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章制定程序(行政规章的制定程序包括起草)
制定行政法规的首要程序
法律分析:首先应规划和起草,报审定。
行政规章制定程序(行政规章的制定程序包括起草)
行政规章制定程序(行政规章的制定程序包括起草)
行政规章制定程序(行政规章的制定程序包括起草)
法律依据:《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
第五条 法制局根据国民经济和发展五年所规定的各项基本任务,编制指导性的制定行政法规五年规划和年度,报审定。编制五年规划和年度,可先由各主管部门分别提出建议,经法制局通盘研究,综合协调,拟订草案,上报。五年规划和年度由法制局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制局可以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对规划和作适当的调整。
第六条 列入五年规划和年度需要制定的行政法规,由各主管部门分别负责起草。起草重要的行政法规,其主要内容与几个主管部门的业务有密切关系的,由法制局或者主要的部门负责,组成有各有关部门参加的起草小组进行工作。起草的行政法规需要由主管部门制定实施细则的,行政法规及其实施细则的起草工作,应当统一考虑,同时进行。
行政立法程序
行政立法程序如下:
1、动议;
2、预告;
3、听取意见;
4、决定;
5、公布。动议即向有行政立法权限的行政主体提出要求进行某项行政立法的建议,动议的功能类似司法程序中的,是行政立法程序启动的一个条件。预告是行政立法主体将行政立法的草案通过公布的方式告知公众的行为,类似于行政决定程序中告知程序,预告的功能在于让公众了解行政立法草案的内容,以便公民决定是否需要表达自己的意见。座谈会、论证会作为一种行政立法听取公民意见的程序,与听证会相比较之简单、随意,但是也是一种重要的行政立法听取公民意见的方式。行政立法草案在听取公民意见的基础上修改后,由行政立法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可以成为行政法规、规章。因行政机关系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故行政首长可以在听取其他行政机关组员意见的基础上作出最终决定。
《中华立法法》第六十五条 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
(二)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应当由全国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根据全国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熟时,应当及时提请全国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第四条 制定行政法规应当遵循下列原则: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为改革、开放、搞活和现代化建设服务。符合宪法和法律,符合和的路线、方针、政策。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贯彻集中制,充分发扬。
新设行政立法程序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新设行政立法程序要求行政机关在制定命令等规范时,必须遵守以下两项基本原则:
1、与法令相符合的原则,该原则要求在制定命令等规范时,相应机关必须使该命令等规范与构成其制定根据的法令的宗旨相符合。
2、适应经济情势原则,在命令等规范制定之后,相应的制定机关还因此承担着在此之后必须根据经济形势的变化,在必要时检讨该规范的内容以确保其具有合理性。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是为了规范行政法规制定程序,保证行政法规质量,根据宪法、立法法和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的行政法规。行政法规的制定机关是。行政法规是根据宪法和法律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内容是属于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或为执行法律需要由行政法规规定的事项。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定:制定方面法律的配套行政法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制定经济、文化、、生态文明等方面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重要行政法规,应当将行政法规草案或者行政法规草案涉及的重大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行政法规应当备而不繁,逻辑严密,条文明确、具体,用语准确、简洁,具有可作性。行政法规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章、节、条、款、项、目。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数字依次表述。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八条 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应当于编制年度立法工作前,向报请立项。
有关部门报送的行政法规立项申请,应当说明立法项目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依据的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拟确立的主要制度。
法制机构应当向公开征集行政法规制定项目建议。
第九条 法制机构应当根据总体工作部署,对行政法规立项申请和公开征集的行政法规制定项目建议进行评估论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拟订年度立法工作,报、批准后向公布。
列入年度立法工作的行政法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贯彻落实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适应改革、发展、稳定的需要;
(二)有关的改革实践经验基本成熟;
(三)所要解决的问题属于职权范围并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
行政立法程序
行政立法的程序是指相关部门在制定法律法规时应遵循的步骤、方式和顺序。行政立法的程序共分为7步,依次为动议、预告、听取意见、决定和公布。其中听取意见又分为三个步骤,分别是听证、座谈会和电子邮件。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新设行政立法时必须遵守两个基本原则,即与法令相符合的原则和适应经济情势原则。
法律依据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第二条 行政法规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适用本条例。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第三条 制定行政法规,应当贯彻落实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第四条 制定方面法律的配套行政法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
制定经济、文化、、生态文明等方面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重要行政法规,应当将行政法规草案或者行政法规草案涉及的重大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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