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20修正)

条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以下称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植物新品种权受到侵害的,可以依法向提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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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所称利害关系人,包括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品种权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

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向提讼;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品种权人共同,也可以在品种权人不时,自行提讼;普通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品种权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讼。第二条未经品种权人许可,生产、繁殖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或者为商业目的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植物新品种权。

被诉侵权物的特征、特性与授权品种的特征、特性相同,或者特征、特性的不同是因非遗传变异所致的,一般应当认定被诉侵权物属于生产、繁殖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

被诉侵权人重复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为亲本与其他亲本另行繁殖的,一般应当认定属于为商业目的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第三条侵害植物新品种权案件涉及的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鉴定;协商不成的,由指定的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鉴定。

没有前款规定的鉴定机构、鉴定人的,由具有相应品种检测技术水平的专业机构、专业人员鉴定。第四条对于侵害植物新品种权案件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可以采取田间观察检测、基因指纹图谱检测等方法鉴定。

对采取前款规定方法作出的鉴定意见,应当依法质证,认定其证明力。第五条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提起侵害植物新品种权诉讼前,可以提出行为保全或者证据保全请求,经审查作出裁定。

采取证据保全措施时,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邀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按照相应的技术规程协助取证。第六条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案件,应当依照民法典百七十九条、千一百八十五条和种子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判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

可以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确定赔偿数额。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可以参照该植物新品种权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应当另行计算。

依照前款规定难以确定赔偿数额的,可以综合考虑侵权的性质、期间、后果,植物新品种权许可使用费的数额,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权利人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在30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故意侵害他人植物新品种权,情节的,可以按照第二款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第七条权利人和侵权人均同意将侵权物折价抵扣权利人所受损失的,应当准许。权利人或者侵权人不同意折价抵扣的,依照当事人的请求,责令侵权人对侵权物作消灭活性等使其不能再被用作繁殖材料的处理。

侵权物正处于生长期或者销毁侵权物将导致重大不利后果的,可以不采取责令销毁侵权物的方法,而判令其支付相应的合理费用。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八条以农业或者林业种植为业的个人、农村承包经营户接受他人委托代为繁殖侵害品种权的繁殖材料,不知道代繁物是侵害品种权的繁殖材料并说明委托人的,不承担赔偿。

植物新品种侵权可以风险吗

植物新品种侵权可以风险。风险,通俗的理解就是打赢官司支付律师费。《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明确:未经品种权人许可,生产、繁殖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或者为商业目的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植物新品种权。

植物新品种司法解释

为正确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案件,根据《中华民法典》《中华种子法》《中华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二)》条植物新品种权(以下简称品种权)或者植物新品种申请权的共有人对权利行使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共有人主张其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的,应予支持。共有人单独实施该品种权,其他共有人主张该实施收益在共有人之间分配的,不予支持,但是其他共有人有证据证明其不具备实施能力或者实施条件的除外。共有人之一许可他人实施该品种权,其他共有人主张收取的许可费在共有人之间分配的,应予支持。

植物新品种权的侵权法律有哪些

第二十七章植物新品种权

节植物新品种保护概述

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对发现的野生植物予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

《保护植物新品种公约》允许其成员国采取专门法或专利法或两者并用对植物新品种给予保护。世界多数通过制定特别法保护植物品种。我国颁布有《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第二节植物新品种权的内容、归属及限制

植物新品种权的内容。完成育种的单位或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性。

植物新品种权的归属。植物育种,申请权属于该单位;非职务育种,申请权属于个人。申请被批准后,品种权属于申请人。委托育种或合作育种,品种权的归属由合同约定;未约定的品种权属于受委托人或共同完。

植物新品种权的限制:1、合理作用;2、强制许可使用。

第三节植物新品种权的审查程序

植物新品种完成培育后,必须由完成植物新品种的单位或个人或其受让人向主管部门申请,经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和批准后,才能取得植物新品种权。

第四节植物新品种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

植物新品种权的期限。藤木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为20年,其他植物为15年。

植物新品种权因条例规定的情形,在其保护期届满前终止。

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可以依职权或依他人书面请求,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植物新品种宣告品种权无效;对不符合名称规定的植物新品种予以更名。

第五节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法律

侵权行为包括:1、未经权利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销售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2、冒授权品种。

凡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为人应承担民事、行政以至刑事。

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二)

条植物新品种权(以下简称品种权)或者植物新品种申请权的共有人对权利行使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共有人主张其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的,应予支持。

共有人单独实施该品种权,其他共有人主张该实施收益在共有人之间分配的,不予支持,但是其他共有人有证据证明其不具备实施能力或者实施条件的除外。

共有人之一许可他人实施该品种权,其他共有人主张收取的许可费在共有人之间分配的,应予支持。第二条品种权转让未经农业、林业主管部门登记、公告,受让人以品种权人名义提起侵害品种权诉讼的,不予受理。第三条受品种权保护的繁殖材料应当具有繁殖能力,且繁殖出的新个体与该授权品种的特征、特性相同。

前款所称的繁殖材料不限于以品种权申请文件所描述的繁殖方式获得的繁殖材料。第四条以广告、展陈等方式作出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意思表示的,可以以销售行为认定处理。第五条种植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以生产、繁殖行为认定处理。第六条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以下合称权利人)举证证明被诉侵权品种繁殖材料使用的名称与授权品种相同的,可以推定该被诉侵权品种繁殖材料属于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有证据证明不属于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可以认定被诉侵权人构成冒品种行为,并参照冒注册商标行为的有关规定确定民事。第七条受托人、被许可人超出与品种权人约定的规模或者区域生产、繁殖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或者超出与品种权人约定的规模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品种权人请求判令受托人、被许可人承担侵权的,依法予以支持。第八条被诉侵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侵害品种权的行为,仍然提供收购、存储、运输、以繁殖为目的的加工处理等服务或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等条件的,可以依据民法典千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认定为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第九条被诉侵权物既可以作为繁殖材料又可以作为收获材料,被诉侵权人主张被诉侵权物系作为收获材料用于消费而非用于生产、繁殖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第十条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经品种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权利人主张他人生产、繁殖、销售该繁殖材料构成侵权的,一般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对该繁殖材料生产、繁殖后获得的繁殖材料进行生产、繁殖、销售;

(二)为生产、繁殖目的将该繁殖材料出口到不保护该品种所属植物属或者种的或者地区。第十一条被诉侵权人主张对授权品种进行的下列生产、繁殖行为属于科研活动的,应予支持:

(一)利用授权品种培育新品种;

(二)利用授权品种培育形成新品种后,为品种权申请、品种审定、品种登记需要而重复利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第十二条农民在其家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约定的土地范围内自繁自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权利人对此主张构成侵权的,不予支持。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行为,被诉侵权人主张其行为属于种子法规定的农民自繁自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应当综合考虑被诉侵权行为的目的、规模、是否营利等因素予以认定。第十三条销售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是未经品种权人许可而售出的被诉侵权品种繁殖材料,且举证证明具有合法来源的,可以不判令销售者承担赔偿,但应当判令其停止销售并承担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对于前款所称合法来源,销售者一般应当举证证明购货渠道合法、价格合理、存在实际的具体供货方、销售行为符合相关生产经营许可制度等。第十四条根据已经查明侵害品种权的事实,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先行判决停止侵害,并可以依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责令采取消灭活性等阻止被诉侵权物扩散、繁殖的措施。第十五条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被诉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被诉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被诉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账簿、资料的,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植物新品种属于知识产权客体吗

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是越来越重视的,侵犯知识产权的,侵权人要承担相应法律,如民事赔偿、行政处罚等,如果侵权情节的,会构成刑事犯罪,那么植物新品种是不是属于知识产权客体?我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植物新品种属于知识产权客体吗

植物新品种属于知识产权的客体,受法律保护。如果非法侵犯他人植物新品种的,要承担侵权。

《中华民法典》

百二十三条 【知识产权的定义】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千一百八十五条 【侵害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二、哪些属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1、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客观上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财产权或人身权,应承担民事的行为。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一般包括商标侵权、专利侵权、著作权(即版权)侵权三种。

2、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1)违法性这个要件是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必不可少的;

(2)在知识产权侵权构成中,损害事实(结果)已经不再是必需的构成要件,这也是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与一般民事侵权行为的不同点之一;

(3)由于有些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并不要求有损害后果,因果关系的认定对确定侵权人所应承担的大小有意义;

(4)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构成并不是以主观过错为必备要件。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知识产权的客体包括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等。所以植物新品种是知识产权的客体之一,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