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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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征地、国有土地的补偿标准
你好,土地征收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有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助费及农村村民住宅费、保障费等,其中,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来确定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2023)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2023)
你好,没有具体的补偿标准,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来确定,但原则上来说是不能低于被征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内容 集体土地上房屋参照集体《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不得实施 。 纪委、发出通知,要求各级监察机关按照十七届纪委第六次全会部署,切实加强对征地政策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群众切身利益,促进科学发展和和谐稳定。 通知指出,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是规范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 与补偿的基础性 法规 。各级监察机关要加强《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各地及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征收范围、补偿标准和征收程序,依法征收、公平补偿。督促地方及有关部门认真清理现行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该废止的予以废止,该修订的抓紧修订,该配套完善的尽快配套完善。《条例》颁布前已经作出行政决定但尚未组织实施的项目,不得再组织实施,要依法由裁定是否 强制执行 。 通知要求,要督促有关地方和部门进一步建立健全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做好农村 集体土地征收 和房屋工作,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居住问题。农民房屋要按照建筑重置成本补偿, 宅基地 征收按当地规定的 征地 标准补偿,被征地农户所得 补偿 以及补贴,要能够保障其选购合理居住水平的房屋。要督促建立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收入增长幅度相协调的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并认真加以执行。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作出修订之前,集体土地上房屋,要参照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 通知强调,要督促地方及有关部门深入贯彻落实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要求,畅通被征地群众反映问题、表达诉求的渠道,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妥善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紧紧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开展征地。要强化落实,督促地方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建立健全矛盾排查调处机制,及时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防止矛盾积累激化。要及时总结依法、“阳光”、和谐的好经验、好做法,组织力量进行宣传;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和突发性,依法妥善处置,及时回应关切。 通知要求,切实加大查办违法违规案件力度,重点查处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搬迁行为,采取、威胁手段或突击、“株连”等方式行为,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后仍然组织实施行政等问题。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违规动用警力参与征地的,因工作不力、简单粗暴、失职渎职引发恶性和件的,对违法违规征地行为不制止、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对征地中结、的,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
你好,没有具体的补偿标准,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来确定,但原则上来说是不能低于被征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所以,实践中,如果觉得补偿不合理,可以采取法律措施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条例有哪些规定
你好,土地征收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有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助费及农村村民住宅费、保障费等,其中,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来确定
[土地补偿分配办法]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分配
你好,土地征收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有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助费及农村村民住宅费、保障费等,其中,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来确定
你好,没有具体的补偿标准,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来确定,但原则上来说是不能低于被征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内容 集体土地上房屋参照集体《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不得实施 。 纪委、发出通知,要求各级监察机关按照十七届纪委第六次全会部署,切实加强对征地政策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群众切身利益,促进科学发展和和谐稳定。 通知指出,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是规范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 与补偿的基础性 法规 。各级监察机关要加强《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各地及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征收范围、补偿标准和征收程序,依法征收、公平补偿。督促地方及有关部门认真清理现行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该废止的予以废止,该修订的抓紧修订,该配套完善的尽快配套完善。《条例》颁布前已经作出行政决定但尚未组织实施的项目,不得再组织实施,要依法由裁定是否 强制执行 。 通知要求,要督促有关地方和部门进一步建立健全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做好农村 集体土地征收 和房屋工作,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居住问题。农民房屋要按照建筑重置成本补偿, 宅基地 征收按当地规定的 征地 标准补偿,被征地农户所得 补偿 以及补贴,要能够保障其选购合理居住水平的房屋。要督促建立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收入增长幅度相协调的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并认真加以执行。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作出修订之前,集体土地上房屋,要参照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 通知强调,要督促地方及有关部门深入贯彻落实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要求,畅通被征地群众反映问题、表达诉求的渠道,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妥善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紧紧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开展征地。要强化落实,督促地方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建立健全矛盾排查调处机制,及时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防止矛盾积累激化。要及时总结依法、“阳光”、和谐的好经验、好做法,组织力量进行宣传;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和突发性,依法妥善处置,及时回应关切。 通知要求,切实加大查办违法违规案件力度,重点查处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搬迁行为,采取、威胁手段或突击、“株连”等方式行为,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后仍然组织实施行政等问题。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违规动用警力参与征地的,因工作不力、简单粗暴、失职渎职引发恶性和件的,对违法违规征地行为不制止、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对征地中结、的,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
你好,没有具体的补偿标准,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来确定,但原则上来说是不能低于被征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所以,实践中,如果觉得补偿不合理,可以采取法律措施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土地补偿分配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和管理工作,更好地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现就做好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执行有关征地补偿费的法律法规
对于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和管理,要认真执行《中华土地管理法》、《中华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辽宁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辽宁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五个不准”:农村土地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不准擅自改变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所有权(已经打乱集体经济组织界限且无法恢复的,可以本着尊重历史、承认现实的原则不再恢复);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不准剥夺和非法限制其应当获得的相应征地补偿费;充分尊重被征地农民的意见,不准借以村民会议或少数服从多数的办法侵害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依法保护对农村土地的投入,不准克扣或剥夺投资者的合理补偿;公开发放征地补偿费,不准以任何理由克扣、侵占、截留和挪用。国土资源、农业、民政、劳动保障、财政、监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职能分工,做好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二、进一步明确征地补偿费分配办法
(一)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1、分配对象。农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的,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分配对象为其所有者。
(1)所有者是个人的,支付给个人;
(2)所有者是部分农民群体的,支付给部分农民群体;
(3)所有者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支付给该集体经济组织。
2、分配原则。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属于集体资产,按照《辽宁省农村集体资产条例》的规定使用和管理。在使用时,必须经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严格用于该集体经济组织的生产项目。
(二)安置补助费
1、分配对象
(1)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农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被征地农民同意统一安置(含纳入被征地农民保障范围,下同)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负责安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单位;被征地农民以书面形式放弃统一安置的(不含应纳入被征地农民保障范围,下同),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
(2)已经实行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其分配对象为该土地股份合作制组织的全体股东。
(3)农村土地没有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仍然实行统一经营的,其分配对象为该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
(4)征收、征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取其他方式发包的果园等土地,其安置补偿费归该集体经济所有。
(5)征收、征用集体经济组织的机动地,其安置补助费归该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由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该集体经济组织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新增人口。
2、分配原则
(1)实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由该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和管理。
放弃统一安置,实行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如果其家庭承包的耕地全部被征收、征用的,安置补偿费支付给家庭承包的承包方,且在全部享受安置补偿后,该承包方以后不再获得家庭承包经营的耕地;部分承包地被征收、征用的,家庭承包的承包方享受部分安置补偿费后,不再增加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面积。
实行平均分配安置补助费的,在平均调整承包地后,安置补偿费平均支付给该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
(2)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的,安置补助费原则上支付给原承包方。
(3)属于其他方式承包或以作价、租赁等形式取得承包权的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的,安置补助费归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已经发包且承包方一次纳承包费的,要退回剩余期限的承包费。
(4)机动地的安置补助费原则上支付给该集体经济组织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新增人口,但其享受补偿数额的土地面积不得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均耕地面积。新增人口在获得相当于该集体经济组织人均面积的全额安置补偿费后,今后不再获得家庭承包经营的耕地。机动地安置补偿费如有节余,归该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和管理。
(5)属于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的安置补助费,主要用于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全体成员生产、生活安置,不得用于偿还该集体经济组织债务。
(三)土地补偿费
1、分配对象
(1)实行统一安置的,土地补偿费归该集体经济组织。放弃统一安置,实行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可以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分配对象为被征地农民;实行平均分配,分配对象为该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
(2)已经实行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可以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分配对象为该土地股份合作制组织的全体股东。
(3)农村土地没有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仍然实行统一经营的,其分配对象为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全体成员。
(4)征收、征用集体经济组织采取其他方式承包的果园等土地,可以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分配对象为该集体经济组织。
(5)征收、征用集体经济组织的机动地,可以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分配对象为该集体经济组织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新增人口。
2、分配原则
根据被征地农民的意愿,放弃统一安置的,集体经济组织要将被征地农民获得安置补助费相对应的不少于80%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分配对象。分配对象为
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全体成员或土地股份合作制组织的全体股东的,可将不少于80%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分配对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规定留存的土地补偿费,纳入公积公益金,严格管理,将不低于90%的土地补偿费用于被征地农民的保障支出。
各级应和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按照有关规定,将土地补偿费用于参加保险和被征地农民保障。根据《辽宁省被征地农民保障条件暂行办法》(辽政办发〔2005〕81号)规定,被征地农民保障资金,由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该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按照不高于70%的比例,分别从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进行提取和划拨
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补偿标准
你好,土地征收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有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助费及农村村民住宅费、保障费等,其中,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来确定
你好,没有具体的补偿标准,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来确定,但原则上来说是不能低于被征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内容是怎样的?
你好,土地征收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有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助费及农村村民住宅费、保障费等,其中,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来确定
你好,没有具体的补偿标准,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来确定,但原则上来说是不能低于被征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内容 集体土地上房屋参照集体《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不得实施 。 纪委、发出通知,要求各级监察机关按照十七届纪委第六次全会部署,切实加强对征地政策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群众切身利益,促进科学发展和和谐稳定。 通知指出,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是规范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 与补偿的基础性 法规 。各级监察机关要加强《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各地及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征收范围、补偿标准和征收程序,依法征收、公平补偿。督促地方及有关部门认真清理现行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该废止的予以废止,该修订的抓紧修订,该配套完善的尽快配套完善。《条例》颁布前已经作出行政决定但尚未组织实施的项目,不得再组织实施,要依法由裁定是否 强制执行 。 通知要求,要督促有关地方和部门进一步建立健全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做好农村 集体土地征收 和房屋工作,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居住问题。农民房屋要按照建筑重置成本补偿, 宅基地 征收按当地规定的 征地 标准补偿,被征地农户所得 补偿 以及补贴,要能够保障其选购合理居住水平的房屋。要督促建立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收入增长幅度相协调的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并认真加以执行。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作出修订之前,集体土地上房屋,要参照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 通知强调,要督促地方及有关部门深入贯彻落实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要求,畅通被征地群众反映问题、表达诉求的渠道,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妥善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紧紧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开展征地。要强化落实,督促地方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建立健全矛盾排查调处机制,及时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防止矛盾积累激化。要及时总结依法、“阳光”、和谐的好经验、好做法,组织力量进行宣传;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和突发性,依法妥善处置,及时回应关切。 通知要求,切实加大查办违法违规案件力度,重点查处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搬迁行为,采取、威胁手段或突击、“株连”等方式行为,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后仍然组织实施行政等问题。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违规动用警力参与征地的,因工作不力、简单粗暴、失职渎职引发恶性和件的,对违法违规征地行为不制止、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对征地中结、的,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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