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级伤残鉴定标准

十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一级:器官缺失或完全丧失功能,其它器官不能代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5.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含肘关节离断);,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者。

评残标准1-10级明细 评残标准1-10级鉴定标准评残标准1-10级明细 评残标准1-10级鉴定标准


评残标准1-10级明细 评残标准1-10级鉴定标准


:器官缺损或畸形,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

七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评残标准1-10级明细

十级:器官部二级:器官缺损或畸形,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部队评残标准2022十级细则

11.双7.肩、肘、髋、膝关节中5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眼球摘除;

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 cm2(注:2为平方);

3)全身瘢痕面积<5%,但≥1%;

4)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

5)稚间盘突出症未做手术者;

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7)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 cm2(注:2为平方)以上);

8)手背植皮面积>50 cm2(注:2为平方),并有明显瘢痕;

9)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

10)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

12)足背植皮面积>100 cm2(注:2为平方);

13)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

1—10级伤残鉴定标准

二级:器官缺损或畸形,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

一级:器官缺失或完全丧失功能,其它器官不能代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者。

:器官缺损或畸形,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五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

七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10级伤残鉴定标准

四级:器官缺损或畸形,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者。

一级:器官缺失或完全丧失功能,其它器官不能代替,存在特殊八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者。

:器官缺损或畸形,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

七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1—10级伤残赔偿标准

一、1—10级伤残赔偿标准

1、一至十级伤残,两个标准的赔偿金计算方式不同:对一般的人身损害的,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法律依据:《中华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二、1-10级伤残标准如下

1、一级伤残,伤残的鉴定标准包括: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等;

2、二级伤残,二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器官缺损或畸形,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等;

3、伤残,伤残鉴定标准包括:器官缺损或畸形,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等;

4、四级伤残,伤残鉴定标准包括: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脑脊液漏伴有颅底一根肋骨骨折能够上伤残等级。骨缺损不能修复或反复手术失败;面部中度毁容;全身瘢痕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1个关节活动功能受限;面部瘢痕或植皮≥1/2并有轻度毁容;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等;

5、五级伤残,五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多项者;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0%,并有关节活动功能受限;面部瘢痕或植皮≥1/3并有毁容标准之一项;伴根性神经痛等;

6、六级伤残,六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撕脱伤后头皮缺失1/5以上;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或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等;

7、七级伤残,七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烧伤后颅骨全层缺损≥30cm2,或在硬脑膜上植皮面积≥10cm2;颈部瘢痕挛缩,影响颈部活动;全身瘢痕面积≥30%;面部瘢痕、异物或植皮伴色素改变占面部的10%以上等;

8、八级伤残,八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双足部分肌瘫肌力4级;单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脑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面部烧伤植皮≥1/5;面部轻度四级:器官缺损或畸形,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者。异物沉着或色素脱失;双侧耳廓部分或一侧耳廓大部分缺损等;

10、十级伤残,十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等。

1—10级伤残鉴定标准标准

11)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一级:器官缺失或完全丧失功能,其它器官不能代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者。

六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器官缺损或畸形,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

七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1—10级伤残鉴定标准是什么?

1—10级伤残鉴定标准,符合评残标准一级至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具体如下:

一级:器官缺失或完全丧失功能,其它器官不能代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者。

:器官缺损或畸形,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

七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1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工伤鉴定一至十级评残标准

符合评残标准一级至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并无统一的鉴定标准。不同的对象不同事由导致的伤残适用不同的伤残鉴定标准。

法律分析:一级:器官缺失或完全丧失功能,其它器官不能代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者;二级:器官严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重缺损或畸形,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器官缺损或畸形,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四级:器官缺损或畸形,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者;五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六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七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八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九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十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条 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保险行政部门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