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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取消单位集体团拜活动,除此之外还有哪些规定?

春节期间取消非公务出境活动,减少不必要的省外出行,避免前往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城市。 不组织大规模聚会聚餐,提倡家庭聚会聚餐等控制在10人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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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含浙江取消单位集体团拜活动的词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工会法》办法

春节期间取消非公务出境活动,减少不必要的省外出行,避免前往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城市。 不组织大规模聚会聚餐,提倡家庭聚会聚餐等控制在10人以下。

目前当地的得到了很好的控制,确诊病例非常的少,而且居民们也非常的自觉,主动的配合相关部门的工作。

章总则条为实施《中华工会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第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应当尊重和保障工会的合法权益,支持工会依照《工会章程》自主地开展工作。

工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四条工会应当依法开展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组织职工参与管理,协助开展工作,支持企业、事业单位依法行使管理职能,搞好生产经营。第二章工会组织第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应当依法建立工会组织;职工依法参加和组建工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上级工会有权派员到该单位宣传《中华工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指导职工组建工会;职工在上级工会的指导下,依法成立工会筹备组,发展会员,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第六条工会各级组织按照集中制原则建立,上级工会下级工会组织。

建立工会组织,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选举产生;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有权撤换或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工会委员会组员。第七条县(市、区)可以根据《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在乡镇和街道建立乡镇工会和街道工会组织。第八条各级工会应当设立女职工委员会;基层工会女职工人数不足二十五人的,应当设女职工委员。第九条各级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自成立之日起,即具有团体法人资格。

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团体法人资格。

依法具有团体法人资格的工会组织,工会是法定代表人。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撤销工会组织。

基层工会组织所在的企业终止或所在的事业单位、机关被撤销,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上级工会备案。第十一条工会、任职期间,未经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同意,不得调动其工作或解除劳动关系。

工会、劳动合同期满,但任期未满的,如本人要求续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续签。

工会、任职期间的待遇,按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工会各级组织应当按时换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经上一级工会批准。第三章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制定国民经济和发展,省所在地的市和经批准的较大的市的研究起草法规或规章,对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同级地方总工会的意见。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或其有关部门在研究制定工资、物价、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重大政策、措施时,应当吸收同级地方总工会或同级产业工会参加研究,听取工会意见。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应当采取适当形式,向同级工会通报的重要工作情况和与工会工作有关的行政措施,听取意见,研究解决职工群众的合理要求。第十五条工会保障职工依法行使管理的权利。企业违管理制度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

工会有权派出代表,对所属工会组织所在的企业、事业单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应当给予协助。第十六条工会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实施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或有关部门认真处理。负责处理的用人单位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将处理情况通知工会。第十七条工会有权代表职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等事项,同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合同;帮助、指导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个人劳动合同,并监督劳动合同的履行。有关部门制作劳动合同文本格式或用人单位起草劳动合同条款时,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第十八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

用人单位辞退、开除、除名职工,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的,工会有权要求重新研究处理,并可以依法支持职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提讼。

浙江取消单位集体团拜和大型聚会,目前浙江的如何?

春节期间取消非公务出境活动,减少不必要的省外出行,避免前往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城市。 不组织大规模聚会聚餐,提倡家庭聚会聚餐等控制在10人以下。

目前当地的得到了很好的控制,确诊病例非常的少,而且居民们也非常的自觉,主动的配合相关部门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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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体育局的通知

春节期间取消非公务出境活动,减少不必要的省外出行,避免前往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城市。 不组织大规模聚会聚餐,提倡家庭聚会聚餐等控制在10人以下。

目前当地的得到了很好的控制,确诊病例非常的少,而且居民们也非常的自觉,主动的配合相关部门的工作。

章总则条为实施《中华工会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第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应当尊重和保障工会的合法权益,支持工会依照《工会章程》自主地开展工作。

工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四条工会应当依法开展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组织职工参与管理,协助开展工作,支持企业、事业单位依法行使管理职能,搞好生产经营。第二章工会组织第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应当依法建立工会组织;职工依法参加和组建工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上级工会有权派员到该单位宣传《中华工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指导职工组建工会;职工在上级工会的指导下,依法成立工会筹备组,发展会员,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第六条工会各级组织按照集中制原则建立,上级工会下级工会组织。

建立工会组织,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选举产生;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有权撤换或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工会委员会组员。第七条县(市、区)可以根据《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在乡镇和街道建立乡镇工会和街道工会组织。第八条各级工会应当设立女职工委员会;基层工会女职工人数不足二十五人的,应当设女职工委员。第九条各级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自成立之日起,即具有团体法人资格。

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团体法人资格。

依法具有团体法人资格的工会组织,工会是法定代表人。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撤销工会组织。

基层工会组织所在的企业终止或所在的事业单位、机关被撤销,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上级工会备案。第十一条工会、任职期间,未经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同意,不得调动其工作或解除劳动关系。

工会、劳动合同期满,但任期未满的,如本人要求续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续签。

工会、任职期间的待遇,按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工会各级组织应当按时换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经上一级工会批准。第三章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制定国民经济和发展,省所在地的市和经批准的较大的市的研究起草法规或规章,对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同级地方总工会的意见。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或其有关部门在研究制定工资、物价、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重大政策、措施时,应当吸收同级地方总工会或同级产业工会参加研究,听取工会意见。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应当采取适当形式,向同级工会通报的重要工作情况和与工会工作有关的行政措施,听取意见,研究解决职工群众的合理要求。第十五条工会保障职工依法行使管理的权利。企业违管理制度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

工会有权派出代表,对所属工会组织所在的企业、事业单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应当给予协助。第十六条工会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实施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或有关部门认真处理。负责处理的用人单位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将处理情况通知工会。第十七条工会有权代表职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等事项,同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合同;帮助、指导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个人劳动合同,并监督劳动合同的履行。有关部门制作劳动合同文本格式或用人单位起草劳动合同条款时,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第十八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

用人单位辞退、开除、除名职工,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的,工会有权要求重新研究处理,并可以依法支持职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提讼。

各市、县(市、区),省直属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