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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提交下列材料:1、本市区域内的房屋租赁,房屋租赁双方或者接受书面委托的另一方应当自房屋租赁(转租)一线城市的租金水平因城市和区域的不同而有所异。

2、合同签订或者变更之日起30内,到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领取《天津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3、(2)房屋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3)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明(原件及复印件)。

5、(4)出租代管房屋的,提供委托代管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出租共有房屋的,提供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出租楼的底商用于餐饮、娱乐、洗浴、洗染等经营活动的,提供房屋相邻关系人书面同意的证明;出租在建房屋的,提供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6、(原件及复印件)(6)出租人委托人的,提供出租人的委托书、人的明(原件及复印件)。

7、办理程序:1、申请。

8、房屋租赁双方或者接受书面委托的另一方向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提出申请,填写《天津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表》。

9、2、受理。

10、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并出具“申请受理通知书”。

11、申请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当场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正告知单”。

12、3、审查。

13、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在《房屋租赁合同》或者《房屋转租合同》上加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专用章,并出具《天津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14、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书面告知补正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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