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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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
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
1、(3)善意指受让人不知或不可能知道让与人(无权人)无让与权;一、《民法典》规定什么叫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是指该第三人不知道法律关系双方的真实情况的人,通常是指非法交易中不知情的的权利人。
2、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有:(一)受让人二、什么时候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须通过交易从转让人处取得财产,非交易行为需可取得所有权,但非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三)转让的标的物须为动产;(四)受让人在受让财产时须为善意占有。
3、受让人在接受财产时不知,也不可能知道转让人无权时才为“善意”,否则为恶意,就不能适用善意取得;(一)当事人在享有、变动物权时依法进行了公示,则物权足以对抗第三人;《民法典》第311条规定,无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2、以合理一、在主体方面,转让人须为无权人,受让人为有民事行为能力人。
4、只有当转让人无权该物时,原物所有人的利益才会受到侵害,才会存在牺牲原物权人的利益而保护第三人利益的情形,才有适用善意取得的必要。
5、并且,受让人应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这样才能保证第三人的行为是有效的,一个被撤销或无效的行为就不存在对其利益的保护问题。
6、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7、(二)特殊物产登记对抗主义:地役权的变动;机等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动产抵押权的变动。
8、(三)违背善意取得制度;无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9、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无权人将其财物(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如受让人在取得该财物时系出于善意(合理对价、公示),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
10、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款规定,善意取得应当具备下列成立条件:(一)标的物须为动产或者不动产;(二)让与人对的动产或不动产无权;(三)受让人受让财产时须为善意;(五)转让的动产或不动产已经交付或者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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