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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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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公民不但可以通过各级行使自己的权利,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自由、监督权,自由包括言论、出版、、结社、、自由的权利,监督权包括批评权、建议权、检举权、申诉权、控告权。

2、而且还可以通过提供在我国的选举中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的诸如公职平等竞争、择优录取制度、协商制度等多种形式,直接参与管理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务,监督一切机关和机关。

4、选举权 是指我国公民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参加选举全国和地方各级的各项活动的权利,包括参加提名代表候选人,参加讨论、酝(10)预备员转正后,支部应当及时将其《入志愿书》、、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交委存入本人人事档案。

5、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员档案,由所在委或县级委组织部门保存。

6、酿、协商代表候选人名单,参加投票选举等。

7、 选举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

8、根据中华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的人除外。

9、 选举权分为: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等额选举和额选举 选举权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即有权选举权力机关代表的权利! 简单的说,你有选举权,就有了选举干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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