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时效期限是多久 行政诉讼时效期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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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一般的民事诉讼时效为三年。
2、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算,如果其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予保护。
3、民事诉讼时效届满之后,权利人并不会丧失权,但义务人有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权。
4、另外,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不能主动提出援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理由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5、关于民事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其只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包括合同、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之债、缔约过失之债等,不适用于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权利。
6、《中华民法典》民事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经过法定期限不行使自己的权利,依法律规定其胜诉权便归于消灭的制度。
7、根据《中华民法典》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8、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9、对于时效的客体问题,在理论界存在着疑义,在司法界同样存在着疑义。
10、法律虽然无明文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丧失的是一种什么样的权利,但根据《民法通则》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11、1988年1月26日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第六部分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中,第169条规定,权利人由于客观的障碍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不能行使请求权的,属于民法通则百三十七条规定的“特殊情况”;百七十二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6个月内,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人,或者法定人亡、丧失权,或者法定人本人丧失行为能力的,可以认定为因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中止。
12、也就是根据民法通则和的上述规定,权利人超过诉讼时效丧失的不是别的,而是一个“请求权”。
13、在这里规定的请求权,实际上是一个既有程序法上的功能、即能启动司法程序、请求司法保护、具有类似诉权的功能,又有实体法规范功能上的权利(能)。
14、但更多的功能意义还是体现在实体法的规范功能上的东西,类似“权利”。
15、但这个问题在理论界,长期以来存在众说纷纭的局面,八十年代至九十年代的民法教科书中一直把超过诉讼时效丧失的是一个“胜诉权”作为理论依据,直到现在,其观点的影响仍然存在着,在司法实践中,还不时地在一些裁判文书、词中看到“丧失胜诉权”的提法。
16、这个提法实质上是一个非常明显的、从司能或司法程序方面来说带有一种未审先定的带有非常明显的倾向性的概念,并不是一个科学的概念。
本文到这结束,希望上面文章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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