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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无过错方当事人有权就其实际损失要求过错方进行赔偿,当事人对过错、损失大小及因果关系进行举证。

2、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

3、若实际损失难以举证,允许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来确定损失大小。

4、结合工程质量、当事人过错、诚实信用原则等予以合理分配损失。

5、支付担保是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提供的,保证其按合同约定支付的担保。

6、由于建设领域的农民工工资来源于中的人工费用部分,故支付历来是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前提,支付担保也是工资保证金、工资专用账户和分账等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制度外的又一重要制度。

7、此前于2018年11月发布的《关于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中,清远住建局已提出: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支付担保制度,采用经济手段约束建设单位履约行为,预防拖欠。

8、随着《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支付担保为建设单位的法定职责,支付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2个科目。

9、其中《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为基础科目,《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为专业科目。

10、担保制度的重要性也进一步凸显。

11、故为进一步推动支付担保制度落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清远住建局发布《关于落实支付担保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担保方式、担保金额、办理时限等作出明确规定。

12、一、规范担保方式,推进制度落实围绕担保方式,《通知》明确“支付担保可以选择金融机构、保险机构或专业担保机构”,并对金融机构、保险机构、专业担保机构的资质进行了规定。

13、 对担保人作出类型限定,一方面是对住建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中“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工程担保公司、保险机构作为工程担保保证人开展工程担保业务”的落实,另一方面也在排序中对清远住建局《关于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中的“鼓励推行保证保险等多种建设工程保证担保形式”作出响应。

14、而对担保人提出资质要求,则有助于保证银行、保险公司、专业工程担保机构对其出具的保函或担保书承担连带。

15、以支付保证保险为例,此前依据清远市住建局《关于推进建设工程保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发包人合同款支付保证保险作为建设工程保证保险险种之一,已自2018年在工程建设领域推广开来。

16、此次《通知》规定保险机构是指经银批准可以从事保证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则提高了支付保证保险业务门槛,也有助于支付担保制度的稳步落实。

17、 二、细化金额规定,辅助制度落地围绕担保金额,《通知》要求担保金额应当符合合同约定,合同未约定的,应当能够满足一定时期内工程建设计量支付的需要。

18、这一规定针对实践中建设工程合同内容可能不完善从而引起的:合同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应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担保人也应据此确定担保金额;合同未约定的,担保人则应确保担保金额能够满足一定时期内工程建设计量支付的需要。

19、结合实践细化规定,《通知》实际上对《条例》“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计量周期、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进行了补充。

20、三、明确办理时限,狠抓制度执行围绕办理时限,《通知》明确即日起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施工许可证1个月内办理完毕支付担保;而在《通知》印发前、2020年5月1日后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在建项目,以及2020年5月1日前领取施工许可证且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提供履约担保的在建项目,建设单位都应于通知印发后两个星期内(6月18日前)办理完毕支付担保。

21、针对在建项目,《通知》以《条例》施行为界,一方面明确在《条例》施行前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根据对等原则(招标人要参考案例:(2017)法民终175号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支付担保)补办支付担保,另一方面要求《条例》施行后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所有建设单位办理支付担保——前者有助于构建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双重担保”,后者则是对于《条例》的贯彻。

22、针对新报建项目,不同于安徽“建设单位凡要求承包企业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对等提供支付担保,否则视为建设资金未落实,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做法,清远市将支付担保的办理时限定为建设单位领域施工许可证的1个月内。

23、结合《条例》第二十三条“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依法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通知》也为建设单位支付、施工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提供了多重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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