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54条:

定义:《关于贯彻执行<中华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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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具体到合同法上重大误解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对合同性质的误解。当事人针对同一物订立合同,但对合同标的物本质或性质认识错误,可以构成重大误解。比如将出租误认为出卖,将误认为赠与,将镀金的物品当成 是纯金的,不过,当事人自愿承担错误的风险的,不宜按重大误解处理。

2、对当事人特定身份的误解。如将甲公司误认为乙公司而与之订立合同,尤其在以信任为基础的合同中,如信托、信贷、委托、寄存等;在以感情及特殊关系为基础的合同中,如赠与、无偿等;在以特定人的技能为基础的合同中,如演出,在上述具有人身性质的合同中,对当事人的误解更是属于重大误解。而在不具 有人身性质的合同中,如现实买卖,有时对当事人的误解不会给误解者造成损失,甚至不会造成较大损失,则不构成重大误解。对要求特定履约能力的合同(某些承揽合同、技术合同),对身份发生认识错误也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特定履约能力是一个很难把握的问题,一般应指当事人拥有某种特定技术、特定设备、能够完成特定的行为。比如,甲方欲获得乙方的某项专有技术的实施许可,而丙方的单位名称与乙方相近,故甲方与丙方订立了专有技术实施许可合同。丙方虽然也拥有该项专有技术但实施条件太,且没有后续开发能力,履行的后果将使甲方遭到惨重的损失,此时甲方可以对主体产生误解为由,要求撤销合同。

3、对标的物的误解。对标 的物的误解,包括对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数量等误解。

(1)对标的物品种的 误解,如误把轧铝机当作轧钢机购买,将二锅头当作茅台酒购买等。对标的物品种的 误解,会使合同的目的落空,使误解者遭受重大损失,当属重大误解。

(2)对标的物质量的误解,如将赝品当原作购买,将钻石当作普通石头出卖等。倘若标的物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订约目的或重大利益,则产生误解时,必使误解者的订约目的不能实现或者使其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故应作为重大误解对待。非此情况,则应认为一般误解。

(3)对标的物规格的误解,如误把千吨水压机当作万吨水压机等。这种误解也可以视为对标的物品种、质量的误解,在给误解人造成较大损失时,构成重大误解。

(4)对标的物的数量、包装、履行方式、履行期限等内容的误解,会给误解者造成重大损失时,也构成重大误解。

三、构成重大误解的条件

1、重大误解与合同的订立或合同条件存在着因果关系。

误解,导致了合同的订立,没有这种误解,当事人将不订立合同或虽订立合同但合同条件将发生重大改变。与合同订立和合同条件有因果关系的误解,才属于协议错误,构成重大误解。否则,不构成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如果一方的误解是由另一方欺诈造成的,误解不是合同订立的直接原因,而应认为欺诈导致 合同的订立,对这类合同应按欺诈处理。一方的错误陈述可以导致另一方的误解,在英美法里,误解分为欺诈性的和非欺诈性的。对非欺诈性误解致另一方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可以构成我们所说的重大误解。

2、误解是合同当事人自己的误解

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构成了合同,因此误解应当是当事人自己 误解。第三人的误解或错误(如误传)可导致合同不成立,但不能导致合同的撤销,如果第三人的错误转化为当事人的错误时例外。也就是说,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有过失,才可构成合同上的错误。这种错误可以是单方错误,也可以是双方错误,在大多数情况下,必须是双方错误才可导致合同撤销,对某些特定的合同,单方错误(对当事人特定身份的认识错误)也可导致合同的撤销。

第三人的错误可使当事人对合同内容发生误解,如邮电局将甲方当事人的要约内容译错,乙方接电后予以承诺,受《德国民法典》的影响,多数学者主张,对第三人造成的误解,应认定为重大误解,对合同予以撤销。笔者认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误解,不是我国《合同法》所说的重大误解,不应按可撤销的合同处理。以发电报误译电报稿为例,甲方发电要约,其意思表示与其真实意愿是一致的,乙方表示承诺是因为看了内容错误的电文,应以意思表示不一致认定合同未成立(甲方对乙方的承诺不表示反对时除外)。因为,承诺人并未受领要约人的意思表示,双方的意思表示无从取得一致。这与重大误解是有区别的,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违背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当事人自己的意思表示与真实意愿是不一致的,但双方当事人在意思表示上取得了一致。

3、误解必须是重大的

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可能发生各种各样的误解。如果存在误解就否认合同效力,那么,有违合同法维护交易安全和公正的要求。

只有构成重大误解,才能使当事人产生变更和撤销合同的诉权。重大误解是对与合同履行后果有密切联系的合同基本条件的错误理解。上述观点中的“基本条件”,也就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要素。

误解是否“重大”应当从两个方面来考察:其一,对什么产生误解,如对标的物本质或性质的误解可以构成重大误解,对合同无关紧要的细节的误解不构成重大误解。其二,误解是否造成对当事人的重大不利后果。如果当事人对合同某种要素产生错误认识,但并不因此而产生对当事人重大不利的履行后果,这种错误理解也构不成重大误解。这种重大不利后果,可以在两个方面表现出来:,合同对价不充分,权利义务关系显著失衡;第二,仅从双方的对价关系来看,比较公平,但由于误解,达不到订立合同的目的或与订立合同的意图完全相反,当事人为此遭受了重大损失。

4、当事人不愿承担对误解的风险

法律对重大误解的合同给予救济,是基于对当事人自合同订立时起就不愿承担误解风险的推定。根据合同条款或其他证据,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愿意承担误解的后果,此时就不应以重大误解为由变更或者撤销合同,否则,交易便没有安全可言,保护一方利益的同时,就必然危及到另一方的利益。

当事人是否愿意承担对误解后果的风险,不能主观臆测,而要有一定的根据。一般来说,要根据合同条款来判断当事人的态度,以专利技术转让合同为例,可以说明这个问题。专利技术转让合同大体可以分为四种类型:一是权利型的转让,二是产品型的转让;三是质量型的转让;四是效益型的转让。对权利型的转让来说,买受人以交付一定数额的价款为条件获取专利权本身,至于得到的专利技术能否生产出合格产品或达到预想的效果,在所不问。某公司以10万元的代价买进某项专利技术后,并不能利用这项技术生产出合格的产品,与预想别很大,遂以重大误解为由要求撤销合同。对此要求不能支持,因为,合同中已经明确了该专利技术的转让是权利型转让,当事人约定的目标就是取得有效专利权,并不包括生产出合格的产品。

四、重大误解的可宽宥性及撤销权的消灭

重大误解,是一种可原谅、可宽宥的错误,因此,《合同法》规定了撤销权;为防止交易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的状态,《合同法》又规定了撤销权的消灭。对此,笔者试述以下几点见解。

1、可宽宥性

前已述及,对重大误解的合同当事人有权要求撤销或变更合同。当事人的这种权利,只是一种诉权,能否撤销或变更,要由或仲裁机关裁决。提讼或申请仲裁的一方,显然是承受合同不利后果的一方,该方对自己的主张负举证。有的学者认为,如果重大误解是因误解者本身的原因造成的,法律不能给予救济,因为这种人对自己的利益漠不关心,法律没有必要保护他。其实,当事人即使有过错,也不影响其要求撤销或变更合同的权利。之所以如此,除了因其要承担重大不利后果外,在于法律认为其过错有可宥性。

可宽宥性在于:①重大误解,一般是双方误解,有时,一方的误解是另一方误解的原因,或者一方的过失性误述是另一方误解的原因。既然如此,重大误解就不是只考虑一方的救济措施。②单方误解在另一方已知或应知时,才构成重大误解。在对主体身份产生错误时,也建立在另一方已知或应知的基础上。笔者认为,如果另一方没有任何理由知道或应当知道对方的误解,那么不应当认为是重大误解,否则合同难有稳定性可言。③过错一方要承担对方因变更、撤销合同带来的损失,重大误解只是要求变更、撤销合同的理由,并非免责的理由。从以上分析来看,重大误解是具有“合理性”的,与漠不关心难以等同。基于法律的公正价值目标,对误解者给予适当的保护还是有必要的。

不过法律要保持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合同被撤销或被变更时,当事人都有过错的,要依过错的大小确定损失的承担,一方有过错的,赔偿他方的损失,使其财产处于合同订立前的状况。赔偿是对依赖利益的赔偿,赔偿的范围包括订约费用、准备履行或履行的费用等。另外,合同被撤销的,自始无效,依据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2、撤销权的消灭

我国《合同法》第5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①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②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这里有几个问题需要说明和讨论:除斥期间仍为一年,但起算的时间与原来的司法解释有所不同。《合同法》的规定是比较合理的。第二,当事人可以明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有的学者认为“积极地依合同约定而履行合同”是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行为。这与《统一私法协会<商事合同通则>》第3.12条注释中的观点是如出一辙的。结合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来看,当事人的撤销权仅仅是一种请求撤销权。届期不履行合同而或提起仲裁,要求变更或撤销合同,如果败诉,则要承担违约,如果把履行视为放弃撤销权的行为,当事人就会处于两难的处境。再者,可撤销的合同在被撤销之前,是发生履行效力的合同。不履行,既不是行使履行抗辩权,也不属于行使权利未成立的抗辩权。这样看来,把履行合同看作是放弃撤销权的行为是有失公允的,在法理上也解释不通。根据《合同法》的精神,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知道撤销事由后的以下几种情况应当视为放弃撤销权或撤销权消灭:①催促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或主张重大误解后又受领对方的给付;②对于对方的不履行提出索赔;③主张按自己的理解或修正意见履行合同,对方接受的。前两种情况是对当事人意思的推定,第三种情况实际上是当事人达成了新的合意,消除了重大误解。

以上解释过于学理,上课时老师曾讲过一个例子,就是买筷子,一个企业订购筷子,以为一包筷子10支,但是人家是一包12支,结果就都买了吗,按照重大误解给做了变更。但是,如上文所述,你的重大误解是否达到重大而达到撤销或变更的程度了呢?一般立案只要你满足了民事诉讼法108条规定的四个条件即可,如果你满足了这四个条件而不予立案,则不知你们是否有接待日呢,要是有的话,就去试试吧,只要签个字就可以了哦。

在哪些情况下可以行使撤销权?

撤销权的行使需要的条件:1、债务人有使自己的财产减少或负担增加的行为;2、债务人的行为发生在债权成立之后,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3、债务人的行为危害债权;等等。【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合同法第54条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那方面的撤消权行使 法律对这个规定很广泛

可变更合同的期限为多长时间

法律主观:

可变更合同在合同法中是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都可以要求进行变更。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因此,对于符合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形的合同,将会处于可以变更或者撤销的状态,至于是变更还是撤销,取决于当事人的选择。因此,可变更合同期限应当以合同约定的期限为准,除非当事人根据前述规定,将合同期限进行了变更。

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解答,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谢谢。

法律客观:

《民法典》

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中华劳动法第54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什么的劳动安全

法律客观:

《中华劳动法》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中华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不含税的合同是否为无效合同?

不含税的合同是否为无效合同? 我个人的理解是:

不含税一般就是要求不开票,不开票就是意味着逃税,因此很明显这个条款在前提上就是非法的。建立在非法条款上的合同与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应该属于无效。好象很多的所谓内部合同,其实都是无效的。

举个例子,有一个外籍华裔和另一个朋友开公司,因为外资有优惠政策,但又要求全外资才可以算外资企业,结果国内的朋友只好把钱打到国外再由那个外籍华裔打回国内,这样形式上就是全外资了。于是两个人签了个内部协议,表明各自股份。结果双方在经营上产生了分歧,撕破了脸,那个外籍就说是他一个人独资的。国内朋友拿出内部协议表明自己有股份,结果以协议与相关法规抵触而不予承认,他的股份全部被外籍吞没。

只是目前我国的合同监管力度还是很欠缺的,因此大家为了节省成本,很多实际作中都是签定不含税合同,如果一旦产生,对双方都没有保障。不过,个人认为,还是对供货方不利,因为如果要使之变成有效合同,供货方在价格不变的前提下必须补足税款,那就是不含税变成了含税,亏了一票。

个人意见,与各位探讨,静待法律专业人士。

请问没有签工资的合同是否可以认定为无效合同?

劳动合同应该以书面的形式签订,劳动报酬也是劳动合同必备的条款,但是劳动报酬的缺失并不导致合同当然无效。可以根据约定或者同一单位相同岗位员工的工资水平确定。双方之间可以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话,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法律条规(供参考)《中华劳动法》

有失公平的合同是否是无效合同?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以下合同为无效合同:(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关于可撤销的规定如下: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从你的表述中得知,当时双方意思表示已经一致,从而签订该合同,你是事后才知道合同中约定的违约任务有失公平。但是,你可以与对方说明该情况,并且也可以主张,如果你加工完成后对方未按约定支付你货,你同样可以要求对方向你承担这样的违约。所以,我认为这种情况不属于显失公平。

在订合同时,由于工作原因被迫签定的合同是否为无效合同?

(1)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 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 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2)你的合同不属于无效合同,但是似乎可以算是被用胁迫手段签订的合 同。

(3)你可以向以签合同时受胁迫,不是你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为由,请 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但是是否会支持你,就要看你被“胁迫”的 程度了。

希望回答对你有帮助^_^

没日期的合同是不是无效合同

当然算无效,签字的笔迹是可以验证大体时间的

只不过,为什么会写成08年的,要知道这样的话,公司就要多给你交纳2年的保险

也不知道,你为什么要指出来

当然如果你要指出来,很可能会让你失去这份工作

不知道你意下如何

是否可以解决您的问题?

公章无效合同是否有效?

这份合同应属无效,合同基本的要素就是合同相对人,没有印鉴、字迹、日期的合同基本上不是一份合同,意思就是谁也不知道这是谁跟谁在什么时候签的合同。

违反行政规章的合同是无效合同吗

按合同法第五条违反地方行政规章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的规定违反行政规章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法人越权签定的合同是不是无效合同

属于效力待定合同

只有经过股东追认的,才属于有效合同,如果不追认,那么就是无效合同

显失工伤赔偿合同是否是无效合同

,判断某一协议是否有效,应该以该协议是否符合有效或无效协议的要件为判断标准。《中华劳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此两项规定表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法律认可此解决途径。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第十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达成的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应予支持。显失公平的合同、协议是指一方在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而订立的明显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本案中,肖起家属文化程度低,年龄大,不懂得劳动法律规定,为了能尽快拿到钱去就昏迷不醒的肖起,不得已签下了该协议,电子公司一次性支付的6万元与工伤赔偿金额悬殊较大,该协议应认定为显失公平,应属无效协议。

第二,从立法的精神和目的来看,法律设定但书条款(《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第十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达成的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应予支持。),目的在于保护弱势方在紧急情况下签订的不公平协议能得到法律公正的保护,显失公平的合同往往是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极不对等,经济利益上不平衡,因而违反了公平合理原则。法律规定显失公平的合同应予撤销,不仅是公平原则的具体体现,而且切实保障了公平原则的实现。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合同违法是否无效?无效合同是否属于未签订合同?请给法律依据!

合同违法可导致合同部分无效或完全无效。无效合同并不能代表未签订合同,而只代表不受法律保护。

劳动合同方面,《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七条与二十八条对无效合同的处置问题:

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而不符合未签订合同的条款。

《合同法》第

《合同法》第54条【1】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释义】本条是关于可撤销合同的规定。

所谓可撤销合同,就是因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意思表示归于无效的合同。

我国的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二)显失公平的。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起无效。

可撤销合同具有以下特点:

1.可撤销的合同在未被撤销前,是有效的合同。

2.可撤销的合同一般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

无论是在大陆法系还是在英美法系,大多规定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撤销权人可以请求撤销合同。

3.可撤销合同的撤销要由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来实现。

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有相同之处,如合同都会因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而使合同自始不具有效力,但是二者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可撤销合同主要是涉及意思不真实的合同,而无效合同主要是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共利益的合同;可撤销合同在没有被撤销之前仍然是有效的,而无效合同是自始都不具有效力;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是有时间限制的。

本法第五十五条款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合同成立时起1年内具有撤销权;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人有选择的权利,他可以申请撤销合同,也可以让合同继续有效,他可以申请变更合同,也可以申请撤销合同,而无效合同是当然的无效,当事人无权进行选择。

对于可撤销合同的规定必须要注意以下三点:

1.可撤销合同中,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撤销合同,主要是误解方或者受害方有权请求撤销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中,则只有受损害方当事人才有权请求撤销合同。

2.撤销权人有权向或者仲裁机构申请变更或者撤销。

3.在可撤销合同中,具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并非一定要求撤销合同,他也可以要求对合同进行变更。

本条规定了三种可撤销的合同:

1.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

所谓重大误解,是指误解者作出意思表示时,对涉及合同法律效果的重要事项存在着认识上的显著缺陷,其后果是使误解者的利益受到较大的损失,或者达不到误解者订立合同的目的。

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同时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同行为人原来的真实意思不相符合,但这种情况的出现,并不是由于行为人受到对方的欺诈、胁迫或者对方乘人之危而被迫订立的合同,而使自己的利益受损.而是由于行为人自己的大意,缺乏经验或者信息不通而造成的。

因此,对于这种合同,不能与无效民事行为一样处理,而应由一方当事人请求变更或者撤销。

因重大误解而可撤销的合同一般具有以下几个要件:(1)误解一般是因受害方当事人自己的过失产生的。

这类合同发生误解的原因多是当事人缺乏必要的知识、技能、信息或者经验而造成的。

(2)必须是要对合同的内容构成重大的误解。

也就是说,对于一般的误解而订立合同一般不构成此类合同,这种误解必须是重大的。

所谓重大的确定,要分别误解者所误解的不同情况,考虑当事人的状况、活动性质、交易习惯等各方面的因素。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误解是否重大,主要从两个方面来考察:其一,对什么产生误解,如对标的物本质或性质的误解可以构成重大误解,对合同无关紧要的细节就不构成重大误解。

其二,误解是否造成了对当事人的重大不利后果。

如果当事人对合同的某种要素产生误解,并不因此而产生对当事人不利的履行后果,那么这种误解也不构成重大误解的合同。

(3)这类合同要能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合同一旦履行就会使误解方的利益受到损害。

(4)重大误解与合同的订立或者合同条件存在因果关系。

误解导致了合同的订立,没有这种误解,当事人将不订立合同或者虽订立合同但合同条件将发生重大改变。

与合同订立和合同条件无因果关系的误解,不属于重大误解的合同。

根据我国已有的`司法实践,重大误解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对合同的性质发生误解。

在此种情况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将发生重大变化。

如当事人误以为出租为出卖,这与当事人在订约时所追求的目的完全相反。

(2)对对方当事人发生的误解。

如把甲当事人误以为乙当事人与之签订合同。

特别是在信托、委托等以信用为基础的的合同中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就完全属于重大误解的合同。

(3)对标的物种类的误解。

如把大豆误以为黄豆加以购买,这实际上是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指向对象即标的本身发生了误解。

(4)对标的物的质量的误解直接涉及到当事人订约的目的或者重大利益的。

如误将仿冒品当成真品。

除此之外,对标的物的数量、履行地点或者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发生误解,足以对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也可认定为重大误解的合同。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所谓显失公平的合同,就是一方当事人在紧迫或者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订立的使当事人之间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对等的合同。

标的物的价值和价款过于悬殊、承担、风险承担显然不合理的合同,都可称为显失公平的合同。

拓展阅读:

《合同法》第54条中的重大误解与显失公平、欺诈的区别【2】

《中华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重大误解与显示公平的区别在于:

一方利用其优势或利用对方无经验、轻率等而与对方订立合同,发生显失公平的后果通常也与对方的重大误解联系在一起。

例如某人因缺乏经验和轻率误将货当作真品购买,误将价值仅值100元的商品当作价值500元的商品购买,显然,行为的结果将会造成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的极不平衡。

在此情况下,可从两个方面来区别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

,要确定是否存在着一方利用对方的无经验和轻率的情况,也就是说要考察是否符合显失公平的主观要件。

如果误解的一方只能证明自己因缺乏经验或不仔细而发生了误解,不能证明对方是否利用了自己的无经验和轻率,则应按重大误解处理。

同时,如果误解一方能够证明对方在订约时施加了一些影响,如提供混乱的价格信息等又未构成欺诈,则可认为对方利用了自己的无经验和轻率,这种情况可按显失公平处理。

第二,要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是否平衡。

在误解的情况下,可能一方造成了重大损失,但对方并未获得利益(如误将价格相同的另一种型号的商品当成买卖的标的物)。

而在显失公平的情况下,通常是双方利益不平衡,即一方受损,另一方得利。

在合同法中同样作为可申请或仲裁机构撤销的情形,重大误解与欺诈的区别在于。

重大误解与欺诈都包含了表意人的认识错误问题,二者之间的根本区别在于,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误解一方陷入错误认识是由于其自己的过失(非故意)造成的,而非受欺诈的结果;在欺诈的情况下,受欺诈人陷人错误认识是由于他人实施欺诈行为而诱使自己作出非真实的意思表示,而非自己的过失造成的。

此外,受期诈的合同无效,这一点与重大误解也有区别。

企业超出经营范围签订的合同

只要不涉及擅自经营限制或者禁止经营的业务所签订的合同,视为有效。

根据《关于适用中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条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根据《中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合同法》:

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七条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

第五十九条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参考资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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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方法是什么?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行使合同撤销权必须由享有撤销权的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向提讼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由或仲裁机构作出撤销债务人行为的裁判或裁决,才能发生撤销的效果。

1、通过向的方式来申请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2、行使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3、债权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4、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的,撤销权消灭。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财产权益;

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撤销债务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