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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管理办法(流动人口管理办法)流动人口管理办法(流动人口管理办法)


流动人口管理办法(流动人口管理办法)


1、条为了规范对流动人口的,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协调发展,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云南省流动人口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2、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流动人口,是指离籍所在地进入本市或者在本市内跨县(市、区)居住的公民,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区和晋宁区之间流动的除外。

3、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公共服务、权益保障和居住管理。

4、第三条本市流动人口遵循以人为本、公平对待、便民高效、合理和居住地属地管理的原则。

5、第四条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6、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维护。

7、流动人口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德,自觉履行法定义务,接受当地的管理,维护居住地的秩序。

8、第五条市、县(市、区)应当加强对流动人口工作的,协调解决流动人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考核、奖惩,所需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9、市、县(市、区)应当设立流动人口机构,按照工作职责做好流动人口工作。

10、县(市、区)应当按照每500名流动人口不低于1名协管员的标准聘用专职协管员。

11、专职协管员的聘用条件、程序及工作职责和管理办法由县(市、区)制定。

12、第六条机关负责人口信息管理,建立完善流动人口信息系统,建立健全流动人口治安管理制,对出租房屋实施治安管理。

13、市、县(市、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流动人口工作。

14、驻昆、省属机关,企事业单位,驻昆部队应当协助市、县(市、区)开展流动人口工作。

15、工会、、妇联、残联等组织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市、县(市、区)开展流动人口工作。

16、第七条乡(镇)和街道办事处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贯彻实施有关流动人口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组织落实上级安排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三)设立流动人口中心,并在流动人口集中的村(居)民委员会建立流动人口站;(四)、监督流动人口中心(站)开展工作,并为流动人口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五)采集辖区内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基本信息;(六)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17、第八条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委托,流动人口中心(站)负责下列事项:(一)采集流动人口基本信息,并向相关部门提供相关数据;(二)采集出租房管理信息;(三)进行居住登记,发放《云南省居住证》;(四)负责对辖区内流动人口的日常服务和管理、出租房管理工作,落实各项管理措施;(五)乡(镇)和街道办事处委托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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