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其自身行为违法主张合同无效,是否成立

(2019)法民终字347号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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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要旨:

当事人以其自身行为违法主张合同无效,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排除无效规则的适用。

论证:

华诚公司作为涉案建设工程的招标人、甲方,主导签订了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合同相对方中铁公司按约履行合同而其未按约支付,一审判决华诚公司承担相应后,华诚公司一起自身的招标行为存在违法违规为由,于二审中主张合同无效,其行为不仅违背诚实信用基本原则,而且不利于民事法律关系的稳定,属于不讲信用,为追求自身利益化而置他人利益于不顾的恶意抗诉行为。

合同无效制度设立的重要目的在于防止因为无效合同的履行给、以及第三人利益带来损失,维护的法治秩序和公共道德。而本案中,华诚公司作为违法行为人恶意主动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如支持其诉求,意味着体现双方真实意愿的合同约定不仅对其没有约束力,甚至使其获得不正当利益,这将违背合同无效制度设立的宗旨,也将纵容违法行为人从事违法行为,使合同无效制度沦为违法行为人追求不正当甚至非法利益的手段。

综上所述,华诚公司在二审中主张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该主张有违诚信原则,故华诚公司关于其与中铁公司于招标前就合同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行为违反《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导致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驳回。

学理分析:

本案中运用诚实信用原则,排除了无效规则的适用。实际上是用基本原则纠正制定法规则适用的不当结果。“在个案中,适用具体规则在结果上违背正义时,不适用具体规则,而改用基本原则裁判。"法律规则的一般性,决定了其仅能保障通常、多数情况下的正义;但会有一些特殊情况,少数情况,规则的适用将产生不正义的后果,导致法律走向正义的反面。即成文法的“不合目的性”。这个时候需要用原则予以修正。

达到什么程度可以排除具体规则适用的结果,而适用基本原则予以修正,需要有一个严格的标准,防止权力滥用和为所欲为的解释。

拉德布鲁赫公式指出,当制定法与正义矛盾到“不能容忍”的程度时,制定法须屈服于正义。所以在证明规则与正义的矛盾已经达到“不能容忍”程度,应尽到论证义务。

——《民事判例百选》p1

拉德布鲁赫公式对构建大前提的影响

拉德布鲁赫公式对德国法治发展产生了影响。德国基本法强调法律(Gesetz)和法(Recht)的区别,这两者的不同在于,Gesetz指的是实体法、制定法、法律原则,具有广泛性;而Recht指的是抽象意义上的法,这种抽象意义上的法具有正义的属性,是法哲学理念中自然法的衍生。

简述拉德不鲁赫公式的主要内容?

“拉德布鲁赫公式”是拉德布鲁赫在1946年写就的《法律的不法与超法律的法》(该文已被舒国滢翻译成中文)中有详细的介绍。

这篇文章主要是针对二战以后德国出现的系列疑难案件而写成。例如,二战以后在德国国内对战犯如何进行审判的问题,就成为其时德国学界、实务界,必须要面对的问题,而这个问题的实质就是对于德国第三帝国法律性质的重新认识,而其核心的部分就是法律之合法性的认定。

舒国滢指出,对于国内实在法进行实质认定注定是一个悖论:

“一方面,我们应当承认实在法的有效性,或者肯定其存在的法律效力。

另一方面,当实在法在内容上存在明显的不公正时,又有必要对法律进行道德的评价,即对实在法之‘法性’的认定。

反之,就要就其效力做出否定的判断,否定其具有有效性。做到这一点在理论上异常困难,即使能够证明其违反道德和正义,但是对于具体的个案,肯定还要牵涉‘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问题”。

这个问题在当时德国司法界、实务界讨论极为热烈。拉德布鲁赫在其《法律的不法与超法律的法》这篇文章中提出了如下“公式”:

首先,所有的实在法都都应当体现法的安定性,不能够随意否定其效力;

其次,除了法的安定性之外,实在法还应当体现合目的性和正义。

第三,从正义角度看,若实在法违反正义达到不能容忍的程度,它就失去了其之所以为法的“法性”,甚至可以看作是非法的法律。

阿列克西的法律论证理论

阿列克西在全书第三编提出了自己的法律论证理论。在案件裁判的证立问题上,阿列克西区分了两个层面:内部证立和外部证立,内部证立处理法律判断是否从立论的前提逻辑的导出,而外部证立解决证立所使用的前提的正确性。外部证立是法律论证的基本点,其基本问题是内部证立中运用的论证根据的法律标准本身是否是可接受的。

谁懂得拉德布鲁赫公式?

拉德布鲁赫公式是二战后德国法学家拉德布鲁赫提出的用于否决前政权法效力、解决疑难案件的司法方案,在这些疑难案件中,法律实证主义者提出的“溯及既往”方案并不能充分解决问题。二战以后德国创造性地将拉德布鲁赫公式运用于恢复犹太人公民权利的案件,这为当代世界类似的司法实践提供了有益的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