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人数 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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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数量设置相应的安全员:1、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11、负责一般的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协助处理重大工伤、机械,并参与制订纠正和预防措施,防止再发生;下的工程项目不少于1名;2、建筑面积在1万到5万平方米的工程项目不少于2名;3、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项目不少于3名,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线路管道工程按照工程的合同价配备相应数量的安全员:1、工程造价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不少于1名;3、工程造价1亿元及以上的工程项目不少于3名,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劳务承包资质专职安全员不少于2人;建筑施工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在50(三)监督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责情况;人以下的,应当配备1名专职安全员;50~200人的,应当配备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人及以上的,应当配备3名及以上专职安全员。
3、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4、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5、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
6、拓展资料: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
7、分包单(三)建筑施工劳务分包资质序列企业:不少于2人。
8、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
9、法律依据:《中华建筑法》第二条在中华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10、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本文到这结束,希望上面文章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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