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污水农田灌溉排放标准

目前养殖污水排放相关标准有《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浙江省、山东省和广东省已制定了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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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污水排放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污水处理农田灌溉标准


我国于1996年发布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规定了69种水污染物允许排放浓度及部分行业允许排水量,其中与养殖污水有关的污染物指标及其限值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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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一级水质二级水质水质BOD5(毫克/升)300COD(毫克/升)500SS(毫克/升)400NH+4-N(毫克/升)—P(毫克/升)—硫化物2.01.0Cu2.0Zn5.02001年我国针对养殖污水排放制定了《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主要污染物及限值见下表,但是该标准实施已10余年,而且随着发展和人们对环保问题的重视,该标准已经不能满足生产和环保要求,目前正在修订中。浙江省、山东省和广东省分别于2005年、2005年和2009年发布了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DB33/593—2005、DB37/534—2005、DB44/613—2009,这些地方标准根据当地的环保新形势,对养殖污水排放提出了更高要求,这些标准的各项排放参数限值均比GB18596—2001更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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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指标标准值BOD5(毫克/升)150COD(毫克/升)400SS(毫克/升)200NH+4-N(毫克/升)80TP(毫克/升)8.0粪大肠菌群(个/毫升)10000蛔虫卵(个/升)2.0养殖污水除了达标排放外,也可经过适当处理后作为灌溉用水用于农业生产,此时,可参照《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执行,该标准对灌溉稻田、旱地和蔬菜的水质分别提出了污染物的限制要求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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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稻田旱地蔬菜BOD5(毫克/升)40,15COD(毫克/升)100,60SS(毫克/升)60,15大肠菌(个/100毫升)000,1000蛔虫卵(个/升)2,1氯化物350铅0.2砷,铬0.1镉0.01汞0.001

污水处理项目中灌溉回用水水质标准是怎样的啊?

水质要求灌溉回用水水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不传染疾病

2、不破坏土壤的结构和性能,不使土壤盐碱化

3、土壤中重金属和有害物质的积累不能超过有害水平

4、不影响农业物的产量和品质

总结:根据水质要求,城市污水用于农灌,必须经过适当处理,未经处理的污水一般不允许以任何方式用于灌溉。城市污水至少要经过一级处理才能用户灌溉,如有可能好进行二级生化处理。目前,经济发达的已基本实现了这个要求,有些和地区甚至达到了更高要求。

灌溉水质标准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按照灌溉水的用途,农业灌溉水水质要求分二类:一类是指工业废水或城市污水作为农业用水的主要水源,并长期利用的灌区。灌溉量:水田800方/亩年,旱田300方/亩年。二类是指工业废水或城市污水作为农业用水的补充水源,而实行清污混灌沦灌的灌区。其用量不超过一类的一半。内容:中华标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StandardsforirrigationwaterpualityGB5084-2005代替GB5084-92环境保护局2005-07-21批准2006-11-01实施为贯彻执行《中华环境保》、防止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污染、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发展,特制订本标准。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农田灌溉水质要求、标准的实施和采样监测方法。1.2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全国以地面水、地下水和处理后的城市污水及与城市污水水质相近的工业废水作水源的农田灌溉用水。本标准不适用、生物制品、化学试剂、农、石油炼制、焦化和有机化工处理后的废水进行灌溉。2引用标准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383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CJ18污水排放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25.1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3标准分类本标准根据农作物的需求状况,将灌溉水质按灌溉作物分为三类:3.1一类:水作,如水稻,灌水量800m3亩·年3.2二类:旱作,如小麦、玉米、棉花等。灌溉水量300m3/亩·年。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是什么

法律分析:标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2021)规定了农田灌溉水质要求、监测与分析方法和监督管理要求。该标准适用于以地表水、地下水作为农田灌溉水源的水质监督管理。城镇污水(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除外)以及未综合利用的畜禽养殖废水、农产品加工废水和农村生活污水进入农田灌溉渠道,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点的水质按该标准进行监督管理。法律依据:《中华水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在中华领域内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必须遵守本法。海水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另行规定。第三条 水资源属于所有,即全民所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属于集体所有。保护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第四条 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各项事业。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第五条 保护水资源,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自然植被,种树种草,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92具体是什么标准

GB5084-92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国标,强制性。已废止。规定了农田灌溉水质要求、标准的实施和采样监测方法。 适用于全国以地面水、地下水和处理后的城市污水及与城市污水水质相近的工业废水作水源的农田灌溉用水。 不适用、生物制品、化学试剂、农、石油炼制、焦化和有机化工处理后的废水进行灌溉。

现行版本:GB 5084-2005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