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土地管理法_198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
建国以来,我国城市土地制度的历史。
改革开放到现在是家庭联产承包制,农民对土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是公有制。经济时代,城市土地实行单一行政划拨制度,其主要特征为:(1)否认土地的商品属性,土地完全退出流通领域;(2)城镇土地实行无偿、无流动、无限期使用;(3)农村土地转化为城镇土地采取征地形式;(4)按照行政组织和行政手段配置土地资源;(5)土地收益隐性化,土地收益流失。
1988年土地管理法_198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
1988年土地管理法_198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
改革开放之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迫切要求城市土地制度进行相应改革。1980年,颁布了《关于中外合营企业建设用地的暂行规定》,规定:“中外合营企业用地,不论新征土地还是利用原有企业的场地,都应计收场地使用费”,并对场地使用费的收取标准作了详细规定。1981年,广东省颁布了《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暂行规定》,规定了三资企业对各类土地的使用年限及各类土地每年必须缴纳的土地使用费标准。之后,上海、广州等城市相继制定了有关法规,对三资企业收取土地使用费。
2001年5月,下发《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确立了经营性土地实行“招拍挂”制度。通知指出,为体现市场经济原则,确保土地使用权交易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各地要大力推行土地使用权招标、拍有建设用地供应,除涉及安全和保密要求外,都必须向公开。商业性房地产用地和其他土地供应公布后,同一地块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都必须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以招标、拍卖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必须公开进行。2001年6月,国土资源部下发《关于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通知》,强调健全土地市场制度:一是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制度;二是城市建设用地集中供应制度;三是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制度;四是基准地价定期更新和公布制度;五是土地登记可查询制度;六是集体决策制度。2001年10月,国土资源部发布《划拨用地目录》,细化了划拨用地的范围,对不符合划拨的土地,一律有偿使用。
2006年8月,国土资源部出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明确了必须纳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的六类土地和可以纳入协议出让范围的五类土地,对招标、拍卖、挂牌或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范围和出让的具体规程作了细化,建立了国有土地出让的协调决策机制和价格争议裁决机制。2006年12月,《全国工业用地出让价标准》出台。该标准依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土地资源状况、基准地价水平等因素,采用综合评价方法,将土地类型分为15个等别,基准价在每平方米840元至60元之间。国土资源部在下发标准的通知中强调,工业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必须执行工业用地出让价标准,并且一律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
2007年9月,国土资源部发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主要内容包括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法律依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范围和原则,出让、出让方案的编制和公开发布,招标、拍卖、挂牌文件的编制和公开,招投标程序、拍卖程序、挂牌程序,出让结果公布,出让金缴纳和发放土地使用证,以及法律等内容。这一规定标志着土地市场制度建设的重要实质性进展。
从2007年1月1日起,《全国工业用地出让价标准》开始实施。该标准根据全国2864个县的经济发展水平、土地资源状况、基准地价水平等因素,将全国工业用地出让价标准列为15个等级,价格在每平方米60元至840元之间。体现了东、中、西部地区土地利用的异。并明确规定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底价和成交价格均不得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价标准。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时必须严格执行该标准,不得以土地取得来源不同、土地开发程度不同等各种理由对规定的价标准进行减价修正。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工业用地出让的监督管理。请点击输入描述(最多18字)低于价标准出让工业用地,或以各种形式给予补贴或返还的,属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
2007年9月8日,国土资源部下发《关于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的通知》,该通知针对部分行业特别是房地产开发领域土地闲置问题突出且处置不力的现象,提出以下规定:
(1)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和《办公厅转发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有关闲置土地处置的规定,加快处置闲置土地;
(2)实行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出让,防止土地闲置浪费;
(3)合理确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宗地规模,缩短开发周期;
(4)2008年6月底前,各地将闲置土地清理处置情况报国土资源部。
2008年1月3日,下发《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该通知指出,人多地少,耕地资源稀缺,当前又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时期,建设用地供需矛盾十分突出。切实保护耕地,大力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走出一条建设占地少、利用效率高的符合国情的土地利用新路子,是关系民族生存根基和长远利益的大计,是全面贯彻落实的具体要求,是必须长期坚持的一条根本方针。
土地管理法三块地不包括
1990年,颁布《中华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条例规定: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土地使用者在其使用权使用年限内可以将土地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土地使用权出让可采取协议、招标、拍卖方式。《中华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对国有土地出让和转让的各个环节做出了具体规定,标志着城市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正式确立。“三块地”是指城镇规划区内建设用地、农村耕地和乡村建设用地
法律。根据查询《中华土地管理法》信息显示,这种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行为涉及到非法占用土地或者破坏耕地等违法行为,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如罚款、责令恢复原状等。《中华土地管理法》于1986年8月29日通过,历经1988年、1998年、2004年、2019年四次修正,是一部关系亿万农民切身利益、关系经济安全的重要法律。2019年8月26日,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把农村“三块地”改革的成功经验全部吸收到土地管理法,在农村土地管理方面做出了多项创新性的规定。
《中华土地管理法》已经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历经1988年、1998年(修订)、2004年、2019年三次修正,一次修订。
《中华土地管理法》是一部关系亿万农民切身利益、关系经济安全的重要法律。《中华土地管理法》确立的以土地公有制为基础、耕地保护为目标、用途管制为核心的土地管理基本制度总体上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实施以来,为保护耕地、维护农民土地权益、保障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实践的不断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入,现行农村土地制度与市场经济体制不相适应的问题日益显现:
我国近代史到现代史土地改革制度经历了怎么样的变化?请详细不漏讲出来
1950年土地改革 52年基本结束 当时土地改革是农民土地所有制,是私有制。
三大改造,成立农业生产合作社
运动 公社化运动
1950年土改,百万农民获得解放
互助组
三大改造,成立农业生产合作社
公土地征收制度不完善,因征地引发的矛盾积累较多;农村集体土地权益保障不充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不能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宅基地取得、使用和退出制度不完整,用益物权难落实;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不健全,兼顾、集体、个人之间利益不够。社化运动
1978年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制,增加农民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生产积极性
在村集体土地上垫土危机相邻地基村委会不予制止应承担什么
土地管理法最重要的肯定是城乡规划法吧国土资源规划方面的法律法规
2002年5月发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明确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项目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2004年10月,发布《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指出必须禁止非法压低地价招商,除按现行规定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用地外,工业用地也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推进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矿产资源法
测绘法 地主阶级的封建土地制度
重点看看城乡规划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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