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四十一条_劳动法第四十一条内容是什么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
3、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当然,某些特殊情况,可以不受限制。劳动部制定的《〈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7条规定,具有下列特殊情形的紧急任务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劳动法》第41条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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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生自然灾害、或者因其他原因,使的安全、健康和资产遭到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
4、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
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
(二)春节;法律主观:
当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一方擅自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但是双方也可以在协商一致的情况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下处理好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一、解除劳动合同形式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两种。解除劳动合同引起的法律后果与终止劳动合同引起的法律后果大致相同。1、法定解除是指在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出现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时,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在法定解除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可以不与另一方当事人协商,也无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就可依据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合同。2、约定解除是指在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认为继续履行合同已经没有必要时,与另一方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与法定解除不同的是,约定解除不能由一方自主决定,而必须是双方的行为,其解除的条件不一定是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出现,只要当事人双方在真实意思表示的基础上协商一致就可以了。二、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流程1、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提出解除合同的事由;2、双方当事人进行具体协商;3、就达成一致的事由和条件签订协议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4、履行协议办理解除合同手续。三、劳动法关于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通过以上两个法条可以看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如果解除劳动合同是由用人单位提出的,那么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如果解除合同是由劳动者提出的,那么用人单位则不必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综上所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解除劳动合同是由用人单位提出的,那么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劳动者提出,单位就不用支付。
法律客观: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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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残疾人的工作辞退没有特别的保障,但是如果是因公变残疾的则有另外的法条保障。如果不满足下列情况而辞退的则可以进行诉讼或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投诉,由劳动监察给予、责令改正,并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者仲裁。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存在以下几种情况公司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合同。一是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是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是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是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是因特定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是被依法追究刑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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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法律主观:
(一)在下列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不经通知即 解除劳动合同 : (1)在 试用期 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违反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4)被依法追究了刑事的 (二)在下列情况下,用人单位要辞退员工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 劳动合同 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除此之外,用人单位辞退职工都要给予相应的补偿。 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 合同订立 时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除此之外,用人单位辞退职工都要给予相应的补偿。
法律客(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观: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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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法律主观: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 保证劳动者 每周至少休息1日。 第三十九条企业应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节日。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小时。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法律客观: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的交通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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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
(一)元旦;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三)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节日。
劳动合同法的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法的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款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的。
劳动合同法的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法律依据:
《中华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
(一)元旦;
(三)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节日。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
第八条 本规定由劳动部、人事部负责解释;实施办法由劳动部、人事部制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应正当劳动者和工会同意,劳动者有权拒绝加班。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因为生产经营工作需要,安排劳动者加班,应当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征得劳动者和工会同意,且每天不超过3小时,每月不超过36小时,并应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劳动者有权拒绝加班,知会主管或者安排加班的管理人员即可。
但按照《劳动法》第四十二条和劳动部关于颁发《<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5]143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安排加班,劳动者不得拒绝:
1、发生自然灾害、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4、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
《劳动法》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第四条 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劳动部
《<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劳部发[1995]143号
第七条有下列特殊情形和紧急任务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或者因其他原因,使的安全健康和资财遭到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
(三)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四)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
公司违反劳动法第四十一条有什么处罚?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根据《中华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应当依照下列情形的情况给予赔偿:
二、拖欠工资未超过一个月的,在规定的期限内支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付加倍工资报酬;
三、拖欠工资一个月以上但未超过二个月的,在规定的期限内支付三倍工资报酬。
如果用人单位拖欠工资且逾期不支付的,应当同时支付劳动者赔偿金,赔偿金的标准为拖欠工资金额的百分之五。
因此,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处罚是需要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加倍或三倍工资报酬,并补偿劳动者拖欠工资金额的5%的赔偿金。除此之外,如果情节,还可能会被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
公布中华劳动法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您好。请看解答:
实施的中华劳动合同法目录如下:
令
第六十五号
《中华劳动合同法》已由中华第十届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2007年6月29日
中华劳动合同法
(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五章 特别规定
节 集体合同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三节 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章 总 则任
第八章 附 则
的劳动法是2008年1月1日施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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