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生产日期的食品怎么赔偿

《食品安全法》 百四十八条 从文义表述和体系结构上看,段是消费者受到损害赔偿损失,第二款是赔偿损失后还需支付赔偿金,两者存在明显的递进关系,即在满足该条段规定的构成要件之外,如果被侵权人还能举证证明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存在该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时,食品生产者、销售者才承担十倍赔偿或一千元赔偿。

如果没有造成损失,依据《中华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这里赔偿损失,与《食品安全法》中的赔偿是一个意思,后者予以了明确。 食品外包装上没有标注生产日期,若是批量行为,则涉嫌违法。如果仅是极个别情况,应当认定为瑕疵,非生产经营者故意而为之。仅仅是发现,没有造成损失,按《产品质量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