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自行清算流程 公司自行清算流程是什么
公司清算的基本流程
一、成立清算组,并办理备案:公司解散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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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通知、公告债权人: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通知和公告内容应包括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号、注销原因、清算开始日期、清算组人员及工作地址、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等。
三、债权申报和登记: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四、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制定清算方案,报股东会或确认。
五、执行清算方案,分配财产。
六、编制清算报告,并报告确认。
七、注销登记:
1、申请注销登记。
2、申请注销登记应提交文件。
法律依据:
《中华公司法》
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公司清算具体流程是什么?
公司进行清算的流程是:
1、公司自行成立或指定成立清算组;
2、清算组通知债权人申报债务;
3、对债务、债权、财产清算;
4、清算完毕的,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方案,并报告公司登记机关和。
【法律依据】
《中华公司法》百八十二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解散公司。
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公司的清算程序
清算公司的清算程序如下:
1、成立清算组,应当在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如果是有限公司的,清算组应由由股东组成,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应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在破产宣告后,清算组成员由指定成立;
2、清算组接管破产公司,破产企业由清算组接管,负责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管理、清理、估价、处理、分配,破产财产分配,由清算组提出分配方案,在债权人会上讨论通过,报批准后由清算组具体执行;
3、债权人会议作为一个临时性的机构,仅代表债权人的利益,而不能代表债务人的利益,不能管理和清算破产人的财产,清算终结,申请裁定破产终结,注销登记。
法律依据:《中华公司法》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公司自行清算流程都有哪些
有限公司自行清算程序:
清算公司财产、制订清算方案,
调查和清理公司财产。清算组在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的同时,应当调查和清理公司的财产。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和调查清理的情况编制公司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和债权、债务目录。应当指出的是,清算组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不得将公司财产价值低估。
制订清算方案。编制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之后,清算组应当制订清算方案,提出收取债权和的具体安排。
提交股东会通过或者报主管机关确认。清算方案是公司清算的总方案。因此,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应将清算方案提交股东大会通过。但是,有限公司的清算组成员是由股东组成的,所以,无须提交股东会另行通过。将清算方案提交有关主管机关确认的规定,适用于因违法而解散的清算公司。
另外,如果公司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时,发现公司财产不足的,清算组有立即向有管辖权的申请宣告破产。经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
了结公司债权、债务,
处理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但是,公司清算组为了清算的目的,有权处理公司尚未了结的业务。
收取公司债权。清算组应当及时向公司债务人要求清偿已经到期的公司债权。对于未到期的公司债权,应当尽可能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如果债务人不同意提前清偿的,清算组可以通过转让债权等方法变相清偿。
清偿公司债务。公司清算组通过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之后,确认公司现有的财产和债权大于所欠债务,并且足以偿还公司全部债务时,应当按照法定的顺序向债权人。首先,应当支付公司清算费用,包括公司财产的评估、保管、变卖和分配等所需的费用,公告费用,清算组成员的报酬,委托注册会计师、律师的费用,以及诉讼费用等;其次,支付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再次,缴纳所欠税款;是偿还其他公司债务。在清偿公司债务时,应注意以下几点:,偿还公司债务,一向没有严格先后、顺序之分,但是,公司财产必须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第二,在催告债术人申报的期限届满前,公司一般不得先行;第三,在公司清偿全部公司债务前,不得向公司股东分配公司财产。
分配公司剩余财产,
公司清偿了全部公司债务之后,如果公司财产还有剩余的,清算组才能够将公司剩余财产分配给股东。根据《公司法》第195条规定,有限公司按照各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各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取得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权,是公司股东自益权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公司股东的基本权利。在分配方式上可采取货分配、实物分配或者作价分配等形式,其基本要求是:既限度保护股东的权益,又体现出平等和公平分配原则。
企业自行清算的程序
企业清算时其程序是: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自清算组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制定清算方案,清算相关债务。
1、登记债权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报债权,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的,清算组应予登记。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中依法清偿。公司清算程序终结,是指清算报告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确认完毕。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2、清理公司财产,制定清算方案清算组应当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理,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制定清算方案。清算方案应当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确认。清算组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有权要求清算组人员承担赔偿。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3、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上述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4、公告公司终止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有权要求有限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
一般企业清算程序是:
1、依法成立清算组,清算财产;
2、制定清算方案,清偿各项税费和债务;
3、制定清算报告,办理公司注销登记
4、公司主体资格消灭。
企业自行清算的程序是,企业成立清算组,一般清算组就是公司的股东,监事,董事或其他高层管理人员组成的,清算组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并编制清算方案,清算结束以后制作清算报告,准备好营业执照,清算报告等材料办理注销。
【法律依据】:
《中华公司法》 百八十五条 【债权人申报债权】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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