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日小怡来为大家解答以上的问题。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1、章总则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天津市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以下简称《体规划》)的实施,根据颁发的《城市规划条例》、《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2、第二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凡在我市范围内进行各项建设工程,必须服从我市总体规划的要求,执行规划管理的规定。

3、第三条城市建设必须坚持统一规划、统一管理、集中的原则。

4、在未批准我市总体规划以前,我市各项城市建设以一九八四年八月市规划局编制上报的总体规划方案为依据。

5、天津市规划设计管理局,在市下,是我市城建规划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市内各区的规划管理部门为市规划局的派出机构,郊、县、滨海各区的规划管理部门在规划和规划管理业务上受市规划局。

6、第二章建设用地管理第四条凡在我市范围内进行各项建设工程需要用地时,须持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建设、任务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向市、县滨海各区的规划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规划管理部门依据规划审查批准,取得土地使用证件后方可使用土地。

7、界外处理土地,未经批准不得使用。

8、第五条在城镇、文物保护区、风景旅游区、水源保护区等特定地区的规划范围内进行农房建设,必须服从城镇统一规划,按照划拨用地审批权限,由规划管理部门确定位置、面积后,方可使用土地。

9、第六条经市、县、滨海各区规划管理部门按照审批权限核定用地后,用地单位应到土地所在区征地管理部门办理征用土地手续,超过六个月不办理征用手续,征地管理部门可将“核定用地通知”退回用地审批机关,予以注销。

10、第七条用地单位对核拨的用地,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11、如因变更等原因,其征而未用的土地,应主动交回原审批机关,另行安排。

12、第八条各单位因迁建、撤销的原址、企业间的厂址调整,应由规划管理部门按照规划统一安排。

13、其主管部门需要调整使用时,应经规划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使用,并据此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14、第九条严格控制临时用地,临时用地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15、临时用地不得兴建性建筑物和构筑物,临时用地期满交回土地时,应负责拆除地上一切临时设施和清整场地。

16、如确需延期使用临时用地的,必须在期满前两个月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继续使用,其审批权限与划拨用地同。

17、第十条用地单位经批准征用的土地和临时用地,自批准之日起,未按批准性质使用或闲置未用超过两年又未经批准延期使用的土地,规划管理部门有权收回另行安排。

18、已和征用的土地,按建设征用土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本文到这结束,希望上面文章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