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租怎么管理(房屋出租管理中心)
本文目录一览:
- 1、怎么样做好房产租赁!
- 2、海口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
- 3、出租房安全管理措施?
- 4、成都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 5、怎样制定出租房安全制
- 6、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有哪些?
怎么样做好房产租赁!
现今的改革和经济的发展,城市的人口大量流动,很多人都是租房住的,所以要加强对社群出租房的管理,做好安全防范措施。以下是我整理的资料,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房屋出租怎么管理(房屋出租管理中心)
房屋出租怎么管理(房屋出租管理中心)
一、本规定所称的出租房,指产权属于小区,出租或出借给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各类房屋。
二、房管所对出租房实行安全管理,即建立登记,安全检查等制度。
三、院内的住房原则上不得对外出租,特殊情况需要出租的,必须征得中心的同意,并签订安全协议书,办理有关手续。
四、院内商房出租,应到所在地办理有关手续,同时向治保大队登记备案。
五、房屋出租应本着“谁出租,谁管理”的原则,加强对出租房屋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以防发生违法。
六、房屋出租的安全:
1.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证件的承租人。
2.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时,合同要有安全方面的内容。同时要求承租人办理暂住户口登记手续。
3.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疑要及时报告。
4.停止租赁,须办理登出手续。
七、房屋承租人的安全:
1.承租人必须持有本人居民身分证和户籍所在地街道或乡镇 的证明,单位承租的需持有单位法人代表的委托证明和工商营业执照等证件。
2.房屋承租后,承租人应在10日内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手续。
3.严禁在承租房内进行、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
4.房屋内严禁储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5.做好防火防盗安全工作。
6.未经同意不得擅自转租转借。
八、违反本规定的处罚:
1.出租人违反规定擅自出租房屋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后果的,视情节收取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人按房租月租金五倍以下的违约金。
2.承租人不履行安全,收取月租金十倍以下违约金。
3.违反本规定,构成违法犯罪的,按照有关法律处理。
出租房屋住户安全须知
1.为了确保居住环境的安全,我出租房实行实名制入住,凡入住前,必须向房东提交,提前进行资讯核对,但房东对资讯进行保密,房内不管住几人,都必须逐个登记。
2.租户入住前必须支付当月租金和押金。住后不满月退房的将不退还当月房租,如需退房请提前通知房东,退房时将水电费结清后,屋内设施没损坏方可退还押金。
3.租户不能以任何理由拖欠房租费。如拖欠5 日内不及时交纳房租费的,房东将视为自动退房处理,此房将重新转租给他人。
4.自房屋出租之日起,房屋内所用设施如损坏由租户照价赔偿,设施包括:门、窗、木桌、床、灯泡、水龙头、水管、水表、阀门、门锁等。禁止在室内钉钉子、挂画。5.租户要注意用水用电安全,做到人走断电,防止火灾。严禁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电器和大功率电器产品,造成电路损坏或酿成火灾应追究其法律及赔偿由此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
6.租户要注意节水节电,不浪费资源,离间时自觉关闭所有电器装置和水龙头
7.请住户千万不要将纸巾、布等杂物丢入厕所,否则堵塞下水道将由租户自行解决。
8.请各位租户爱居住环境,不得在房屋内楼梯间和走道的墙面上涂写及留下脚印和污渍。为保持室内干净的卫生环境,如屋内有做钣的租户,请尽量不要把墙面熏黑,尽量保持厨房的整洁。
9.为了大家的健康卫生着想,请各位租户不要养各种宠物如:狗、猫......
10.生活必须装入袋再带下一楼桶内,剩菜、剩饭及卫生纸巾不能丢入便坑内,如发生污水管道堵塞将由租户负责。
11.各出租房的门前楼道必须保持干净,不得向楼道内乱扔,乱倒洒水,请勿在过道或楼梯间摆放个人物品,如发现此举将要求租户退房。
12.严禁在屋内,、酗酒、滋事,嫖娼,存放易燃危险品和棍棒,,等武器,一经发现如发现马上打110 ,扭送机关。
13.夜间晚归的租户不得大声喧哗,吵闹以免影响他人休息。
14.租户入住前已配发房间钥匙和一楼大门钥匙,如一楼大门打不开,可告知房东,但晚上12 点后不能打扰,如钥匙丢失,应照价赔偿,如晚上强行损坏大门将被视为,马上报警。
15.各租户在出门前,要注意检查门窗是否锁好,保管好自己的贵重物品,以免丢失。
16.为了大家的安全,各租户出入时请将大铁门锁好,以免小偷有机可乘。以上事项请各位租户给予配合,谢谢合作!
出租房安全书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租赁房屋地址:
为了确保租赁房屋的安全要求,按照“安全、预防为主”的方针和“谁承租,谁负责”的原则,乙方在使用房屋时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内容,保障使用安全:
1、承租期内,乙方应做好防火防盗、用电、用气的安全检查,不准在公用部位堆放杂物、,乙方违反规定发生的,由乙方负责。
2、严禁使用没有自动断电保护装置的伪劣接线板电器等,严禁私自拉接电线和随意加大负荷或改变保险装置,不准擅自改动电线路,电器设施,并负责管理。乙方不准使用电炉子、电取暖器箱、电淋浴桶等非安全电源器。乙方违反规定发生的,由乙方负责。
3、房屋离人时必须拔掉电源插头,关掉电源开关,保证安全用电。乙方的家用电器在使用中一旦出现问题,发生,由乙方负责。
4、乙方应负责保护房屋的整体结构,不得私自拆除和改装房屋及影响整体结构,不得破坏房屋外貌。否则,由此出现的安全由乙方负责。
5、乙方不得将所租房屋擅自转租、转让或转借,不得利用所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若出现由乙方负责。
6、乙方在人走时,必须将一切用电装置关闭,将菸头等明火物熄灭,造成由乙方负责。
7、乙方不得将易燃易爆物品及危险化学用品带入楼房内。
8、乙方因违反用电、消防管理等有关要求,造成安全或火灾由乙方自行处理和解决,一切后果和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承担和赔偿。
9、乙方在租凭期内应有自我保护意识,以自身安全为主,若出现或他杀现象与甲方无关。
10、乙方对家庭所有成员和来访亲朋好友,宣传教育好各项安全事项,并自行管理到位。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执行。
注:本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出租方签字确认: 承租方签字确认: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想知道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有哪些的朋友可参考以下内容: 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直辖市、市、建制镇的房屋租赁。 第三条 房屋所有权 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居住或提供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及以合作方式与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依照本办法将承租房屋转移。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和授权管理和经营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 第五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 房屋所有权证 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权属有争议的; (五)属于违法建筑的; (六) 不符合安全标准 的; (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八)不符合、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和房屋所在地城市规定的租赁政策。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金条款。 第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章总则条为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维护租赁市场秩序,保障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城镇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租赁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居住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及以合同方式与他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均应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和经授权经营管理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依法租用城市房屋。第五条房屋租赁,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六条市房地产管理局主管本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并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国土、、工商行政管理、物价、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房屋租赁实施管理。第二章租赁登记管理第七条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签订、变更、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当事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国有直管公房的租赁和职工与本单位的住宅租赁,不适用前款规定。第八条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范围内,市属以上(含市属)单位的房屋租赁,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委托市房地产经营管理处负责租赁登记和日常管理;区属以下(含区属)单位和个人的房屋租赁,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委托房屋所在地的区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租赁登记和日常管理。
龙泉驿、青白江区和县(市)的房屋租赁,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第九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三十日内,持下列文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一)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书;
(二)租赁合同;
(三)房屋所有权证明文件;
(四)当事人的件。
出租共有房屋,还应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出租委托代管的房屋,还应提交房屋所有权人授权出租的证明。
出租已抵押的房屋,还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证明。第十条房屋租赁登记申请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核,符合租赁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并颁发房屋租赁证。
遗失房屋租赁证,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第十一条房屋租赁证是租赁行为合法有效的凭证。
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办理营业执照时必须出具房屋租赁凭证;出租房屋给外来人口居住的,在取得房屋租赁证后,还应办理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许可证。第十二条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或未经房屋所有权人授权的;
(二)未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三)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四)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五)在城市建设封户范围内的;
(六)权属有争议的;
(七)不符合房屋安全标准的;
(八)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九)不符合、消防、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十)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不能出租的。第十三条租赁房屋改变使用性质或房屋结构的,由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出租的临街房屋改建为营业用房的,按照《成都市临街房屋改建营业用房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第三章租赁合同管理第十四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并载明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
(二)房屋的座落、四界、面积、结构、装修及设施状况;
(三)租赁期限;
(四)租赁用途;
(五)租金价格和支付方式;
(六)修缮;
(七)租赁当事人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八)违约及解决争议的方式;
(九)当事人约定的其它事项。第十五条房屋租赁期限届满,租赁合同终止。承租人需要继续租用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前三个月提出,并经出租人同意,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第十六条租赁期内,出租人拟将其出租房屋出售给他人,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承租人放弃购买的,房屋所有权转移后,新的房屋所有权人应按原租赁合同的约定,继续承担义务并享有权利。
章总 则条为了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范房屋租赁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主城区范围内的房屋租赁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保障性住房租赁按照、本省、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住宅、工商业用房、办公用房、仓库及其他用房交付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第四条房屋租赁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房屋租赁管理坚持房屋管理与人口管理相结合、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和分类管理。第五条市、区应当加强对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协调,促进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第六条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房屋租赁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
市、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依法成立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负责房屋租赁管理的具体工作。
、工商、人口计生、卫生、城管执法、规划、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房屋租赁实施监督管理。第七条镇、街道办事处协助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在本辖区内开展房屋租赁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八条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本市房屋租赁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与相关职能部门形成信息交换、共享机制,为单位和个人提供房屋租赁信息服务。
管理、使用房屋租赁信息的部门及其,应当对房屋租赁当事人信息保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二章租赁规范第九条出租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应当符合建筑、消防、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
出租住宅房屋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本市的标准。本市人均租住建筑面积的标准由市作出规定并向公布。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违法建筑;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租赁房屋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依法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有效件名称及号码;
(二)房屋位置、面积、结构及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三)租赁房屋交付日期、租赁期限、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四)租金和押金数额及支付方式;
(五)物业及水、电、燃气、通讯等公用事业费的承担;
(六)房屋修缮、安全、消防等;
(七)续租、互换、转租的约定;
(八)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条件;
(九)房屋被征收或者时的处理方法;
(十)违约及解决争议的方式;
(十一)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租赁住宅房屋的,房屋租赁合同中应当明确实际居住人数。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房屋租赁合同文本并在部门网站上予以公布,供当事人参照选用。第十二条房屋出租人在房屋租赁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向承租人出示出租房屋的合法权属证明,查验承租人的有效件;
(二)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定期检查和维护出租房屋与设施、设备的安全,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确保使用安全;
(三)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
(四)如实申报租金,依法纳税;
(五)协助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房屋租赁管理,配合做好房屋租赁信息采集工作;
(六)发现出租房屋内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及时报告机关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规定。
“租房”这个字眼可以追溯到上千年,英盛观察认为是个历史久远的话题。现今更是房地产市场中一种重要交易形式。租赁市场是房地产市场不可或缺的部分,调整和优化着房地产市场的投资结构和市场结构。对发展居民住房形式的多样化,提升城市服务功能,构建和谐稳定的,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随着城市经济的多元化发展、企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出现了企业外迁,投资创业、外来务工人员的不断涌入城市,使得房地产租赁市场需求巨大,导致房屋功能性质发生巨变。过去单一居住和自用转向了投资和经营。这些繁荣的背后,同时也给租赁市场带来了许多问题,如房产租赁不断增加、私下租赁造成税收流失、出租房混乱的外来人口的违法犯罪、违规中介企业恶意欺诈等,都给房屋租赁管理带来了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从房屋租赁管理者的角度,如何发挥房产职能管理的优势,有效、规范地从事房屋租赁管理、房产税的征收、堵截税收流失等方面等工作,进行了有益的探讨,并提出在新形势下从事租赁管理工作的思路和发展方向。 一、以登记备案制度为主线,全面提升房屋租赁的管理水平。 1、合同是基础。租赁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在房屋租赁关系中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所发生的民事关系主要是通过租赁合同确定的。因此,在租赁中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都作出明确的规定,并且以文字形式形成书面记录,成为出租双方都要共同遵守的租赁准则。《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3条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订定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相应条款,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合同是处理房屋租赁的重要依据。 2、备案要前置。备案登记是房屋租赁各项工作的前置性工作,没有备案登记,一切无从谈起。实行备案登记也是出租房进入房屋租赁市场的准入制度,它绝不是简单的登记和收费,而是对出租房屋的主体资格审查,对不符合法规和政策的房屋不予登记。对进入租赁市场的房屋进行信息录入和数据统计。实行房屋租赁备案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一项重要内容。它的贯彻实施一方面可以防止非法租赁,减少,促进稳定;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防止税费的流失。 3、内容要准确。房屋租赁合同中,出租方和承租方双方就出租面积、租金的标准、租金给付的方式,要作详尽的约定,这是备案登记、对征收房产税款的重要凭据,所以要求备案登记审查中要尤为注意查验、识别。过去,承租双方来租赁开票,就是简单地自行报出出租面积、租金,缺乏有效 的真实性,租赁管理方难以掌握真实情况。登记备案仅是被动应付、流于形式。今年,市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在登记制度上实施了全面的改革,推出了由出租人与租赁管理机关共同填写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薄》,将原先的“合同备案”调整为“出租房屋备案”,这是出租人申请出租房屋手续的凭证,杜绝了以往承租双方任意申报面积和租金。租赁管理方事先便于掌控地域内房屋出租和租金的变化。 4、范围要覆盖。目前我市租赁管理的过程中,实施租赁房屋租赁备案,已经成了租赁管理的核心环节。登记备案制度的改革使过去的被动管理变成了主动管理。在理论上,要求完全覆盖到辖区内所有房屋存量市场和房屋租赁市场。随着城市不断、商品房接连上市、居民改变房屋性质用途等,使租赁市场不断有微小动态变化。因此作为租赁管理者要统一掌握租赁市场的信息统计数据,有房屋在租赁市场中流通交易的数据,对调整房地产市场的政策,起到重要的信息参考作用。 二、以房产管理的资源为平台,发挥房产部门征税的优势。 1、保持房产良好形象,以优质的服务促进税收的征缴。 “衣、食、住、行”缺一不可,其中房屋是群众最息息相关的基本生活资料。房产管理部门是面对群众重 要窗口,行使的相关行政职能既是管理更是服务。“租房”与“房租”密切相关,有“租”就有“税”。税收也是财政的主要来源,具有强制性的显著特征。如何改变生硬的惯性面孔,以更好的服务促进出租收益人自觉完税,是新形势下房产部门值得认真思考的课题。近年来,房产部门在产权登记、房产交易、旧城改造、修缮报修、物业管理各项工作中坚持“以人为本、强化服务”做了大量的工作,在群众中树立了良好的形象。这些都是我们做好房产税征缴良好的基础。租赁管理部门在合理引进税源,发掘城区经济增长点,方便企业群众上要做足文章,及时有效地利用房产优势,准确周到地提供出租房源信息。把税收法律制度的严肃性和必要的灵活性结合起来,使房产税收制度更好地因地制宜。 2、广泛开展普查租赁房屋,加大房屋租赁管理的覆盖率。 信息是决策的主要依据,也是做好房屋租赁工作的基础。新的租赁登记办法的核心是掌控准确到位的信息(出租房面积、租金的变化)。城市面貌日新月异,出租数据一日千变,这就要求我们不但是简单的等,而是要依靠自身,借助各方力量和资源优势,对辖区地域内进行详尽的出租房源的普查,取得相对静止的一手数据。采取房屋的租赁许可制度,规定只有取得房屋租赁许可证的才可以出租,否则就是违法。针对目前很多房屋是私下出租,作起来有困 难,这就要求定期进行房屋租赁的普查工作,做到记录在册、建立房屋档案。摸清租赁市场的底细,以便对整个租赁市场实施有效的市场管理。我市房产部门开展代征税工作开展已有近十年进程了,正是由于房产管理部门在房产交易、房屋权属登记、房屋等具有不可比拟的管理和信息资源优势。 3、建立房屋租赁价格指导体系,合理市场。 租赁市场属于市场经济的范畴,必须按照市场规律办事,房屋租赁市场虽然价格放开,租金价格随行就市,由租赁双方根据市场情况自行议定。当今租赁中介机构鱼龙混杂、人员素质参次不齐,恶意欺诈侵害承租双方的事例层出不穷。为了指导租赁市场的健康有序的发展,科学地制定规范准确的租赁价格指导体系十分必要,房屋租赁管理的也是义不容辞。在充分市场调研的基础上,采取科学的测算办法,定期制定和公布不同地段、不同结构、不同用途的房屋的阶段性租金。为了确定指导租金的法律地位,可以在《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或者《实施细则》中对指导租金的公布和作用予以明确的规定。同时为了使制定的指导租金更加准确反映市场价格水平和科学地市场发展,建议对全市各城区和郊区范围广泛采集不同的地段、性质、结构、用途、类型、位置、朝向、楼层的出租房租金的价格信息,信息采集点的位置相对固定,便于跟踪比较分析当地的租金价 格变化趋势,同时注意选点能仅可能涵盖较大的范围。对采集到的价格信息按照测算公式进行测算后,制定出全市房屋租赁指导租金,可每半年公布一次。 指导租金的公布,对租赁市场具有实际意义,它既为租赁当事人提供一个合理的价格参考,也为租赁部门收缴税款,避免了个别当事人为规避税费而私下约定较低的合同价格,也为司法机关裁决房屋租赁提供了依据,对于租赁中各种已经发生、或视同已经发生的房屋租赁关系,在无法确定租金水平或当事人约定的租金不符合法律规定时,司法机关便可依法采取指导租金计算作出裁决。 三、确立房产租赁管理的协作机制,严堵税收流失的“豁口” 1、努力克服部门意识,树立“为国纳税、用税于民”理念。 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异常活跃,租赁市场交易量猛增。我区房产租赁税收由十年前每年的三、四百万元猛增到去年的七千万元,今年可望突破八千万。征收部门全国各地做法不一,但多数为房产部门委托代征。完成房产税收的征缴入库,也成为房产部门主要经济指标任务。现行房产税是以房产为课税对象,向房屋的产权人或出租人征收的财产税,是目前地方征收的十三个主要税种之一,是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 我们认为,房屋租赁管理不仅是简单的就租赁管租赁,而是就租赁管市场,是一项复杂的工程。经营性房屋涉及到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居住性房屋涉及承租人的户籍管理、计生管理、流动人口的治安管理、街道社区、物业公司等,涉及到的多项职能和群众民间自治组织。单靠房产部门一家做好是远不够的。各城区虽有区域性的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但因其工作的侧重不同,很难取得良好的效果。建议用省市地方法规的形式,明确相关职能部门与房屋租赁的协作关系,要求各有关部门在涉及房屋租赁的业务时,按规定必须认真审查是否持有房屋租赁部门核发的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严格按照租赁合同办理,不得超出核准的范围,同时租赁管理部门在进行备案登记时,也必须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计生审查、暂住人口登记、治安管理等工作。为了方便群众进行繁琐的“衙门流动”,可实行兄弟城区已经行之有效的“几证合一”的“一袋式”管理登记。积极探索租赁管理与的“房户合一”管理,租赁、和物业管理公司合作的“三位一体”管理模式。 2、各方协调、有效配合,共同打击偷逃税行为。 偷逃税款是违法犯罪行为,是要受到法律的惩处。当今房屋租赁偷逃税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①、部分单位和个人以“联营”、“承包”形式来逃避税收。他们将房屋进行租赁,转作他人经营,并利用“联营”形式将租金变为“工资”或“联营”利润,还有些单位将合同订为承包合同,变相承包税款;有的业主钻税收征管与经济发展相对滞后的空子,通过不签合同或故意制造合同,以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 ②、有的业主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在饭店长期租用客房作为固定的办公场所或经营场所,俗称“常包房”。把饭店开具住宿充当租赁,以较低的税款来偷漏税款;③、“黑租”现象普遍,税收流失巨大。目前我市外来人口剧增,租房需求很大,我市市民的住房较之过去已经大为改善,“一户多房”甚为普遍,多余房、自购房用作投资,租金收入已经成为部分市民的主要经济来源。市民纳税意识普遍淡漠,多数出租房没有登记备案,更谈不上按章纳税。私房租赁成为了最自由的一种买卖,成为巨大税收的“黑洞”。④、出租随意、税收难征。私有房屋的税源分散,承租人来自四面八方,成分复杂,有的租赁双方采取租金口头约定、支付,隐税行为隐秘;多数用“亲戚借用”、“朋友借住”来掩盖租赁关系;⑤、违法租赁十分普遍。尤以城郊结合部最为突出,私搭乱建、加层扩建,这些房屋设施简易,房租便宜,在市场上供不应求。这些房屋查证困难,随着临近和租赁市场火暴,巨大的利益趋向导致了违法建筑的蔓延。许多刑事案件多数都与“出租屋”有关,治安存在巨大的隐患。 上述种种现象直接导致了税收流失,私房出租市场火暴,但是私房税收并没有同比例增长。新形势下,各种类型偷逃税层出不穷,仅依靠房产部门一家查处,显得势单力薄,需要方方面面的共同有效的配合。一是大力宣传,租房要纳税的意识要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二、实行房屋租赁的许可制度,比照申领工商营业执照的方式,取得租赁许可证的房屋方能进入市场出租。三、依靠街道社区、警务巡查的覆盖形式严查违章出租、私下出租;四、部门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征税不分你我,查处不论先后。、工商、税务、劳动、计生、市容、街道社区等部门缺一不可,共同打击偷逃税行为。五是改革现有税收征管的体制弊端,政策漏洞。简化程序、就近设点,不拘形式,使税收征管更加贴近,使纳税人不跑远路,不出家门,更好地服务群众。 3、规范管理、严格执法,形成综合长效的良好局面 加强内部规范管理,建立一支高效、廉洁的税收征管队伍,是取得税收征管优质成绩的重要基础。在租赁管理部门内部,实行强化人员上岗培训、轮岗竞争、人员聘任合同制等各项软件管理措施。管理和服务并举,实现纳税人的“零投诉”。在规范管理、方便群众的前提下,加大硬件投入,要有专门的租赁税收征管服务大厅,增设纳税人多媒体查询、刷卡纳税等设施,进一步完善服务功能。租赁管理部门隶属于房产部门,多年来也担负着繁重的重点工程建设任务,要始终保证租赁税收征管工作,做到人员不减、机构合理、设施到位。 适当下放税务稽查执法权限。目前我市房屋租赁税收绝大多数在各城区房产的代征点征收,而其手段单一,对不按章纳税的出租户也只能停留在频繁上门、苦口婆心的简易方法上,遇有恶意偷逃税、抗税的只能束手无策。所以必要的税收执法权利是维护税法的严肃,震慑违法犯罪,查处打击偷、逃税的出租户的重要手段。 加强政策调研,适当降低房屋租赁税率。我市实施的房屋租赁税率在全国范围还处于一个较高水准,这也是部门出租房逃避租赁监管的主要原因。通过扩大征税基础,适当降低税率,涵养税源,保证税收不致减少,维护房屋出租户的利益
海口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
现今的改革和经济的发展,城市的人口大量流动,很多人都是租房住的,所以要加强对社群出租房的管理,做好安全防范措施。以下是我整理的资料,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一、本规定所称的出租房,指产权属于小区,出租或出借给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各类房屋。
二、房管所对出租房实行安全管理,即建立登记,安全检查等制度。
三、院内的住房原则上不得对外出租,特殊情况需要出租的,必须征得中心的同意,并签订安全协议书,办理有关手续。
四、院内商房出租,应到所在地办理有关手续,同时向治保大队登记备案。
五、房屋出租应本着“谁出租,谁管理”的原则,加强对出租房屋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以防发生违法。
六、房屋出租的安全:
1.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证件的承租人。
2.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时,合同要有安全方面的内容。同时要求承租人办理暂住户口登记手续。
3.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疑要及时报告。
4.停止租赁,须办理登出手续。
七、房屋承租人的安全:
1.承租人必须持有本人居民身分证和户籍所在地街道或乡镇 的证明,单位承租的需持有单位法人代表的委托证明和工商营业执照等证件。
2.房屋承租后,承租人应在10日内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手续。
3.严禁在承租房内进行、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
4.房屋内严禁储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5.做好防火防盗安全工作。
6.未经同意不得擅自转租转借。
八、违反本规定的处罚:
1.出租人违反规定擅自出租房屋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后果的,视情节收取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人按房租月租金五倍以下的违约金。
2.承租人不履行安全,收取月租金十倍以下违约金。
3.违反本规定,构成违法犯罪的,按照有关法律处理。
出租房屋住户安全须知
1.为了确保居住环境的安全,我出租房实行实名制入住,凡入住前,必须向房东提交,提前进行资讯核对,但房东对资讯进行保密,房内不管住几人,都必须逐个登记。
2.租户入住前必须支付当月租金和押金。住后不满月退房的将不退还当月房租,如需退房请提前通知房东,退房时将水电费结清后,屋内设施没损坏方可退还押金。
3.租户不能以任何理由拖欠房租费。如拖欠5 日内不及时交纳房租费的,房东将视为自动退房处理,此房将重新转租给他人。
4.自房屋出租之日起,房屋内所用设施如损坏由租户照价赔偿,设施包括:门、窗、木桌、床、灯泡、水龙头、水管、水表、阀门、门锁等。禁止在室内钉钉子、挂画。5.租户要注意用水用电安全,做到人走断电,防止火灾。严禁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电器和大功率电器产品,造成电路损坏或酿成火灾应追究其法律及赔偿由此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
6.租户要注意节水节电,不浪费资源,离间时自觉关闭所有电器装置和水龙头
7.请住户千万不要将纸巾、布等杂物丢入厕所,否则堵塞下水道将由租户自行解决。
8.请各位租户爱居住环境,不得在房屋内楼梯间和走道的墙面上涂写及留下脚印和污渍。为保持室内干净的卫生环境,如屋内有做钣的租户,请尽量不要把墙面熏黑,尽量保持厨房的整洁。
9.为了大家的健康卫生着想,请各位租户不要养各种宠物如:狗、猫......
10.生活必须装入袋再带下一楼桶内,剩菜、剩饭及卫生纸巾不能丢入便坑内,如发生污水管道堵塞将由租户负责。
11.各出租房的门前楼道必须保持干净,不得向楼道内乱扔,乱倒洒水,请勿在过道或楼梯间摆放个人物品,如发现此举将要求租户退房。
12.严禁在屋内,、酗酒、滋事,嫖娼,存放易燃危险品和棍棒,,等武器,一经发现如发现马上打110 ,扭送机关。
13.夜间晚归的租户不得大声喧哗,吵闹以免影响他人休息。
14.租户入住前已配发房间钥匙和一楼大门钥匙,如一楼大门打不开,可告知房东,但晚上12 点后不能打扰,如钥匙丢失,应照价赔偿,如晚上强行损坏大门将被视为,马上报警。
15.各租户在出门前,要注意检查门窗是否锁好,保管好自己的贵重物品,以免丢失。
16.为了大家的安全,各租户出入时请将大铁门锁好,以免小偷有机可乘。以上事项请各位租户给予配合,谢谢合作!
出租房安全书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租赁房屋地址:
为了确保租赁房屋的安全要求,按照“安全、预防为主”的方针和“谁承租,谁负责”的原则,乙方在使用房屋时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内容,保障使用安全:
1、承租期内,乙方应做好防火防盗、用电、用气的安全检查,不准在公用部位堆放杂物、,乙方违反规定发生的,由乙方负责。
2、严禁使用没有自动断电保护装置的伪劣接线板电器等,严禁私自拉接电线和随意加大负荷或改变保险装置,不准擅自改动电线路,电器设施,并负责管理。乙方不准使用电炉子、电取暖器箱、电淋浴桶等非安全电源器。乙方违反规定发生的,由乙方负责。
3、房屋离人时必须拔掉电源插头,关掉电源开关,保证安全用电。乙方的家用电器在使用中一旦出现问题,发生,由乙方负责。
4、乙方应负责保护房屋的整体结构,不得私自拆除和改装房屋及影响整体结构,不得破坏房屋外貌。否则,由此出现的安全由乙方负责。
5、乙方不得将所租房屋擅自转租、转让或转借,不得利用所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若出现由乙方负责。
6、乙方在人走时,必须将一切用电装置关闭,将菸头等明火物熄灭,造成由乙方负责。
7、乙方不得将易燃易爆物品及危险化学用品带入楼房内。
8、乙方因违反用电、消防管理等有关要求,造成安全或火灾由乙方自行处理和解决,一切后果和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承担和赔偿。
9、乙方在租凭期内应有自我保护意识,以自身安全为主,若出现或他杀现象与甲方无关。
10、乙方对家庭所有成员和来访亲朋好友,宣传教育好各项安全事项,并自行管理到位。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执行。
注:本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出租方签字确认: 承租方签字确认: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想知道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有哪些的朋友可参考以下内容: 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直辖市、市、建制镇的房屋租赁。 第三条 房屋所有权 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居住或提供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及以合作方式与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依照本办法将承租房屋转移。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和授权管理和经营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 第五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 房屋所有权证 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权属有争议的; (五)属于违法建筑的; (六) 不符合安全标准 的; (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八)不符合、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和房屋所在地城市规定的租赁政策。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金条款。 第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章总则条为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维护租赁市场秩序,保障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城镇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租赁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居住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及以合同方式与他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均应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和经授权经营管理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依法租用城市房屋。第五条房屋租赁,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六条市房地产管理局主管本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并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国土、、工商行政管理、物价、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房屋租赁实施管理。第二章租赁登记管理第七条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签订、变更、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当事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国有直管公房的租赁和职工与本单位的住宅租赁,不适用前款规定。第八条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范围内,市属以上(含市属)单位的房屋租赁,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委托市房地产经营管理处负责租赁登记和日常管理;区属以下(含区属)单位和个人的房屋租赁,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委托房屋所在地的区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租赁登记和日常管理。
龙泉驿、青白江区和县(市)的房屋租赁,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第九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三十日内,持下列文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一)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书;
(二)租赁合同;
(三)房屋所有权证明文件;
(四)当事人的件。
出租共有房屋,还应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出租委托代管的房屋,还应提交房屋所有权人授权出租的证明。
出租已抵押的房屋,还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证明。第十条房屋租赁登记申请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核,符合租赁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并颁发房屋租赁证。
遗失房屋租赁证,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第十一条房屋租赁证是租赁行为合法有效的凭证。
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办理营业执照时必须出具房屋租赁凭证;出租房屋给外来人口居住的,在取得房屋租赁证后,还应办理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许可证。第十二条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或未经房屋所有权人授权的;
(二)未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三)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四)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五)在城市建设封户范围内的;
(六)权属有争议的;
(七)不符合房屋安全标准的;
(八)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九)不符合、消防、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十)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不能出租的。第十三条租赁房屋改变使用性质或房屋结构的,由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出租的临街房屋改建为营业用房的,按照《成都市临街房屋改建营业用房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第三章租赁合同管理第十四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并载明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
(二)房屋的座落、四界、面积、结构、装修及设施状况;
(三)租赁期限;
(四)租赁用途;
(五)租金价格和支付方式;
(六)修缮;
(七)租赁当事人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八)违约及解决争议的方式;
(九)当事人约定的其它事项。第十五条房屋租赁期限届满,租赁合同终止。承租人需要继续租用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前三个月提出,并经出租人同意,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第十六条租赁期内,出租人拟将其出租房屋出售给他人,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承租人放弃购买的,房屋所有权转移后,新的房屋所有权人应按原租赁合同的约定,继续承担义务并享有权利。
章总 则条为了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范房屋租赁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主城区范围内的房屋租赁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保障性住房租赁按照、本省、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住宅、工商业用房、办公用房、仓库及其他用房交付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第四条房屋租赁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房屋租赁管理坚持房屋管理与人口管理相结合、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和分类管理。第五条市、区应当加强对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协调,促进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第六条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房屋租赁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
市、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依法成立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负责房屋租赁管理的具体工作。
、工商、人口计生、卫生、城管执法、规划、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房屋租赁实施监督管理。第七条镇、街道办事处协助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在本辖区内开展房屋租赁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八条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本市房屋租赁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与相关职能部门形成信息交换、共享机制,为单位和个人提供房屋租赁信息服务。
管理、使用房屋租赁信息的部门及其,应当对房屋租赁当事人信息保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二章租赁规范第九条出租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应当符合建筑、消防、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
出租住宅房屋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本市的标准。本市人均租住建筑面积的标准由市作出规定并向公布。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违法建筑;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租赁房屋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依法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有效件名称及号码;
(二)房屋位置、面积、结构及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三)租赁房屋交付日期、租赁期限、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四)租金和押金数额及支付方式;
(五)物业及水、电、燃气、通讯等公用事业费的承担;
(六)房屋修缮、安全、消防等;
(七)续租、互换、转租的约定;
(八)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条件;
(九)房屋被征收或者时的处理方法;
(十)违约及解决争议的方式;
(十一)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租赁住宅房屋的,房屋租赁合同中应当明确实际居住人数。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房屋租赁合同文本并在部门网站上予以公布,供当事人参照选用。第十二条房屋出租人在房屋租赁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向承租人出示出租房屋的合法权属证明,查验承租人的有效件;
(二)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定期检查和维护出租房屋与设施、设备的安全,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确保使用安全;
(三)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
(四)如实申报租金,依法纳税;
(五)协助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房屋租赁管理,配合做好房屋租赁信息采集工作;
(六)发现出租房屋内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及时报告机关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规定。
出租房安全管理措施?
现今的改革和经济的发展,城市的人口大量流动,很多人都是租房住的,所以要加强对社群出租房的管理,做好安全防范措施。以下是我整理的资料,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一、本规定所称的出租房,指产权属于小区,出租或出借给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各类房屋。
二、房管所对出租房实行安全管理,即建立登记,安全检查等制度。
三、院内的住房原则上不得对外出租,特殊情况需要出租的,必须征得中心的同意,并签订安全协议书,办理有关手续。
四、院内商房出租,应到所在地办理有关手续,同时向治保大队登记备案。
五、房屋出租应本着“谁出租,谁管理”的原则,加强对出租房屋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以防发生违法。
六、房屋出租的安全:
1.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证件的承租人。
2.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时,合同要有安全方面的内容。同时要求承租人办理暂住户口登记手续。
3.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疑要及时报告。
4.停止租赁,须办理登出手续。
七、房屋承租人的安全:
1.承租人必须持有本人居民身分证和户籍所在地街道或乡镇 的证明,单位承租的需持有单位法人代表的委托证明和工商营业执照等证件。
2.房屋承租后,承租人应在10日内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手续。
3.严禁在承租房内进行、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
4.房屋内严禁储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5.做好防火防盗安全工作。
6.未经同意不得擅自转租转借。
八、违反本规定的处罚:
1.出租人违反规定擅自出租房屋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后果的,视情节收取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人按房租月租金五倍以下的违约金。
2.承租人不履行安全,收取月租金十倍以下违约金。
3.违反本规定,构成违法犯罪的,按照有关法律处理。
出租房屋住户安全须知
1.为了确保居住环境的安全,我出租房实行实名制入住,凡入住前,必须向房东提交,提前进行资讯核对,但房东对资讯进行保密,房内不管住几人,都必须逐个登记。
2.租户入住前必须支付当月租金和押金。住后不满月退房的将不退还当月房租,如需退房请提前通知房东,退房时将水电费结清后,屋内设施没损坏方可退还押金。
3.租户不能以任何理由拖欠房租费。如拖欠5 日内不及时交纳房租费的,房东将视为自动退房处理,此房将重新转租给他人。
4.自房屋出租之日起,房屋内所用设施如损坏由租户照价赔偿,设施包括:门、窗、木桌、床、灯泡、水龙头、水管、水表、阀门、门锁等。禁止在室内钉钉子、挂画。5.租户要注意用水用电安全,做到人走断电,防止火灾。严禁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电器和大功率电器产品,造成电路损坏或酿成火灾应追究其法律及赔偿由此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
6.租户要注意节水节电,不浪费资源,离间时自觉关闭所有电器装置和水龙头
7.请住户千万不要将纸巾、布等杂物丢入厕所,否则堵塞下水道将由租户自行解决。
8.请各位租户爱居住环境,不得在房屋内楼梯间和走道的墙面上涂写及留下脚印和污渍。为保持室内干净的卫生环境,如屋内有做钣的租户,请尽量不要把墙面熏黑,尽量保持厨房的整洁。
9.为了大家的健康卫生着想,请各位租户不要养各种宠物如:狗、猫......
10.生活必须装入袋再带下一楼桶内,剩菜、剩饭及卫生纸巾不能丢入便坑内,如发生污水管道堵塞将由租户负责。
11.各出租房的门前楼道必须保持干净,不得向楼道内乱扔,乱倒洒水,请勿在过道或楼梯间摆放个人物品,如发现此举将要求租户退房。
12.严禁在屋内,、酗酒、滋事,嫖娼,存放易燃危险品和棍棒,,等武器,一经发现如发现马上打110 ,扭送机关。
13.夜间晚归的租户不得大声喧哗,吵闹以免影响他人休息。
14.租户入住前已配发房间钥匙和一楼大门钥匙,如一楼大门打不开,可告知房东,但晚上12 点后不能打扰,如钥匙丢失,应照价赔偿,如晚上强行损坏大门将被视为,马上报警。
15.各租户在出门前,要注意检查门窗是否锁好,保管好自己的贵重物品,以免丢失。
16.为了大家的安全,各租户出入时请将大铁门锁好,以免小偷有机可乘。以上事项请各位租户给予配合,谢谢合作!
出租房安全书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租赁房屋地址:
为了确保租赁房屋的安全要求,按照“安全、预防为主”的方针和“谁承租,谁负责”的原则,乙方在使用房屋时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内容,保障使用安全:
1、承租期内,乙方应做好防火防盗、用电、用气的安全检查,不准在公用部位堆放杂物、,乙方违反规定发生的,由乙方负责。
2、严禁使用没有自动断电保护装置的伪劣接线板电器等,严禁私自拉接电线和随意加大负荷或改变保险装置,不准擅自改动电线路,电器设施,并负责管理。乙方不准使用电炉子、电取暖器箱、电淋浴桶等非安全电源器。乙方违反规定发生的,由乙方负责。
3、房屋离人时必须拔掉电源插头,关掉电源开关,保证安全用电。乙方的家用电器在使用中一旦出现问题,发生,由乙方负责。
4、乙方应负责保护房屋的整体结构,不得私自拆除和改装房屋及影响整体结构,不得破坏房屋外貌。否则,由此出现的安全由乙方负责。
5、乙方不得将所租房屋擅自转租、转让或转借,不得利用所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若出现由乙方负责。
6、乙方在人走时,必须将一切用电装置关闭,将菸头等明火物熄灭,造成由乙方负责。
7、乙方不得将易燃易爆物品及危险化学用品带入楼房内。
8、乙方因违反用电、消防管理等有关要求,造成安全或火灾由乙方自行处理和解决,一切后果和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承担和赔偿。
9、乙方在租凭期内应有自我保护意识,以自身安全为主,若出现或他杀现象与甲方无关。
10、乙方对家庭所有成员和来访亲朋好友,宣传教育好各项安全事项,并自行管理到位。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执行。
注:本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出租方签字确认: 承租方签字确认: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成都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现今的改革和经济的发展,城市的人口大量流动,很多人都是租房住的,所以要加强对社群出租房的管理,做好安全防范措施。以下是我整理的资料,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一、本规定所称的出租房,指产权属于小区,出租或出借给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各类房屋。
二、房管所对出租房实行安全管理,即建立登记,安全检查等制度。
三、院内的住房原则上不得对外出租,特殊情况需要出租的,必须征得中心的同意,并签订安全协议书,办理有关手续。
四、院内商房出租,应到所在地办理有关手续,同时向治保大队登记备案。
五、房屋出租应本着“谁出租,谁管理”的原则,加强对出租房屋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以防发生违法。
六、房屋出租的安全:
1.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证件的承租人。
2.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时,合同要有安全方面的内容。同时要求承租人办理暂住户口登记手续。
3.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疑要及时报告。
4.停止租赁,须办理登出手续。
七、房屋承租人的安全:
1.承租人必须持有本人居民身分证和户籍所在地街道或乡镇 的证明,单位承租的需持有单位法人代表的委托证明和工商营业执照等证件。
2.房屋承租后,承租人应在10日内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手续。
3.严禁在承租房内进行、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
4.房屋内严禁储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5.做好防火防盗安全工作。
6.未经同意不得擅自转租转借。
八、违反本规定的处罚:
1.出租人违反规定擅自出租房屋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后果的,视情节收取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人按房租月租金五倍以下的违约金。
2.承租人不履行安全,收取月租金十倍以下违约金。
3.违反本规定,构成违法犯罪的,按照有关法律处理。
出租房屋住户安全须知
1.为了确保居住环境的安全,我出租房实行实名制入住,凡入住前,必须向房东提交,提前进行资讯核对,但房东对资讯进行保密,房内不管住几人,都必须逐个登记。
2.租户入住前必须支付当月租金和押金。住后不满月退房的将不退还当月房租,如需退房请提前通知房东,退房时将水电费结清后,屋内设施没损坏方可退还押金。
3.租户不能以任何理由拖欠房租费。如拖欠5 日内不及时交纳房租费的,房东将视为自动退房处理,此房将重新转租给他人。
4.自房屋出租之日起,房屋内所用设施如损坏由租户照价赔偿,设施包括:门、窗、木桌、床、灯泡、水龙头、水管、水表、阀门、门锁等。禁止在室内钉钉子、挂画。5.租户要注意用水用电安全,做到人走断电,防止火灾。严禁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电器和大功率电器产品,造成电路损坏或酿成火灾应追究其法律及赔偿由此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
6.租户要注意节水节电,不浪费资源,离间时自觉关闭所有电器装置和水龙头
7.请住户千万不要将纸巾、布等杂物丢入厕所,否则堵塞下水道将由租户自行解决。
8.请各位租户爱居住环境,不得在房屋内楼梯间和走道的墙面上涂写及留下脚印和污渍。为保持室内干净的卫生环境,如屋内有做钣的租户,请尽量不要把墙面熏黑,尽量保持厨房的整洁。
9.为了大家的健康卫生着想,请各位租户不要养各种宠物如:狗、猫......
10.生活必须装入袋再带下一楼桶内,剩菜、剩饭及卫生纸巾不能丢入便坑内,如发生污水管道堵塞将由租户负责。
11.各出租房的门前楼道必须保持干净,不得向楼道内乱扔,乱倒洒水,请勿在过道或楼梯间摆放个人物品,如发现此举将要求租户退房。
12.严禁在屋内,、酗酒、滋事,嫖娼,存放易燃危险品和棍棒,,等武器,一经发现如发现马上打110 ,扭送机关。
13.夜间晚归的租户不得大声喧哗,吵闹以免影响他人休息。
14.租户入住前已配发房间钥匙和一楼大门钥匙,如一楼大门打不开,可告知房东,但晚上12 点后不能打扰,如钥匙丢失,应照价赔偿,如晚上强行损坏大门将被视为,马上报警。
15.各租户在出门前,要注意检查门窗是否锁好,保管好自己的贵重物品,以免丢失。
16.为了大家的安全,各租户出入时请将大铁门锁好,以免小偷有机可乘。以上事项请各位租户给予配合,谢谢合作!
出租房安全书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租赁房屋地址:
为了确保租赁房屋的安全要求,按照“安全、预防为主”的方针和“谁承租,谁负责”的原则,乙方在使用房屋时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内容,保障使用安全:
1、承租期内,乙方应做好防火防盗、用电、用气的安全检查,不准在公用部位堆放杂物、,乙方违反规定发生的,由乙方负责。
2、严禁使用没有自动断电保护装置的伪劣接线板电器等,严禁私自拉接电线和随意加大负荷或改变保险装置,不准擅自改动电线路,电器设施,并负责管理。乙方不准使用电炉子、电取暖器箱、电淋浴桶等非安全电源器。乙方违反规定发生的,由乙方负责。
3、房屋离人时必须拔掉电源插头,关掉电源开关,保证安全用电。乙方的家用电器在使用中一旦出现问题,发生,由乙方负责。
4、乙方应负责保护房屋的整体结构,不得私自拆除和改装房屋及影响整体结构,不得破坏房屋外貌。否则,由此出现的安全由乙方负责。
5、乙方不得将所租房屋擅自转租、转让或转借,不得利用所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若出现由乙方负责。
6、乙方在人走时,必须将一切用电装置关闭,将菸头等明火物熄灭,造成由乙方负责。
7、乙方不得将易燃易爆物品及危险化学用品带入楼房内。
8、乙方因违反用电、消防管理等有关要求,造成安全或火灾由乙方自行处理和解决,一切后果和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承担和赔偿。
9、乙方在租凭期内应有自我保护意识,以自身安全为主,若出现或他杀现象与甲方无关。
10、乙方对家庭所有成员和来访亲朋好友,宣传教育好各项安全事项,并自行管理到位。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执行。
注:本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出租方签字确认: 承租方签字确认: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想知道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有哪些的朋友可参考以下内容: 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直辖市、市、建制镇的房屋租赁。 第三条 房屋所有权 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居住或提供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及以合作方式与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依照本办法将承租房屋转移。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和授权管理和经营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 第五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 房屋所有权证 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权属有争议的; (五)属于违法建筑的; (六) 不符合安全标准 的; (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八)不符合、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和房屋所在地城市规定的租赁政策。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金条款。 第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章总则条为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维护租赁市场秩序,保障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城镇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租赁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居住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及以合同方式与他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均应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和经授权经营管理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依法租用城市房屋。第五条房屋租赁,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六条市房地产管理局主管本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并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国土、、工商行政管理、物价、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房屋租赁实施管理。第二章租赁登记管理第七条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签订、变更、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当事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国有直管公房的租赁和职工与本单位的住宅租赁,不适用前款规定。第八条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范围内,市属以上(含市属)单位的房屋租赁,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委托市房地产经营管理处负责租赁登记和日常管理;区属以下(含区属)单位和个人的房屋租赁,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委托房屋所在地的区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租赁登记和日常管理。
龙泉驿、青白江区和县(市)的房屋租赁,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第九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三十日内,持下列文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一)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书;
(二)租赁合同;
(三)房屋所有权证明文件;
(四)当事人的件。
出租共有房屋,还应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出租委托代管的房屋,还应提交房屋所有权人授权出租的证明。
出租已抵押的房屋,还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证明。第十条房屋租赁登记申请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核,符合租赁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并颁发房屋租赁证。
遗失房屋租赁证,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第十一条房屋租赁证是租赁行为合法有效的凭证。
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办理营业执照时必须出具房屋租赁凭证;出租房屋给外来人口居住的,在取得房屋租赁证后,还应办理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许可证。第十二条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或未经房屋所有权人授权的;
(二)未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三)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四)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五)在城市建设封户范围内的;
(六)权属有争议的;
(七)不符合房屋安全标准的;
(八)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九)不符合、消防、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十)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不能出租的。第十三条租赁房屋改变使用性质或房屋结构的,由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出租的临街房屋改建为营业用房的,按照《成都市临街房屋改建营业用房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第三章租赁合同管理第十四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并载明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
(二)房屋的座落、四界、面积、结构、装修及设施状况;
(三)租赁期限;
(四)租赁用途;
(五)租金价格和支付方式;
(六)修缮;
(七)租赁当事人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八)违约及解决争议的方式;
(九)当事人约定的其它事项。第十五条房屋租赁期限届满,租赁合同终止。承租人需要继续租用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前三个月提出,并经出租人同意,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第十六条租赁期内,出租人拟将其出租房屋出售给他人,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承租人放弃购买的,房屋所有权转移后,新的房屋所有权人应按原租赁合同的约定,继续承担义务并享有权利。
怎样制定出租房安全制
现今的改革和经济的发展,城市的人口大量流动,很多人都是租房住的,所以要加强对社群出租房的管理,做好安全防范措施。以下是我整理的资料,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一、本规定所称的出租房,指产权属于小区,出租或出借给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各类房屋。
二、房管所对出租房实行安全管理,即建立登记,安全检查等制度。
三、院内的住房原则上不得对外出租,特殊情况需要出租的,必须征得中心的同意,并签订安全协议书,办理有关手续。
四、院内商房出租,应到所在地办理有关手续,同时向治保大队登记备案。
五、房屋出租应本着“谁出租,谁管理”的原则,加强对出租房屋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以防发生违法。
六、房屋出租的安全:
1.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证件的承租人。
2.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时,合同要有安全方面的内容。同时要求承租人办理暂住户口登记手续。
3.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疑要及时报告。
4.停止租赁,须办理登出手续。
七、房屋承租人的安全:
1.承租人必须持有本人居民身分证和户籍所在地街道或乡镇 的证明,单位承租的需持有单位法人代表的委托证明和工商营业执照等证件。
2.房屋承租后,承租人应在10日内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手续。
3.严禁在承租房内进行、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
4.房屋内严禁储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5.做好防火防盗安全工作。
6.未经同意不得擅自转租转借。
八、违反本规定的处罚:
1.出租人违反规定擅自出租房屋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后果的,视情节收取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人按房租月租金五倍以下的违约金。
2.承租人不履行安全,收取月租金十倍以下违约金。
3.违反本规定,构成违法犯罪的,按照有关法律处理。
出租房屋住户安全须知
1.为了确保居住环境的安全,我出租房实行实名制入住,凡入住前,必须向房东提交,提前进行资讯核对,但房东对资讯进行保密,房内不管住几人,都必须逐个登记。
2.租户入住前必须支付当月租金和押金。住后不满月退房的将不退还当月房租,如需退房请提前通知房东,退房时将水电费结清后,屋内设施没损坏方可退还押金。
3.租户不能以任何理由拖欠房租费。如拖欠5 日内不及时交纳房租费的,房东将视为自动退房处理,此房将重新转租给他人。
4.自房屋出租之日起,房屋内所用设施如损坏由租户照价赔偿,设施包括:门、窗、木桌、床、灯泡、水龙头、水管、水表、阀门、门锁等。禁止在室内钉钉子、挂画。5.租户要注意用水用电安全,做到人走断电,防止火灾。严禁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电器和大功率电器产品,造成电路损坏或酿成火灾应追究其法律及赔偿由此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
6.租户要注意节水节电,不浪费资源,离间时自觉关闭所有电器装置和水龙头
7.请住户千万不要将纸巾、布等杂物丢入厕所,否则堵塞下水道将由租户自行解决。
8.请各位租户爱居住环境,不得在房屋内楼梯间和走道的墙面上涂写及留下脚印和污渍。为保持室内干净的卫生环境,如屋内有做钣的租户,请尽量不要把墙面熏黑,尽量保持厨房的整洁。
9.为了大家的健康卫生着想,请各位租户不要养各种宠物如:狗、猫......
10.生活必须装入袋再带下一楼桶内,剩菜、剩饭及卫生纸巾不能丢入便坑内,如发生污水管道堵塞将由租户负责。
11.各出租房的门前楼道必须保持干净,不得向楼道内乱扔,乱倒洒水,请勿在过道或楼梯间摆放个人物品,如发现此举将要求租户退房。
12.严禁在屋内,、酗酒、滋事,嫖娼,存放易燃危险品和棍棒,,等武器,一经发现如发现马上打110 ,扭送机关。
13.夜间晚归的租户不得大声喧哗,吵闹以免影响他人休息。
14.租户入住前已配发房间钥匙和一楼大门钥匙,如一楼大门打不开,可告知房东,但晚上12 点后不能打扰,如钥匙丢失,应照价赔偿,如晚上强行损坏大门将被视为,马上报警。
15.各租户在出门前,要注意检查门窗是否锁好,保管好自己的贵重物品,以免丢失。
16.为了大家的安全,各租户出入时请将大铁门锁好,以免小偷有机可乘。以上事项请各位租户给予配合,谢谢合作!
出租房安全书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租赁房屋地址:
为了确保租赁房屋的安全要求,按照“安全、预防为主”的方针和“谁承租,谁负责”的原则,乙方在使用房屋时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内容,保障使用安全:
1、承租期内,乙方应做好防火防盗、用电、用气的安全检查,不准在公用部位堆放杂物、,乙方违反规定发生的,由乙方负责。
2、严禁使用没有自动断电保护装置的伪劣接线板电器等,严禁私自拉接电线和随意加大负荷或改变保险装置,不准擅自改动电线路,电器设施,并负责管理。乙方不准使用电炉子、电取暖器箱、电淋浴桶等非安全电源器。乙方违反规定发生的,由乙方负责。
3、房屋离人时必须拔掉电源插头,关掉电源开关,保证安全用电。乙方的家用电器在使用中一旦出现问题,发生,由乙方负责。
4、乙方应负责保护房屋的整体结构,不得私自拆除和改装房屋及影响整体结构,不得破坏房屋外貌。否则,由此出现的安全由乙方负责。
5、乙方不得将所租房屋擅自转租、转让或转借,不得利用所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若出现由乙方负责。
6、乙方在人走时,必须将一切用电装置关闭,将菸头等明火物熄灭,造成由乙方负责。
7、乙方不得将易燃易爆物品及危险化学用品带入楼房内。
8、乙方因违反用电、消防管理等有关要求,造成安全或火灾由乙方自行处理和解决,一切后果和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承担和赔偿。
9、乙方在租凭期内应有自我保护意识,以自身安全为主,若出现或他杀现象与甲方无关。
10、乙方对家庭所有成员和来访亲朋好友,宣传教育好各项安全事项,并自行管理到位。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执行。
注:本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出租方签字确认: 承租方签字确认: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想知道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有哪些的朋友可参考以下内容: 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直辖市、市、建制镇的房屋租赁。 第三条 房屋所有权 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居住或提供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及以合作方式与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依照本办法将承租房屋转移。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和授权管理和经营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 第五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 房屋所有权证 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权属有争议的; (五)属于违法建筑的; (六) 不符合安全标准 的; (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八)不符合、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和房屋所在地城市规定的租赁政策。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金条款。 第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章总则条为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维护租赁市场秩序,保障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城镇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租赁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居住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及以合同方式与他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均应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和经授权经营管理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依法租用城市房屋。第五条房屋租赁,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六条市房地产管理局主管本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并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国土、、工商行政管理、物价、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房屋租赁实施管理。第二章租赁登记管理第七条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签订、变更、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当事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国有直管公房的租赁和职工与本单位的住宅租赁,不适用前款规定。第八条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范围内,市属以上(含市属)单位的房屋租赁,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委托市房地产经营管理处负责租赁登记和日常管理;区属以下(含区属)单位和个人的房屋租赁,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委托房屋所在地的区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租赁登记和日常管理。
龙泉驿、青白江区和县(市)的房屋租赁,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第九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三十日内,持下列文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一)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书;
(二)租赁合同;
(三)房屋所有权证明文件;
(四)当事人的件。
出租共有房屋,还应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出租委托代管的房屋,还应提交房屋所有权人授权出租的证明。
出租已抵押的房屋,还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证明。第十条房屋租赁登记申请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核,符合租赁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并颁发房屋租赁证。
遗失房屋租赁证,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第十一条房屋租赁证是租赁行为合法有效的凭证。
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办理营业执照时必须出具房屋租赁凭证;出租房屋给外来人口居住的,在取得房屋租赁证后,还应办理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许可证。第十二条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或未经房屋所有权人授权的;
(二)未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三)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四)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五)在城市建设封户范围内的;
(六)权属有争议的;
(七)不符合房屋安全标准的;
(八)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九)不符合、消防、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十)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不能出租的。第十三条租赁房屋改变使用性质或房屋结构的,由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出租的临街房屋改建为营业用房的,按照《成都市临街房屋改建营业用房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第三章租赁合同管理第十四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并载明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
(二)房屋的座落、四界、面积、结构、装修及设施状况;
(三)租赁期限;
(四)租赁用途;
(五)租金价格和支付方式;
(六)修缮;
(七)租赁当事人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八)违约及解决争议的方式;
(九)当事人约定的其它事项。第十五条房屋租赁期限届满,租赁合同终止。承租人需要继续租用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前三个月提出,并经出租人同意,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第十六条租赁期内,出租人拟将其出租房屋出售给他人,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承租人放弃购买的,房屋所有权转移后,新的房屋所有权人应按原租赁合同的约定,继续承担义务并享有权利。
章总 则条为了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范房屋租赁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主城区范围内的房屋租赁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保障性住房租赁按照、本省、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住宅、工商业用房、办公用房、仓库及其他用房交付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第四条房屋租赁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房屋租赁管理坚持房屋管理与人口管理相结合、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和分类管理。第五条市、区应当加强对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协调,促进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第六条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房屋租赁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
市、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依法成立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负责房屋租赁管理的具体工作。
、工商、人口计生、卫生、城管执法、规划、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房屋租赁实施监督管理。第七条镇、街道办事处协助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在本辖区内开展房屋租赁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八条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本市房屋租赁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与相关职能部门形成信息交换、共享机制,为单位和个人提供房屋租赁信息服务。
管理、使用房屋租赁信息的部门及其,应当对房屋租赁当事人信息保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二章租赁规范第九条出租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应当符合建筑、消防、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
出租住宅房屋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本市的标准。本市人均租住建筑面积的标准由市作出规定并向公布。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违法建筑;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租赁房屋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依法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有效件名称及号码;
(二)房屋位置、面积、结构及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三)租赁房屋交付日期、租赁期限、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四)租金和押金数额及支付方式;
(五)物业及水、电、燃气、通讯等公用事业费的承担;
(六)房屋修缮、安全、消防等;
(七)续租、互换、转租的约定;
(八)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条件;
(九)房屋被征收或者时的处理方法;
(十)违约及解决争议的方式;
(十一)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租赁住宅房屋的,房屋租赁合同中应当明确实际居住人数。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房屋租赁合同文本并在部门网站上予以公布,供当事人参照选用。第十二条房屋出租人在房屋租赁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向承租人出示出租房屋的合法权属证明,查验承租人的有效件;
(二)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定期检查和维护出租房屋与设施、设备的安全,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确保使用安全;
(三)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
(四)如实申报租金,依法纳税;
(五)协助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房屋租赁管理,配合做好房屋租赁信息采集工作;
(六)发现出租房屋内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及时报告机关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规定。
“租房”这个字眼可以追溯到上千年,英盛观察认为是个历史久远的话题。现今更是房地产市场中一种重要交易形式。租赁市场是房地产市场不可或缺的部分,调整和优化着房地产市场的投资结构和市场结构。对发展居民住房形式的多样化,提升城市服务功能,构建和谐稳定的,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随着城市经济的多元化发展、企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出现了企业外迁,投资创业、外来务工人员的不断涌入城市,使得房地产租赁市场需求巨大,导致房屋功能性质发生巨变。过去单一居住和自用转向了投资和经营。这些繁荣的背后,同时也给租赁市场带来了许多问题,如房产租赁不断增加、私下租赁造成税收流失、出租房混乱的外来人口的违法犯罪、违规中介企业恶意欺诈等,都给房屋租赁管理带来了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从房屋租赁管理者的角度,如何发挥房产职能管理的优势,有效、规范地从事房屋租赁管理、房产税的征收、堵截税收流失等方面等工作,进行了有益的探讨,并提出在新形势下从事租赁管理工作的思路和发展方向。 一、以登记备案制度为主线,全面提升房屋租赁的管理水平。 1、合同是基础。租赁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在房屋租赁关系中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所发生的民事关系主要是通过租赁合同确定的。因此,在租赁中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都作出明确的规定,并且以文字形式形成书面记录,成为出租双方都要共同遵守的租赁准则。《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3条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订定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相应条款,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合同是处理房屋租赁的重要依据。 2、备案要前置。备案登记是房屋租赁各项工作的前置性工作,没有备案登记,一切无从谈起。实行备案登记也是出租房进入房屋租赁市场的准入制度,它绝不是简单的登记和收费,而是对出租房屋的主体资格审查,对不符合法规和政策的房屋不予登记。对进入租赁市场的房屋进行信息录入和数据统计。实行房屋租赁备案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一项重要内容。它的贯彻实施一方面可以防止非法租赁,减少,促进稳定;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防止税费的流失。 3、内容要准确。房屋租赁合同中,出租方和承租方双方就出租面积、租金的标准、租金给付的方式,要作详尽的约定,这是备案登记、对征收房产税款的重要凭据,所以要求备案登记审查中要尤为注意查验、识别。过去,承租双方来租赁开票,就是简单地自行报出出租面积、租金,缺乏有效 的真实性,租赁管理方难以掌握真实情况。登记备案仅是被动应付、流于形式。今年,市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在登记制度上实施了全面的改革,推出了由出租人与租赁管理机关共同填写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薄》,将原先的“合同备案”调整为“出租房屋备案”,这是出租人申请出租房屋手续的凭证,杜绝了以往承租双方任意申报面积和租金。租赁管理方事先便于掌控地域内房屋出租和租金的变化。 4、范围要覆盖。目前我市租赁管理的过程中,实施租赁房屋租赁备案,已经成了租赁管理的核心环节。登记备案制度的改革使过去的被动管理变成了主动管理。在理论上,要求完全覆盖到辖区内所有房屋存量市场和房屋租赁市场。随着城市不断、商品房接连上市、居民改变房屋性质用途等,使租赁市场不断有微小动态变化。因此作为租赁管理者要统一掌握租赁市场的信息统计数据,有房屋在租赁市场中流通交易的数据,对调整房地产市场的政策,起到重要的信息参考作用。 二、以房产管理的资源为平台,发挥房产部门征税的优势。 1、保持房产良好形象,以优质的服务促进税收的征缴。 “衣、食、住、行”缺一不可,其中房屋是群众最息息相关的基本生活资料。房产管理部门是面对群众重 要窗口,行使的相关行政职能既是管理更是服务。“租房”与“房租”密切相关,有“租”就有“税”。税收也是财政的主要来源,具有强制性的显著特征。如何改变生硬的惯性面孔,以更好的服务促进出租收益人自觉完税,是新形势下房产部门值得认真思考的课题。近年来,房产部门在产权登记、房产交易、旧城改造、修缮报修、物业管理各项工作中坚持“以人为本、强化服务”做了大量的工作,在群众中树立了良好的形象。这些都是我们做好房产税征缴良好的基础。租赁管理部门在合理引进税源,发掘城区经济增长点,方便企业群众上要做足文章,及时有效地利用房产优势,准确周到地提供出租房源信息。把税收法律制度的严肃性和必要的灵活性结合起来,使房产税收制度更好地因地制宜。 2、广泛开展普查租赁房屋,加大房屋租赁管理的覆盖率。 信息是决策的主要依据,也是做好房屋租赁工作的基础。新的租赁登记办法的核心是掌控准确到位的信息(出租房面积、租金的变化)。城市面貌日新月异,出租数据一日千变,这就要求我们不但是简单的等,而是要依靠自身,借助各方力量和资源优势,对辖区地域内进行详尽的出租房源的普查,取得相对静止的一手数据。采取房屋的租赁许可制度,规定只有取得房屋租赁许可证的才可以出租,否则就是违法。针对目前很多房屋是私下出租,作起来有困 难,这就要求定期进行房屋租赁的普查工作,做到记录在册、建立房屋档案。摸清租赁市场的底细,以便对整个租赁市场实施有效的市场管理。我市房产部门开展代征税工作开展已有近十年进程了,正是由于房产管理部门在房产交易、房屋权属登记、房屋等具有不可比拟的管理和信息资源优势。 3、建立房屋租赁价格指导体系,合理市场。 租赁市场属于市场经济的范畴,必须按照市场规律办事,房屋租赁市场虽然价格放开,租金价格随行就市,由租赁双方根据市场情况自行议定。当今租赁中介机构鱼龙混杂、人员素质参次不齐,恶意欺诈侵害承租双方的事例层出不穷。为了指导租赁市场的健康有序的发展,科学地制定规范准确的租赁价格指导体系十分必要,房屋租赁管理的也是义不容辞。在充分市场调研的基础上,采取科学的测算办法,定期制定和公布不同地段、不同结构、不同用途的房屋的阶段性租金。为了确定指导租金的法律地位,可以在《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或者《实施细则》中对指导租金的公布和作用予以明确的规定。同时为了使制定的指导租金更加准确反映市场价格水平和科学地市场发展,建议对全市各城区和郊区范围广泛采集不同的地段、性质、结构、用途、类型、位置、朝向、楼层的出租房租金的价格信息,信息采集点的位置相对固定,便于跟踪比较分析当地的租金价 格变化趋势,同时注意选点能仅可能涵盖较大的范围。对采集到的价格信息按照测算公式进行测算后,制定出全市房屋租赁指导租金,可每半年公布一次。 指导租金的公布,对租赁市场具有实际意义,它既为租赁当事人提供一个合理的价格参考,也为租赁部门收缴税款,避免了个别当事人为规避税费而私下约定较低的合同价格,也为司法机关裁决房屋租赁提供了依据,对于租赁中各种已经发生、或视同已经发生的房屋租赁关系,在无法确定租金水平或当事人约定的租金不符合法律规定时,司法机关便可依法采取指导租金计算作出裁决。 三、确立房产租赁管理的协作机制,严堵税收流失的“豁口” 1、努力克服部门意识,树立“为国纳税、用税于民”理念。 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异常活跃,租赁市场交易量猛增。我区房产租赁税收由十年前每年的三、四百万元猛增到去年的七千万元,今年可望突破八千万。征收部门全国各地做法不一,但多数为房产部门委托代征。完成房产税收的征缴入库,也成为房产部门主要经济指标任务。现行房产税是以房产为课税对象,向房屋的产权人或出租人征收的财产税,是目前地方征收的十三个主要税种之一,是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 我们认为,房屋租赁管理不仅是简单的就租赁管租赁,而是就租赁管市场,是一项复杂的工程。经营性房屋涉及到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居住性房屋涉及承租人的户籍管理、计生管理、流动人口的治安管理、街道社区、物业公司等,涉及到的多项职能和群众民间自治组织。单靠房产部门一家做好是远不够的。各城区虽有区域性的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但因其工作的侧重不同,很难取得良好的效果。建议用省市地方法规的形式,明确相关职能部门与房屋租赁的协作关系,要求各有关部门在涉及房屋租赁的业务时,按规定必须认真审查是否持有房屋租赁部门核发的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严格按照租赁合同办理,不得超出核准的范围,同时租赁管理部门在进行备案登记时,也必须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计生审查、暂住人口登记、治安管理等工作。为了方便群众进行繁琐的“衙门流动”,可实行兄弟城区已经行之有效的“几证合一”的“一袋式”管理登记。积极探索租赁管理与的“房户合一”管理,租赁、和物业管理公司合作的“三位一体”管理模式。 2、各方协调、有效配合,共同打击偷逃税行为。 偷逃税款是违法犯罪行为,是要受到法律的惩处。当今房屋租赁偷逃税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①、部分单位和个人以“联营”、“承包”形式来逃避税收。他们将房屋进行租赁,转作他人经营,并利用“联营”形式将租金变为“工资”或“联营”利润,还有些单位将合同订为承包合同,变相承包税款;有的业主钻税收征管与经济发展相对滞后的空子,通过不签合同或故意制造合同,以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 ②、有的业主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在饭店长期租用客房作为固定的办公场所或经营场所,俗称“常包房”。把饭店开具住宿充当租赁,以较低的税款来偷漏税款;③、“黑租”现象普遍,税收流失巨大。目前我市外来人口剧增,租房需求很大,我市市民的住房较之过去已经大为改善,“一户多房”甚为普遍,多余房、自购房用作投资,租金收入已经成为部分市民的主要经济来源。市民纳税意识普遍淡漠,多数出租房没有登记备案,更谈不上按章纳税。私房租赁成为了最自由的一种买卖,成为巨大税收的“黑洞”。④、出租随意、税收难征。私有房屋的税源分散,承租人来自四面八方,成分复杂,有的租赁双方采取租金口头约定、支付,隐税行为隐秘;多数用“亲戚借用”、“朋友借住”来掩盖租赁关系;⑤、违法租赁十分普遍。尤以城郊结合部最为突出,私搭乱建、加层扩建,这些房屋设施简易,房租便宜,在市场上供不应求。这些房屋查证困难,随着临近和租赁市场火暴,巨大的利益趋向导致了违法建筑的蔓延。许多刑事案件多数都与“出租屋”有关,治安存在巨大的隐患。 上述种种现象直接导致了税收流失,私房出租市场火暴,但是私房税收并没有同比例增长。新形势下,各种类型偷逃税层出不穷,仅依靠房产部门一家查处,显得势单力薄,需要方方面面的共同有效的配合。一是大力宣传,租房要纳税的意识要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二、实行房屋租赁的许可制度,比照申领工商营业执照的方式,取得租赁许可证的房屋方能进入市场出租。三、依靠街道社区、警务巡查的覆盖形式严查违章出租、私下出租;四、部门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征税不分你我,查处不论先后。、工商、税务、劳动、计生、市容、街道社区等部门缺一不可,共同打击偷逃税行为。五是改革现有税收征管的体制弊端,政策漏洞。简化程序、就近设点,不拘形式,使税收征管更加贴近,使纳税人不跑远路,不出家门,更好地服务群众。 3、规范管理、严格执法,形成综合长效的良好局面 加强内部规范管理,建立一支高效、廉洁的税收征管队伍,是取得税收征管优质成绩的重要基础。在租赁管理部门内部,实行强化人员上岗培训、轮岗竞争、人员聘任合同制等各项软件管理措施。管理和服务并举,实现纳税人的“零投诉”。在规范管理、方便群众的前提下,加大硬件投入,要有专门的租赁税收征管服务大厅,增设纳税人多媒体查询、刷卡纳税等设施,进一步完善服务功能。租赁管理部门隶属于房产部门,多年来也担负着繁重的重点工程建设任务,要始终保证租赁税收征管工作,做到人员不减、机构合理、设施到位。 适当下放税务稽查执法权限。目前我市房屋租赁税收绝大多数在各城区房产的代征点征收,而其手段单一,对不按章纳税的出租户也只能停留在频繁上门、苦口婆心的简易方法上,遇有恶意偷逃税、抗税的只能束手无策。所以必要的税收执法权利是维护税法的严肃,震慑违法犯罪,查处打击偷、逃税的出租户的重要手段。 加强政策调研,适当降低房屋租赁税率。我市实施的房屋租赁税率在全国范围还处于一个较高水准,这也是部门出租房逃避租赁监管的主要原因。通过扩大征税基础,适当降低税率,涵养税源,保证税收不致减少,维护房屋出租户的利益
规定房屋使用范围,不得随意更改房屋设施和主体等装饰面就行了。
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有哪些?
现今的改革和经济的发展,城市的人口大量流动,很多人都是租房住的,所以要加强对社群出租房的管理,做好安全防范措施。以下是我整理的资料,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一、本规定所称的出租房,指产权属于小区,出租或出借给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各类房屋。
二、房管所对出租房实行安全管理,即建立登记,安全检查等制度。
三、院内的住房原则上不得对外出租,特殊情况需要出租的,必须征得中心的同意,并签订安全协议书,办理有关手续。
四、院内商房出租,应到所在地办理有关手续,同时向治保大队登记备案。
五、房屋出租应本着“谁出租,谁管理”的原则,加强对出租房屋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以防发生违法。
六、房屋出租的安全:
1.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证件的承租人。
2.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时,合同要有安全方面的内容。同时要求承租人办理暂住户口登记手续。
3.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疑要及时报告。
4.停止租赁,须办理登出手续。
七、房屋承租人的安全:
1.承租人必须持有本人居民身分证和户籍所在地街道或乡镇 的证明,单位承租的需持有单位法人代表的委托证明和工商营业执照等证件。
2.房屋承租后,承租人应在10日内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手续。
3.严禁在承租房内进行、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
4.房屋内严禁储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5.做好防火防盗安全工作。
6.未经同意不得擅自转租转借。
八、违反本规定的处罚:
1.出租人违反规定擅自出租房屋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后果的,视情节收取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人按房租月租金五倍以下的违约金。
2.承租人不履行安全,收取月租金十倍以下违约金。
3.违反本规定,构成违法犯罪的,按照有关法律处理。
出租房屋住户安全须知
1.为了确保居住环境的安全,我出租房实行实名制入住,凡入住前,必须向房东提交,提前进行资讯核对,但房东对资讯进行保密,房内不管住几人,都必须逐个登记。
2.租户入住前必须支付当月租金和押金。住后不满月退房的将不退还当月房租,如需退房请提前通知房东,退房时将水电费结清后,屋内设施没损坏方可退还押金。
3.租户不能以任何理由拖欠房租费。如拖欠5 日内不及时交纳房租费的,房东将视为自动退房处理,此房将重新转租给他人。
4.自房屋出租之日起,房屋内所用设施如损坏由租户照价赔偿,设施包括:门、窗、木桌、床、灯泡、水龙头、水管、水表、阀门、门锁等。禁止在室内钉钉子、挂画。5.租户要注意用水用电安全,做到人走断电,防止火灾。严禁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电器和大功率电器产品,造成电路损坏或酿成火灾应追究其法律及赔偿由此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
6.租户要注意节水节电,不浪费资源,离间时自觉关闭所有电器装置和水龙头
7.请住户千万不要将纸巾、布等杂物丢入厕所,否则堵塞下水道将由租户自行解决。
8.请各位租户爱居住环境,不得在房屋内楼梯间和走道的墙面上涂写及留下脚印和污渍。为保持室内干净的卫生环境,如屋内有做钣的租户,请尽量不要把墙面熏黑,尽量保持厨房的整洁。
9.为了大家的健康卫生着想,请各位租户不要养各种宠物如:狗、猫......
10.生活必须装入袋再带下一楼桶内,剩菜、剩饭及卫生纸巾不能丢入便坑内,如发生污水管道堵塞将由租户负责。
11.各出租房的门前楼道必须保持干净,不得向楼道内乱扔,乱倒洒水,请勿在过道或楼梯间摆放个人物品,如发现此举将要求租户退房。
12.严禁在屋内,、酗酒、滋事,嫖娼,存放易燃危险品和棍棒,,等武器,一经发现如发现马上打110 ,扭送机关。
13.夜间晚归的租户不得大声喧哗,吵闹以免影响他人休息。
14.租户入住前已配发房间钥匙和一楼大门钥匙,如一楼大门打不开,可告知房东,但晚上12 点后不能打扰,如钥匙丢失,应照价赔偿,如晚上强行损坏大门将被视为,马上报警。
15.各租户在出门前,要注意检查门窗是否锁好,保管好自己的贵重物品,以免丢失。
16.为了大家的安全,各租户出入时请将大铁门锁好,以免小偷有机可乘。以上事项请各位租户给予配合,谢谢合作!
出租房安全书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租赁房屋地址:
为了确保租赁房屋的安全要求,按照“安全、预防为主”的方针和“谁承租,谁负责”的原则,乙方在使用房屋时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内容,保障使用安全:
1、承租期内,乙方应做好防火防盗、用电、用气的安全检查,不准在公用部位堆放杂物、,乙方违反规定发生的,由乙方负责。
2、严禁使用没有自动断电保护装置的伪劣接线板电器等,严禁私自拉接电线和随意加大负荷或改变保险装置,不准擅自改动电线路,电器设施,并负责管理。乙方不准使用电炉子、电取暖器箱、电淋浴桶等非安全电源器。乙方违反规定发生的,由乙方负责。
3、房屋离人时必须拔掉电源插头,关掉电源开关,保证安全用电。乙方的家用电器在使用中一旦出现问题,发生,由乙方负责。
4、乙方应负责保护房屋的整体结构,不得私自拆除和改装房屋及影响整体结构,不得破坏房屋外貌。否则,由此出现的安全由乙方负责。
5、乙方不得将所租房屋擅自转租、转让或转借,不得利用所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若出现由乙方负责。
6、乙方在人走时,必须将一切用电装置关闭,将菸头等明火物熄灭,造成由乙方负责。
7、乙方不得将易燃易爆物品及危险化学用品带入楼房内。
8、乙方因违反用电、消防管理等有关要求,造成安全或火灾由乙方自行处理和解决,一切后果和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承担和赔偿。
9、乙方在租凭期内应有自我保护意识,以自身安全为主,若出现或他杀现象与甲方无关。
10、乙方对家庭所有成员和来访亲朋好友,宣传教育好各项安全事项,并自行管理到位。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执行。
注:本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出租方签字确认: 承租方签字确认: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想知道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有哪些的朋友可参考以下内容: 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直辖市、市、建制镇的房屋租赁。 第三条 房屋所有权 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居住或提供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及以合作方式与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依照本办法将承租房屋转移。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和授权管理和经营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 第五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 房屋所有权证 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权属有争议的; (五)属于违法建筑的; (六) 不符合安全标准 的; (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八)不符合、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和房屋所在地城市规定的租赁政策。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金条款。 第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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