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公司法解释四(关联交易公司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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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公司法解释四(关联交易公司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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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联交易指的是企业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是公司运作中经常出现的而又易于发生不公平结果的交易。
2、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3、我国新会计准则规定:关联方交易指在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4、关联交易主要包括以下类型:公司关联人之间进行的资产转让行为;购买或销售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事务的行为;关联人之间提供资金或提供担保的行为;拥有控制权的公司或股东无偿占有从属公司资产的行为;资产租赁中的关联交易行为。
5、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6、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7、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8、法律依据:《中华公司法》第二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9、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10、根据法律依据,企业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应当认定为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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