要求法律体系内部协调、结构严谨,法律之间应当相互衔接。这就要求在立法过程中既需要科学、严密的框架设计,又要求条文表述尽量科学严谨,用语规范统一。
提高立法质量,始终是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的重中之重。制定统一的立法技术规范,为法律的起草、审议和修改提供技术层面的支撑,以利于常委会组员审议法律草案,提高立法质量,也可以为下位法的制定工作提供指导。在本规范的起草过程中,地方人大的同志也多次表达了希望常委会尽快制定立法技术规范的强烈愿望。
法律文书字号要求
法律文书使用字体字号管理规定篇一:法律文书格式规范法律文书格式规范条适用范围本法律文书格式规范适用于一切以事务所名义对外出具的以法律服务为内容的书面或电子文件。
法律依据:
《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
法律条文表述规范
5.立法目的与立法依据的表述
5.1法律一般需要明示立法目的,表述为:“为了??,制定本法”,用“为了”,不用“为”。立法目的的内容表述应当直接、具体。明确,一般按照由直接到间接、由具体到抽象、由微观到宏观的顺序排列。
5.2法律一般不明示某部具体的法律为立法依据。但是,宪法或者其他法律对制定该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应当明示宪法或者该法律为立法依据。表述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或者“??根据《中华××法》的规定,制定本法。”
5.3立法目的与立法依据(需要规定立法依据时)一般在条一并表述,先表述立法目的,再表述立法依据。
6.引用法律名称的表述
6.1引用本法时,表述为:“本法??”。
6.2引用其他法律时,在特指具体法律时,所引法律的名称用全称加书名号。
示例: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适用《中华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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