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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条为适应工程承包和劳务市场竞争的需要,简化外派劳务人员出国审批手续,加强管理,进一步促进我省对外承包劳务业务的发展,根据外经贸部、、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办理外派劳务人员出国手续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996〕外经贸合发第818号)和部第六局《关于机关执行〈关于办理外派劳务人员出国手续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境出〔1997〕235号)的精神,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2、第二条“外派劳务人员”是指外派单位按照与国(境)外有关机构、团体、企业、私人雇主签订的承包工程、劳务合作、设计咨询等合同规定,派出从事经济、科技、服务等活动的各类专业劳务人员。

3、第三条“外派单位”是指经外经贸部批准的具有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设计咨询经营权的企业。

4、第四条外派单位组织派出劳务人员必须持有外经贸部颁发的《外派劳务人员许可证》和对外签定的合同。

5、第五条向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的以及向、地区和特别行政区派出劳务人员和由省外有关部门出具出国任务批件需我省确认的外派劳务人员,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6、第六条陕西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以下简称省外经贸厅)是全省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设计咨询等方面业务的归口审批管理部门。

7、第七条我省享有出国任务审批权的外派单位派出劳务人员,由该单位自行审批并核发《外派劳务出国报批表》(见附件1)。

8、第八条我省不享有出国任务审批权的外派单位派出劳务人员,须持与外方雇主签订的合同报省外经贸厅批准。

9、经批准后,填写《外派劳务出国报批表》。

10、第九条西安市外派劳务人员审批办法由西安市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制订。

11、第十条外派单位必须对外派劳务人员的、业务和身体条件进行审查。

12、审查内容如下:(一)条件:派出的劳务人员必须热爱祖国,思想健康,作风正派,遵守纪律并符合《中华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规定。

13、下列人员不得派出: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机关或者或者认定的犯罪嫌疑人;2、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3、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4、正在被劳动教养的;5、出境后将对安全造成危害或对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14、(二)业务条件:有专业技能,能够按照合同规定完成出国任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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