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作为专业教育教学人员的六大职业权利分别是哪些权利?

(五)保护学生合法权益。教师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制止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简称教育教学权。

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教师的权利与义务论述题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教师的权利与义务论述题


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教师的权利与义务论述题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简称科学研究权。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简称管理学生权。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规定的⑥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的权利。待遇以及寒暑期的带薪休”。简称获取报酬待遇权。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管理”。简称管理权。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简称进修培训权。

教师的权利与义务在下面哪部法律中作出了规定

③教师享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利。这条规定充分肯定了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的主寻地位,使教师能在教学大纲和教学的指导下,自主组织教学内容和迭择恰当教育教学方法,更好地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法律主观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简称教育教学权。这是教师的最基本权利。作为教师,有权依据其所在学校的教学,教育工作量等具体要求,结合自身教学特点自主地组织课堂教学;有权依照教学大纲的要求确定其教学内容、进度,不断完善教学内容;有权针对不同的教育教学对象,在教育教学的形式、方法、具体内容等方面进行改革和实验。任何人不得非法剥夺在聘教师行使这一基本权利。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简称科学研究权。这是教师作为专业技术人员所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作为教师,在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的前提下,有权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撰写学术论文、著书立说;有权参加有关的学术交流活动,参加依法成立的学术团体并在其中兼任工作;有权在学术研究中发表自己的学术观点,开展学术争鸣。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简称管理学生权。这是与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的主导地位相适应的一项基本权利。作为教师,有权根据教育规律和学生的身心发展特点和教育规律,因材施教,有针对性地指导学生的学习,并在学生的升学、就业等方面给予指导;有权对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文体活动、劳动等方面给予客观公正的评价;有权运用正确的指导思想和科学的方式方法,使学生的个性和能力得到充分发展。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规定的待遇以及寒署期的带薪休。简称获取报酬待遇权。这是教师的基本物质保障权利。教师的工资报酬,一般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课时报酬、奖金、教龄津贴、班主任津贴及其他各种津贴在内的工资性收入。待遇主要包括教师的医疗、住房、退休等方面的各项待遇和优惠,以及寒署期的带薪休。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管理。简称管理权。这是教师参与教育管理的权利。是宪法中所规定的“公民对任何机关和 ,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的具体体现,有利于调动教师参政议政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发挥教师的主人翁作用,加强对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工作的监督。作为教师,有权通过教职工、工会等组织形式以及其他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讨论学校改革、发展等方面的重大事项,保障自身的权利和切身利益,推进学校的建设。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简称进修培训权。这是教师享有的的权利。现代和科技的飞速发展,要求教师及时更新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作为教师,有权参加进修或其他多种形式的培训,以提高思想觉悟和业务水平。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采取多种形式,开辟多种渠道,努力为教师的进修培训创造有利条件,切实保障教师权利的实现。 《中华教师法》 第七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规定的待遇以及寒暑期的带薪休;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教师法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5.管理权。 教师有权向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管理的权利。这是教师参与教育管理的权利,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在教育领域的具体适用。保证教师此项权利的行使,能够调动教师对教育教学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加强对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它主要包括教师享有对学校及其他教育行政部门工作的批评权和建议权;教师有权通过教职工、工会等组织形式及其他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的管理,讨论学校发展与改革等方面的重大问题;教师有权学生,培养学生的与法制意识,促进我国和法制建设;教师有权参与教育的管理。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规定的待遇以及寒暑期的带薪休;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管理;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活动;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一)教师的法定权利所谓教师的权利,是指法律对教师在履行教育教学职责时,必须享有的权利,是得到法律的许可和保障的,具有不可侵犯性,《教师法》第7条(共6款)规定,教师享有以下权利:①教师享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教书育人是教师的职业特点和根本职贵。只要教师没有违反国法校视,任何人都无权随意剥夺教师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权利,那种让教师靠边站,甚至对教师实行与劳动改造的历史悲剧决不能重演!②教师享有[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及[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这是的[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在《教师法》中的具体体现。它不利于教育科学事业的发展,而且鼓励教师参加学术活动,进行教育教学改革与实验也是提高教师业务素质的途径之一。③教师享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利。这条规定充分肯定了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的主寻地位,使教师能在教学大纲和教学的指导下,自主组织教学内容和迭择恰当教育教学方法,更好地完成教育教学任务。④教师享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有规定的待遇以及寒暑的带薪休]的权利。教师待遇问题直接关系到教师地位的提高。因此,必须在教师的工资收入及住房、医疗、退休金等待遇方面给予根本的

一、教师的权利:

(一)教育教学权——履行教育教学职责而必须具备的权利

教师职业是一项专门职业,教师是专业人员。教师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任何各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剥夺和侵犯。教师行使教育教学权的前提是根据制定的课程、课程标准和教材并且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许可的范围内。

(二)学术研究权——作为教育教学专业人员所享有的基本权利

教师拥有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教师行使这项权利的前提是不影响教育教学工作并且完成本职工作,然后有权进行任科学研究,撰写、发表学术论文等。教师也有权在学术团体担任一定的职务。

(三)指导评价权——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主导地位相对应的特定权利

教师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利。教师行使这项权利的前提是遵守法律规范、遵循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并且对学生客观公正评价。教师的这一项权利具有较高的专业性,他人不得非法干预或侵犯。

(四)报酬待遇权——宪法赋予公民享有的经济在教师职业范围内具体体现

教师享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规定的待遇以及寒暑期的带薪休的权利。《教师法》和《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里都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高于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五)参与管理权——公民权利在教师特定职业下的具体化

教师拥有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管理的权利。教师行使这项权利的前提是客观公正提出建议,不得主观臆断或歪曲事实。若由于教师在教职工上提出意见或建议后遭到打击报复或者,则侵犯了教师的参与管理权。

(六)进修培训权——教师职业权利中代表性的一项

教师专业发展的不竭动力是终身学习,教师享有进修培训权不断提升自身素质和业务水平。教师享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的权利。

二、教师的义务

(二)履行教育教学职责。教育教学既是教师的权利也是教师应履行的义务。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包括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法制教育等等。

(四)爱护尊重学生。教师应关心爱护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不得讽刺侮辱或对学生进行体罚或变相体罚。

(六)提高业务水平。教师应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所以,参加进修培训并提高业务水平既是教师的权利又是教师的义务。

1.教师的一般权利

(2)教师的人格权利包括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与人格尊严有关的权利。

2.教师的职业权利

根据《教师法》的内容,可以把教师的权利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规定的待遇以及寒暑期的带薪休;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管理;

3.教师的义务

根据《教师法》的内容,可以把教师的义务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活动。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根据《教师法》的内容,可以把教师的权利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规定的待遇以及寒暑期的带薪休;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管理;

3.教师的义务

根据《教师法》的内容,可以把教师的义务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1、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规定的待遇以及寒暑期的带薪休;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管理;

2、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活动;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教师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的权利;方式的培训。

《教育法》对教师的权利合受教育者的义务做出了相关规定: 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的教育事业。 第三十三条 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地位。教师的工资报酬、待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教师的权利与义务在哪部法律中体现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宪法和法律是、组织和公民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任何组织和公民都必须遵守。教师要教书育人,就应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而且要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自觉培养学生的法制观念和精神。教师职业是一种专门化的职业,有着自身的职业道德准则,教师应当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做到敬业爱岗,热爱学生,诲人不倦,博学多才,关心集体,团结奋进。教委和全国教育工会于19年发布了《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明确规定了中小学教师应当遵守的职业道德准则。中小学教师应严格遵守。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担负着培养下一代的任务,他们在传授科学文化知识的同时,对学生的思想品德、个性形成有着重要影响,所以教师要注意言传身教,做到为人师表。

教师的权利与义务在《中华教师法》中体现 。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教师职称设置从正高级职称到员级5个等级,依次为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教师,与职称的正高、副高、中级、助理、员级相对应。分析如下:

1、正高级教师: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线,为促进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发挥了指导者和引路人的作用,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任务,教书育人成果突出;

2、高级教师:具备博士学位,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3、一级教师:具备博士学位;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或者具备大学学历,并在小学、初中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二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4、二级教师:具备硕士学位;或者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见习期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备大学学历,并在小学、初中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教师岗位任教3年以上;

5、教师:基本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正确教育和学生,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具备大学学历,并在小学、初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法律依据:《中华教师法》第七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规定的待遇以及寒暑期的带薪休;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管理;

第八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活动;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幼儿教师参加培训是权利不是义务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幼儿教师参加培训是权利不是义务:

我国幼儿教师的权利是:

1、进行保育教育的活动,开展保育教育的改革和实验的权利;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规定的与待遇以及寒暑带薪休的权利;

5.参与管理的权利;

6.参加进修(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的权利。

我国幼儿教师的义务是:

2.贯彻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保教,履行聘约,完成工作任务;

3.按照规定的保教目标,组织,带领幼儿开展有目的,有的教育活动;

4.关心,爱护全体幼儿,尊重幼儿人格,促进幼儿的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幼儿的行为或其他侵犯幼儿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有害于幼儿健康成长的现象;

6.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每一个幼儿教师都应当为自己肩负的光荣而艰巨的任务感到骄傲和自豪。每一个幼儿教师都应当珍惜和保护自己的权利,同时认真地履行自己的义务,自觉地,主动地为诱饵教育事业奋斗,不辜负和的期望和爱护。

简述我国幼儿教师的地位、权利和义务。

4.获取报酬权。 教师有权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规定的待遇以及寒暑期的带薪休,这是教师的基本物质保障权利,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劳动的权利和劳动者休息权利的具体化。它主要包括教师有权要求所在学校及其主管部门根据法律及教师聘用合同的规定,按时足额地支付工资报酬;教师有权享受规定的医疗、退休等各种待遇和优惠,以及寒暑期的带薪休等权利。

【】:幼儿教师是教育教学活动的组织者、者,是最重要、最关键的人的要素之一,他们有着特殊的地位、权利和义务,具体如下:

⑥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1)幼儿教师的地位

根据1993年10月颁布的《中华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和1995年3月颁布的《中华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的精神,幼儿教师是在履行教育职责、对幼儿身心施行特定影响的专业教育工作者,担负着培养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传播精神文明、提高全民族素质的历史使命。《教师法》、《教育法》为我国幼儿教师的地位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和充分的法律保障。随着我国“科教兴国”战略的事实,幼儿教师的奠基性工作对的作用越来越被全所认识,幼儿教师越来越受到和的重视和的尊敬。

(2)幼儿教师的权利

①进行保育教育活动,开展保育教育改革和实验的权利。

②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③指导幼儿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幼儿成长发展的权利。

④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规定的待遇以及寒暑带薪休的权利。

⑤参与管理的权利。

(3)幼儿教师的义务

①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②贯彻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保教,履行聘约,完成工作任务。③按规定的保教目标,组织、带领幼儿开展有目的、有的教育活动。

④关心、爱护全体幼儿,尊重幼儿人格,促进幼儿的全面发展。

⑤制止有害于幼儿的行为或其他侵犯幼儿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有害于幼儿健康成长的现象。

教师权利和义务如何为学习权服务的 500字左右

教师的权利与义务是基于教师的职业性质而制定的。因此,它具有在教育活动中产生并由教育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特征。教师的权利义务是统一的。《教师法》在第二章中明确规定了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教师的权利 教师的权利是指教师依照《教师法》的规定所享有的权利,表现为教师可以自主作出一定的行为,或要求他人作出相应的行为,在必要的时候可请求以强制力保障其权利的实现。《教师法》第7条对我国教师的权利作出了规定。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教育教学权。 教师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教育教学权,这是教师为履行教育教学职责必须具备的基本权利。它主要指教师可以依据其所在学校的培养目标组织课堂教学;按照课程、课程标准的要求确定其教学内容和进度,并不断完善教学内容;针对不同的教育、教学对象,在教育、教学的形式、方法、具体内容等方面进行自主改革,实验和完善。非依法律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均不得剥夺在聘教师的这项法定权利。 2.学术研究权。 教师有从事教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的权利,这是教师作为专业技术人员所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教师在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的前提下,有权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撰写学术论文或者著书立说,依法成立或参加学术团体、发表自己的观点、开展学术争鸣等权利。

3.指导评价权。 教师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指导评价权,这是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居于主导地位的基本权利。教师有权依据学生的身心发展状况和特点因材施教,针对学生的特长、就业、升学等方面的发展给予指导;教师有权对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劳动等方面给予客观、公正和恰如其分的评价;教师有权运用一定的方式、方法,促使学生的个性和能力得到充分的发展。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教师这项权利的行使。

6.进修、培训权。 教师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培训的权利。这是教师享有的接受,不断获得充实和发展的基本权利。它主要包括教师有权参与进修和接受其他多种形式的培训,不断更新知识,调整知识结构,提高自己的思想品德和业务素质,保障教育教学质量;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辟多种渠道,保证教师进修培训权的顺畅行使;教师有权参加达到法定学历标准和达到高一级学历的进修或以拓宽知识为主的培训等。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作出规划,采取各种方式,开辟多种渠道,为教师参加进修和培训创造条件,提供机会,切实保障教师权利的实现。

教师的义务 教师的义务是指教师依照《教师法》的规定所承担的必须履行的,表现为教师必须作出一定的行为或不得不作出一定的行为。《教师法》第8条对教师的义务作出了规定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的义务。 教师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宪法和法律是、组织和公民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教师要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更应当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培养学生的意识和法制观念,使其成为遵纪守法的公民。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以自己高尚的品质和行为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对学生思想品质、道德、法律意识的形成发挥积极的影响。这不仅是教师自身的行为规范,也是法律要求教师应尽的基本义务。

2.完成教育教学工作的义务。 教学工作是教师的本职工作。所以,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必须贯彻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遵守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其他教育机构制定的教育教学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具体的教学工作,履行聘任合同中约定的教育教学工作职责,完成职责范围内的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3.进行思想品德教育的义务。 教师的工作是教书育人的工作,通过教书,达到育人的目的。所以,教师在教育活动中有义务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活动。教师应自觉地结合自己教育教学的业务特点,将德育工作落实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全过程中。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不仅是思想品德课教师的职责,也是每一位教师的基本义务。

4 .关心爱护学生,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的义务。 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热爱学生是教师的天职和美德,教师应当一视同仁地对待所有的学生,尤其是尊重每一个学生的人格尊严,帮助其形成健康完善的人格,为其全面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特别是对于有缺点、错误的学生,更要满腔热情地帮助他们。要树立尊重学生人格尊严的法制观念,不学生,更不允许侮辱、体罚学生。对于极个别屡教不改、错误性质、需要给予纪律的学生也只能以理服人,不能压服。教师违反本法规定,侮辱、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依法追究法律。

5.保护学生合法权⑤教师享有[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管理]的权利。教师参与学校管理,成为学校的主人,成为管理学校的主体。可以说,《教师法》这一规定正是将宪法规定的公民的权利落到了实处。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的义务。 教师有义务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成长,是全的共同。作为教师,自然更负有保护学生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成长的义务。教师应当在学校工作和与教育教学工作相关的活动中,对侵犯其所负责教育管理的学生的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予以制止,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也应当对上出现的有害于学生身心健康成长的不良现象进行批评和,这既是全的,也是教师义不容辞的义务。

6.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的义务。 教师应不断提高自己思想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教育教学工作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担负着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随着的进步,科技的发展,知识的更新速度不断加快。据美国技术预测专家詹姆斯?马丁预测,人类知识在19世纪是每五十年增长一倍,20世纪上半叶是每五年增长一倍,而目前已达到了每两年增长一倍。所以作为一名教师,要想胜任工作,跟上时代的发展步伐,就需要不断学习,加强自身的思想道德修养,提高业务水平。

教师的权利和义务的实施受哪些因素的影响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一、教师的权利

(一)教师权利的含义

教师在法律上的权利分为两部分,一是教师作为一般公民所享有的权利,二是教师作为教育者的权利。作为普通公民,教师享有《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如公民的权利,宗教信仰和自由,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等。作为专业人员,教师在从事教育教学活动中有其特殊的权利。这是一种职业特定的法律权利。而我们这里所谈的教师权利是针对教师的职业权利而言的。

教师权利,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依法享有的权益,是对教师能够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相应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法律上的教师权利包括教师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以及要求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当教师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诉诸法律,要求确认和保护其权利。

(二)教师的基本权利

关于教师的权利,我国《教育法》规定,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我国《教师法》对此作了具体规定。依据《教师法》规定,我国教师享有以下基本权利: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简称教育教学权。这是教师的最基本权利。作为教师,有权依据其所在学校的教学,教育工作量等具体要求,结合自身教学特点自主地组织课堂教学;有权依照教学大纲的要求确定其教学内容、进度,不断完善教学内容;有权针对不同的教育教学对象,在教育教学的形式、方法、具体内容等方面进行改革和实验。任何人不得非法剥夺在聘教师行使这一基本权利。而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不得享有这项权利。虽取得教师资格,但尚未受聘或已被解聘的人员,此项权利的行使处于停顿状态,待任用时方能行使这一权利。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依法解聘教师的,不属于侵犯教师权利的行为。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简称科学研究权。这是教师作为专业技术人员所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作为教师,在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的前提下,有权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撰写学术论文、著书立说;有权参加有关的学术交流活动,参加依法成立的学术团体并在其中兼任工作;有权在学术研究中发表自己的学术观点,开展学术争鸣。教师在行使此项权利时,要注意处理好教学与科研的关系,使之相辅相成,更好地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简称管理学生权。这是与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的主导地位相适应的一项基本权利。作为教师,有权根据教育规律和学生的身心发展特点和教育规律,因材施教,有针对性地指导学生的学习,并在学生的升学、就业等方面给予指导;有权对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文体活动、劳动等方面给予客观公正的评价;有权运用正确的指导思想和科学的方式方法,使学生的个性和能力得到充分发展。教师在行使管理学生权时,要注意加强对学生的各方面管理,将关心爱护学生与严格要求相结合,促进学生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规定的待遇以及寒署期的带薪休。简称获取报酬待遇权。这是教师的基本物质保障权利。教师的工资报酬,一般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课时报酬、奖金、教龄津贴、班主任津贴及其他各种津贴在内的工资性收入。待遇主要包括教师的医疗、住房、退休等方面的各项待遇和优惠,以及寒署期的带薪休。作为教师,有权要求所在学校及其主管部门根据教育法律、教师聘任合同的规定按时足额地支付工资报酬;有权享受规定的待遇。要动员全力量,采取有效措施,依据法律的规定,切实保障教师这一基本权利的行使。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管理。简称管理权。这是教师参与教育管理的权利。是宪法中所规定的“公民对任何机关和,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的具体体现,有利于调动教师参政议政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发挥教师的主人翁作用,加强对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工作的监督。作为教师,有权通过教职工、工会等组织形式以及其他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讨论学校改革、发展等方面的重大事项,保障自身的权利和切身利益,推进学校的建设。以教职工形式为例,教师的参与管理权体现在以下方面:听取的工作报告,讨论学校年度工作、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讨论职工奖惩办法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讨论教职工的住房分配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的一些事项;监督学校管理工作。教师在行使管理权时,应注意遵循集中制的原则,并充分发挥自己对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工作的监督作用。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简称进修培训权。这是教师享有的的权利。现代和科技的飞速发展,要求教师及时更新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作为教师,有权参加进修或其他多种形式的培训,以提高思想觉悟和业务水平。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采取多种形式,开辟多种渠道,努力为教师的进修培训创造有利条件,切实保障教师权利的实现。当然教师培训权的行使,要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有组织有的进行,不得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

二、教师的义务

(一)教师义务的含义

如同教师的权利一样,教师的义务也分为两部分。一是教师作为公民应承担的义务,二是教师作为教育者应承担的义务。这两部分义务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一方面教师作为公民应承担的一部分义务体现在教师的特定义务之中,另一方面教师特定义务中的一部分又是公民义务的具体化和职业化。还有一部分内容是相互的。在此我们是针对教师特定义务而言的。

所谓教师的义务,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教师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必须履行的。表现为必须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进行多种划分:(1)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积极义务是必须作出一定行为的义务,`消极义务是不作出一定行为的义务,(2)义务和相对义务。义务是一般人承担的义务,相对义务则指特定人承担的义务。(3)义务和第二义务。义务是指不侵害他人的义务。第二义务则指由于侵害他人的权利而发生的义务。(1)

(二)(1)教师的人身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教师的基本义务

关于教师的义务,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教师应当热爱教育事业,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文化、业务水平,爱护学生,忠于职责”。我国《教师法》第二章第八条专门对教师义务作了具体规定。依照《教师法》之规定,我国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2.贯彻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全面贯彻关于教育必须为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方针;自觉遵守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制定的教育教学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执行学校依据规定的教学大纲、教学或教学基本要求制定的具体教学;严格履行教师聘任合同中约定的教育教学职责,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我国《宪法》规定:“中华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人格尊严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由于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居于受教育者的地位,其人格尊严往往容易受到侵犯。作为教师要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对学生应一视同仁,不因民族、性别、残疾、学习成绩等因素学生,尤其是对那些有缺点的学生,教师应给予特别关怀,要满腔热情地教育指导,绝不能采取简单粗暴的办法,不能侮辱、学生,不能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不能泄露学生隐私。因污辱学生影响恶劣或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成长,是全的共同。作为教师自然更负有此项义务。教师履行此项义务具有特定的范围。主要是制止在学校工作和与教育教学工作相关的活动中,对侵犯其所负责教育管理的学生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批评和上出现的有害于学生身心健康成长的不良现象。

6.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教育教学工作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担负着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这就要求教师具有较高的思想觉悟和业务水平。同时这也是进步和科学技术发展对教师提出的要求。为此,教师应加强学习,调整知识结构,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以适应教育教学的实际需要。

教师的基本权利、义务基于教育活动产生,由教育法律规范所设定,是一种职业特定的法律权利和职业特定的法律义务。它们之间是对立统一、相互依存的关系。“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作为教师,既是权利的享有者,又是义务的承担者,因此应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严格履行自己的义务。

如何理解教师的权力和义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活动。这是对教师教育教学工作内容方面的全面规范。作为教师,应结合自身教育教学业务特点,将思想品德教育贯穿于教育教学过程之中。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不仅是思想品德课教师的职责,也是每一位教师的基本义务。在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的内容上,教师要遵循我国宪法确定的坚持道路,坚持、坚持的、坚持主义、思想四项基本原则,并将其作为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的首要内容。教师应当有意识地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文化科学技术教育,弘扬中华民族优良传统,学生逐步树立科学的人生(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观和世界观,教育学生热爱祖国,爱、爱劳动、爱科学、爱,把学生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新人。在德育教育的形式和方法上,应注意根据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采用灵活生动的形式,注重实效,反对。

教师的权利与义务是基于教师的职业性质而制定的。因此,它具有在教育活动中产生并由教育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特征。教师的权利义务是统一的。 教师这个职业是人类最古老的职业之一。他受的委托对受教育者进行专门的教育。在发展中,教师是人类文化科学知识的继承者和传播者。对学生来说,又是学生智力的开发者和个性的塑造者。因此人们把“人类灵魂的工程师”的崇高称号给予教师。

在教育过程中,教师是起主导作用的,他是学生们身心发展过程的教育者、、组织者。教师工作质量的好坏关系到我国年轻一代身心发展的水平和民族素质提高的程度,从而影响到的兴衰。

教师的法律地位主要通过教师的权利和义务体现。

3.指导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幼儿成长发展的权利;

教师的法律地位主要通过教师的权利和义务体现。正确。

教师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权利:

①教师享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教书育人是教师的职业特点和根本职贵。只要教师没有违反国法校视,任何人都无权随意剥夺教师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权利,那种让教师靠边站,甚至对教师实行与劳动改造的历史悲剧决不能重演!

②教师享有[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及[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这是的[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在《教师法》中的具体体现。它不利于教育科学事业的发展,而且鼓励教师参加学术活动,进行教育教学改革与实验也是提高教师业务素质的途径之一。

④教师享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有规定的待遇以及寒暑的带薪休]的权利。教师待遇问题直接关系到教师地位的提高。因此,必须在教师的工资收入及住房、医疗、退休金等待遇方面给予根本的保障,尤其要注重解决农村民办教师与公办教师同工同酬、提高生活水平问题。

⑥教师享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洲]的权利。我国教师学历达标率低、素质不高、教育专业水平不强等问题已影响到教师队伍的整体水平。因此,加强教师培训工作,保障教师参加进修的权利,是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必要措施。

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活动;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